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教师工资制度是指中国实施的关于教职工工资的规定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70年代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其特点是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本人负担的实际职务密切结合起来。所谓结构工资,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中小学、幼儿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高等学校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列: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科研人员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中小学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分列。高等和中初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也有相应的职务名称。职务工资以职务确定。工资的前三部分按国家统一标准规定,奖励工资以个人劳绩而定。工龄和教龄工资标准统一,数量因工龄和教龄长短而异。1993年10月后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与国家机关职务级别工资制脱钩,以体现教育事业单位特点。教学人员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占工资的70%,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适当体现年龄差异;津贴具有浮动工资的职能,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特点、工作实绩和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占工资的30%。这次工资改革,具体贯彻了《纲要》的精神,落实了《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较之1985年的工资改革有了实质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