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2008年2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用于在建工程。该批消费品成本为80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0万,则应计入在建工程的价值为()万元。
A.1100
B.1070
C.1370
D.1980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超支);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5 850元(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A.17944.44
B.17166.67
C.17000
D.17850
第4题:
第5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将直接用于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元。
A.20 000
B.27 000
C.30 000
D.31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