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论述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相关问题
  • 第1题: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
    解析:
    区别:(1)从含义上看,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工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3)在法律调整的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联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现简要分述如下:(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满足,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制约。(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 第2题:

    论述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1、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公民正确的行使权力,忠诚的履行义务,做出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爱能提供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权利。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第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密不可分的。
    (1)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上是对应而存在的。
    (2)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
    (3)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
    (4)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
    第三,公民的某些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如劳动权、守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 第3题:

    论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 (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 1、诉讼豁免 2、诉讼保全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 第4题:

    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案:
    解析: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关系是指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逻辑关联。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意味着选择,既可以选择从事什么也可选择不从事什么。总之,权利与义务之间可以相互定义具有逻辑上的相互关联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实质之所在。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既然权利与义务在结构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个权利的存在都有一个与其相应的义务存在,反之亦然;那么任何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即使在社会成员之间具体享有的权利和具体承担的义务不相等的社会中,该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也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虽然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相互关联,在数量上总是相等,但是它们在功能上各具有独特性。它们的独特性功能在整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权利与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是它们的特性所决定的。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和统一的。但是从价值意义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在价值意义上,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而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5)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是相对等的,不允许某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 第5题:

    律师制度是有关律师的资格、任务、性质、业务范围和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