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变更程序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7题: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其资质证书()。
第8题: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更名时,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9题:
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
降低资质等级
交回资质证书
第10题: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第11题:
15
20
30
60
第12题:
15日
20日
25日
30日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19题:
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变更程序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20题:
5日
15日
30日
45日
第21题:
15日
30日
45日
60日
第22题:
可承继
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应向注册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23题:
三个以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 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