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一)承包商的权利:1、有权及时得到工程付款2、按规定获得费用和工期方面的补偿和赔偿3、可以拒绝接受指定的分包商4、如果业主违约,包括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工程师颁发支付证书;或业主宣布破产或由于经济混乱而导致业主不具有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承包商有权终止受雇。
(二)承包商的义务:1、承包商应按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力和勤奋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保证质量,要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负有实施工程施工,以及修补任何所发现的缺陷的全部责任;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2、除非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许将合同或合同一中的一部分利益,转让给除了承包商开户银行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也不能将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3、通过投标前的现场勘察和签约阶段,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文件的内容进行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合同协议书,承包商必须承认合同的完备性和正确性,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并且应该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按招标书中的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并通知工程师,作为承包商准备正确地履行合同的担保。4、承包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工程师递交工程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表等。这样,既有利于业主及时提供工程所需资金,又有利于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5、对工程师发布的指令,无论是书面指令,还是口头指令,承包商都必须执行。对于口头指令,承包商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工程师确认。如果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要求确认函后7天内未予以书面确认,则可以认为这个指示是工程师的一项指令。反之,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对工程设计有任何变更。除了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商按合同进行的施工要达到令工程师满意的程度。6、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移交责任证书之日止,承包商应对工程、建筑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负有保管和照顾的完全责任。对缺陷责任期内应由承包商予以完成的未完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仍负有照管义务。7、承包商在合同工期内负有完成和照管工程的责任,有义务提供对现场照管的各种条件,在“缺陷责任期”内负有完成工程的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责任。8、承包商要高度重视所有有权进人现场人员的安全,维护好现场的施工秩序,提供和设置必要的安全施工设备。还要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保护现场周围附近的环境,避免施工中的噪音和三废污染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9、承包商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的一切法律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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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论述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答案:1权利指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阅卷权;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代行上诉的权利;代理申诉或控告权;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义务指律师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必须依法纳税;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使得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或威胁、利用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裁决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2题:

    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答案:
    解析: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关系是指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逻辑关联。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意味着选择,既可以选择从事什么也可选择不从事什么。总之,权利与义务之间可以相互定义具有逻辑上的相互关联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实质之所在。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既然权利与义务在结构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个权利的存在都有一个与其相应的义务存在,反之亦然;那么任何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即使在社会成员之间具体享有的权利和具体承担的义务不相等的社会中,该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也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虽然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相互关联,在数量上总是相等,但是它们在功能上各具有独特性。它们的独特性功能在整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权利与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是它们的特性所决定的。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和统一的。但是从价值意义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在价值意义上,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而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5)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是相对等的,不允许某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 第3题:

    论述题 如何认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存在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它们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为实现利益而产生的负担。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他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不能孤立存在与发展。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相应法律义务的界限,反之亦然。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怎样分配,法律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限制(即法律义务)必然是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受的利益(即法律权利)服务的。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 第4题:

    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
    解析:
    区别:(1)从含义上看,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工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3)在法律调整的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联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现简要分述如下:(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满足,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制约。(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 第5题:

    论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 (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 1、诉讼豁免 2、诉讼保全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