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题:
问答题
试述土地登记实践中产权登记制度的特点。[2009年真题]
正确答案:
产权登记制度又称登记成立要件主义,起源于德国,主要特点有:
(1)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土地权利的取得或变更,非经官方正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作为权利成立的要件,故为强制性登记。在我国,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才具有法律效应,才会保证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
(2)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权利变更的原因和事实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令规定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土地等级的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不是随便就可以进行土地的登记,如果土地的权利发生了变更,在申请变更登记时需对其进行审查,如权属变更、界址点变更都要进行严格的程序才予以变更。
(3)登记以物编排,实行物的编成主义,以土地为纲。以登记先后顺序编成登记簿,只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进行注记、验证,不颁发权利凭证。
(4)登记具有公信力。一经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对于善意第三人,仍具有法律效力。
(5)以静态性登记为主。土地应先登记现在的权利状态,有变动的,再登记变动时的状态。土地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正好反映产权登记的这个特点,土地初始登记是最初的,是较大范围的登记,调查时间长,土地变更登记是日常的,工作量较小,以初始登记为基础进行的经常性的工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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