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9题: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
技术人员、财务管理制度和承担其编制任务的能力
固定的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和承担其编制任务的能力
固定的工作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和注册资金
第10题: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第11题:
三个以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 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12题:
70%
50%
40%
30%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变更程序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20题:
在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时,对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应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第21题:
40%
50%
60%
70%
第22题: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禁止无城市规划编制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3题:
40%
50%
60%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