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委托收款被P银行拒绝后,正确的做法是( )。A.向甲公司进行追索B.向乙公司进行追索C.出具书面说明,再次要求Q银行发出委托收款D.出具书面说明,直接到P银行提示付款

题目

丙公司委托收款被P银行拒绝后,正确的做法是( )。

A.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B.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C.出具书面说明,再次要求Q银行发出委托收款

D.出具书面说明,直接到P银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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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

    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 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第2题:

    (2015年)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有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C.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D.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C,D
    解析:
    (1)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自出票之日起超过了10日但未超过6个月),付款人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责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2)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其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3)P银行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丙公司无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A公司为丙公司提供了票据保证,丁公司取得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后直接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公司无权直接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戊公司应当先向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无法清偿票款的,才能要求A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如果A公司清偿了票款,A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进行追索
    D.如果A公司清偿了票款,A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或者丙公司进行追索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2)选项C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被保证人)前手行使追索权。

  • 第4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答案:A,C
    解析:
    【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

  • 第5题: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A银行,乙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年7月5日,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随即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向承兑人A银行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017年7月1.日之前
    B.乙公司可以向承兑人A银行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017年4月1日之前
    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015年7月1日之前
    D.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本张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