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004年真题]”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论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


    正确答案: 1、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它回答的是主体问题。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它回答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中的地位问题。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人权,是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但资产阶级国家形成之后,人权随着进入法律领域而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被认为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这部分仍被直呼为人权;另一部分被认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认为它们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联的权利,这部分被称为公民权。
    2、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所谓基本权利,不过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
    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只要是人,就有相同的要求,这就是“获得独立的人格并保证展现人格”。基本权利正是这样一些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人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基本权利的绝大多数种类是按时间效力划分出来的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绝对权。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基本权利的稳定性还有第二方面表现,即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对基本权利有效,政府的变易、国家制度的改革、政策方针的调整,基本权利不随之而被取消。基本权利是限制宪法修改而为立法权划定界限的尺度,宪法的刚性主要是靠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来体现的。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
    第六,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不管国家制度有多大的本质不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这一点是相同的,共同的人的社会总能找到如何对待人的共同标准。

  • 第2题:

    问答题
    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

    正确答案: (1)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 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2)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
    (3)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力。
    (4)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解析: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自由、正义、秩序是法律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自由是人的本性,它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标准:“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同时要注意,此处的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它也受到一定的制约,行使人身自由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 第3题:

    问答题
    试论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4题:

    问答题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是什么?

    正确答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的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应当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试论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

    正确答案: 1、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它回答的是主体问题。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它回答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中的地位问题。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人权,是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但资产阶级国家形成之后,人权随着进入法律领域而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被认为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这部分仍被直呼为人权;另一部分被认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认为它们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联的权利,这部分被称为公民权。
    2、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所谓基本权利,不过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
    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只要是人,就有相同的要求,这就是“获得独立的人格并保证展现人格”。基本权利正是这样一些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人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基本权利的绝大多数种类是按时间效力划分出来的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绝对权。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基本权利的稳定性还有第二方面表现,即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对基本权利有效,政府的变易、国家制度的改革、政策方针的调整,基本权利不随之而被取消。基本权利是限制宪法修改而为立法权划定界限的尺度,宪法的刚性主要是靠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来体现的。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
    第六,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不管国家制度有多大的本质不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这一点是相同的,共同的人的社会总能找到如何对待人的共同标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试论政治民主的科学含义和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
    (1)政治民主的科学含义
    政治民主是指在特定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基础上,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对这一定义理解如下:
    ①民主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民主是特定的上层建筑,它是以特定的社会经济为基础的,同时,它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这里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既包含着生活资料所有方式、分配方式,又包含着社会交换方式和利益实现方式。而民主既与特定的所有制方式相联系,又与商品交换方式相联系,正因为如此,在具有同样的所有关系和分配关系的社会中,民主才特定地与采取了商品生产方式的社会相联系。
    ②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具有阶级性
    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上,社会生产关系集中表现为阶级和阶级利益,因此,在特定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民主也具有阶级性。
    ③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民主常常体现为一种原则、一种价值或一种工作方式。可是,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政治意义上,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形式。
    ④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
    民主是一种特定的国家形态和形式,它不同于其他国家形式之处在于它承认公民在政治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并从制度上规定这种平等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
    (2)政治民主的基本特征
    ①政治民主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为其前提
    政治民主是一种社会政治形式,更准确地说,它是一种政治管理形式。由于政治管理要以社会政治统治为前提,民主也必须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定和存在作为自己确定和存在的基本前提。
    ②政治民主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
    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国家产生以来,同一性质的政治权力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治形式和运行规则,这种现象除了与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有关之外,主要地是由相同性质的社会采用不同的生产和交换方式引起的。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政治民主之所以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根本原因在于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过是市场经济的原则、规则和规范在政治权力的组织运行方式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方式中的运用。
    ③政治民主以公民权利的自由和平等为核心原则
    政治民主首先集中体现为每个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自由的权利,这就是说,它不以别人的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而是具有自己作为公民应有的独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要求,同时,他可以在政治生活中自由地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自由地支配自己的精神和行为,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
    ④政治民主以多数决定作为基本规则
    政治民主是社会政治成员把握自己的利益、意志和要求,自主自决,实行社会政治管理的形式,因此,它是以政治成员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意志一致为基础的。不过,在实际政治事务中,要使每一个政治成员在各种公共事务上都形成一致意见和看法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政治一般视多数同意为全体政治成员的共同利益所在,多数决定因而成为政治民主的基本规则。
    ⑤政治民主以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为基本实施方式
    间接民主又称“代议民主”,是由人民选举出特定的公职人员实行社会政治管理的方式。代议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保证人民的利益要求通过代议制政府得到实现,而防止公职人员背离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直接民主即由社会全体政治成员直接管理或决定社会公共事务。由此可见,直接民主区别于间接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社会政治成员本身而不是通过其代表实施政治管理或决定公共事务。
    ⑥政治民主以法治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
    法治是实现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方式,其核心内容是以特定的规范、准则来强制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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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正确答案: (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
    ①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②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③它具有母体性,能够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④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概而言之即两者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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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哪些特征?

    正确答案: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其它权利义务的基础。
    2.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表明了公民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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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作用。[2004年真题]

    正确答案:
    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1)法律在建立秩序方面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社会秩序的建立在很多情况下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的。法律建立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大致体现为如下方面:
    ①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这个蓝图也当然成为某个特定的社会所追求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状态的样本,即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②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③在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还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法律在维护秩序方面的意义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①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使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和具体化,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在把阶级矛盾和冲突有效地控制在社会秩序所许可的范围之内的情况下,统治阶级也会适当地甚至最大限度地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和需求的满足,以减少其统治的社会阻力,从而实现对统治秩序的维护。
    ②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权力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但若运用不当,也可能带来危害甚至灾难,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权力运行秩序。在对权力及其运行进行规范约束和控制方面,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它是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③维护经济秩序。法律本身就是首先从人们的真实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规范性需求中产生出来的,法律既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秩序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一定的经济秩序的体现,法律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与随意性而逐渐地趋于稳定性并获得相应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
    ④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的常规手段,是通过在各种社会利益及其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产生;法律也明确地规定或者设置了相应的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这种文明的纠纷解决和消解的程序和机制在现代社会也是最权威的纠纷消解手段,也是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的基本经验的总结,更是统治者社会统治和日常治理的经验与智慧的体现。
    ⑤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法律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关于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也是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行为有效、可靠、公正的障碍排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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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人身自由的概念和意义。[2001年真题]

    正确答案: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而构成的权利体系。
    (1)概念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2)意义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
    人身自由是公民作为人而表现的基本价值要求,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身自由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反映了人类自我完善的过程。
    ②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在宪法体制中,自由通常分为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等领域。享有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人身的独立与自由,即首先在人身上成为自由的人,其人身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客观上存在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就会失去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反映了实施宪政的基本要求。
    ③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人身自由本身体现了人的价值,是公民与国家之间保持协调的重要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人身自由的价值能否得到尊重,其自由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从法律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2006年真题]

    正确答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又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即“不证自明”的权利。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
    ②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①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②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即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
    ②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大方面:
    ①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则只履行义务。
    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真题]
    A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

    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②人权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③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权利体系;④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项,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并没有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项,《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D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 第13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 (一)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权
    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⑥社会经济权
    ⑦文化教育权
    ⑧特定主体权。
    (二)基本义务: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⑤依法纳税。
    ⑥其他义务。
    (如夫妻有计划生育义务,父母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4题:

    问答题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2007年真题]

    正确答案: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所产生的知识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其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与有形财产相比较,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如下特性:
    ①具有一定的知识内容和表现形式。
    ②具有可分享性(可扩散性、可复制性)。
    ③具有永存性。
    (2)知识产权是专有权
    一项知识产品可以大量复制,广泛传播,但却只能设置一项知识产权。例如,同一种发明成果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
    (3)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通常包含有多种权利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包括了多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知识产权是有期财产权(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知识产权是域内法权(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权、商标权通常是由国内政府或其他专门机构授予的。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基础上,依据对等原则,才能获得他国的国内法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5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正确答案: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的现实性。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时,坚持可能性和必要性相结合,从我国的实际出国情,从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的,使权利与自由存在同社会现实条件保持一致性。二是物质和法律保障。国家创造相应的物质条件使权利和自由达到现实化,并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6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简述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区别。[2016年真题]

    正确答案: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1)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概念
    ①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内涵上,人权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以及绝对尊严的观念。人格的普遍平等人格的绝对尊严,是人权的两个基本要素。
    ②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表明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
    (2)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
    ①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的权利。
    ②人权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
    ③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
    ④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决定了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人权一旦转化为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后,公民与国家机关都应受基本权利的约束。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不是或者不能成为判断宪法或者法律的尺度。人权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最高目标,表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理念与期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论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正确答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以下特点:
    (1)平等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在司法上表现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广泛性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享受权利的主体的广泛性,它包括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者。二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十分广泛。
    (3)真实性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或现实性,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实现,有其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4)一致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二者不可分离,相辅相成,融合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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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多选题
    《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既是公民基本权利,又是公民基本义务的是(  )。[2008年真题]
    A

    劳动

    B

    休息

    C

    受教育

    D

    建议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002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①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四个年龄阶段。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该阶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该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此外,该条第4款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年龄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体现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在该修正案第1条增加的《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精神状况也是决定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
    a.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b.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含发作性精神病和处于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精神正常的时候,一般是指上述具有周期性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处于非发病期或者缓解期。这种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具备的,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病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精神障碍者即是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d.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通常是指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一种精神障碍。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生理性醉酒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一种很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即病理性酒精中毒,又称病理性醉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就不能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以后再发生病理性醉酒造成危害结果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醉酒或饮酒过失,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有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或损害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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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宪法对基本权利既有保障又有限制,试论之。

    正确答案: (1)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
    ②政治保障,
    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③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2)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有二:
    ①绝对保障方式,根据这种方式,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范不能有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由于绝对保障方式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而实现,因而又被称为“依宪法的保障”方式;
    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律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它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也必须通过普通法律等。这种方式也称为“依法律的保障”方式。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即有限制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两方面:一是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4)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式有三:
    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
    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③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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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述艺术意境的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 (1)意境是情景交融的艺术形象。“情”、“景”交融是意境创造的基本表现特征。
    (2)意境是虚实相生的艺术形象。虚实相生是意境的基本结构特征。
    (3)意境是韵味无穷的艺术形象。韵味无穷是意境的基本审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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