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论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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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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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论民法的性质。


    答案:
    解析: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从意思说、利益说、主体说角度论证民法是私法,均可)。将民法归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有助于培育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从历史发展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与此相适应,形成了由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制度组成的民法体系。(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从起源来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则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生活规则的功能,民法作为裁判规则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所要依循的基本准则。

  • 第2题:

    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答案:
    解析:
    死刑适用的条件为: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方面的统一。

    (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

    (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才执行死刑,从而减少了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

  • 第3题:

    试论述文学的双重性质?


    正确答案:该题是个重点题,重在考察学生对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的掌握,要求学生能够分清并分别阐明文学的一般性质即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特殊性质即审美性的特征。特别是这两种性质的矛盾统一的关系。

  • 第4题:

    问答题
    试论述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和职能

    正确答案: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自我管理是指社区居民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3)自我教育是通过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使居民受到各种教育。
    (4)自我服务是指居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开展为自己的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
    (5)宣传教育群众,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6)实行社区自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7)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本社区的行政社会管理工作。
    (8)开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服务业。
    (9)监督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反映社情民意。
    (10)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做好环境优化工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试论广告的性质与功能。

    正确答案: (1)广告的本质属性或者说主导属性是商业信息的传播。广告是应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即使发展到现代,广告也主要是为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服务的。它主要属于商业的范畴,社会经济的范畴。 
    (2)广告的基本功能之一是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广告是企业营销中必需的、最常采用的、最为节省的、最重要的一种营销推广手段,广告的商业信息传播可以激发人们潜在的消费欲求,从而促进社会消费的增长,广告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有机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是社会经济发展强有力的驱动力与润滑剂。
    (3)广告的基本功能之二是社会文化传播功能。非商业广告不具有经济的功能,而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传播功能,尤其是公益广告,直接参与社会文化的建设与塑造,这些都是广告社会文化功能的直接体现。即使是商业广告,在传达商业信息的同时,实际上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传播某种社会文化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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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试论“文协”的性质及历史功绩。

    正确答案: 成立最早的全国规模的文艺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组织。
    功绩:
    1、在抗日的前提下空前地团结作家,建立全国作家通讯网,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许多分会,调动了一切主张抗日的作家。2、出版机关刊物《抗战文艺》(共十卷七十一期),推动了抗日文艺活动。
    3、提出了“文章下乡”“文章入伍”口号,号召作家深入群众,深入现实斗争,为抗战服务。
    4、组织“作家战地访问团”、“抗战文艺工作团”等。
    5、创作了大量文艺作品,以戏剧、诗歌、报告文学的成绩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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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试论述文学的双重性质?

    正确答案: 该题是个重点题,重在考察学生对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的掌握,要求学生能够分清并分别阐明文学的一般性质即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特殊性质即审美性的特征。特别是这两种性质的矛盾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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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正确答案: 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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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试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002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①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四个年龄阶段。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该阶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该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此外,该条第4款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年龄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体现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在该修正案第1条增加的《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精神状况也是决定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
    a.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b.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含发作性精神病和处于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精神正常的时候,一般是指上述具有周期性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处于非发病期或者缓解期。这种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具备的,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病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精神障碍者即是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d.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通常是指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一种精神障碍。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生理性醉酒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一种很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即病理性酒精中毒,又称病理性醉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就不能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以后再发生病理性醉酒造成危害结果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醉酒或饮酒过失,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有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或损害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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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4)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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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西汉中央朝廷同王国势力斗争的性质与意义。

    正确答案: 歼灭异姓王分封同姓王7人,先后杀韩信、彭越、英布、臧荼等,废张敖,仅余吴芮。与此同时分封一批刘姓子弟即同姓王。
    平定七国之乱
    景帝三年吴王濞联络楚、赵、胶西、胶东、淄川、济南六国,发动波及整个东方地区的叛乱,史称“七国之乱”。这是地方割据和中央集权之间矛盾的爆发。由于梁国的坚守和汉将周亚夫所率汉军的进击,叛乱三个月平定。七国之乱平定之后,景帝巩固削藩成果,损黜王国官制及职权,降低诸王权力,规定诸王不再治民。从此诸侯王强大难制局面大为缓和,中央集权走向巩固,国家统一显著增强。
    汉武帝继续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武帝时期,诸侯王虽不象以前那样强大难制,但有的王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威胁着西汉中央政权。元朔二年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诸侯王除了由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可以推“私恩”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武帝以后,每一王国辖地不过数县,其地位相当于郡。这样,诸侯王强大难制的问题,进一步解决。
    诸侯王问题解决后,全国还有列侯百余。汉制每年八月,举行饮酎大典,诸侯王和列侯献“酎金”助祭。元鼎五年武帝以列侯酎金斤两成色不足为备,剥夺106个列侯爵位。还有一些列侯因其他各种原因陆续失爵。然此后仍不断有功臣侯、恩泽侯之封,列侯数量不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试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判断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


    答案:
    解析:
    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构成要件(齐备) 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判断犯罪既遂以构成要件(齐备)说为通说,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既遂标准的认定,不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之标准。

  • 第14题:

    刑法的性质


    正确答案: 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 第15题:

    问答题
    试论述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和职能。

    正确答案: 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实施机构。
    职能:
    第一,宣传教育群众,提高村民文化素质;
    第二,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协助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行政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调解民间纠纷;
    第五,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向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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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试论述TCT的性质判断和影响(提示:从程租期租的角度出发)

    正确答案: 答案一:TCT(timecharterontripbasisortime-charter-trip),它是定期租船的一种,兼具航次租船的特点。在形式上,该合同仍以一个航次为限,租金则按该航次使用的时间时间及日租金率计算。当装货港或卸货港条件较差,或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比较难于确定完成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采用航次期租,对出租人比较有利,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测而使航次时间延长造成船期损失。(来自郭萍《租船实务与法律》第二版第8页到第9页)
    答案二:TCT带来一个独特的纠纷,即应将其作为期租还是程租对待的问题。从英国目前的判决和仲裁来看,尚无定论。航区情况、航次长短、装卸次数、能否绕航或开回头等都会产生极大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TCT合同中对航次的描述是否详细,如果是,则以程租来对待,该TCT一定要履行描述的该航次,而不能像期租一样,船舶可以驶往任何航区(除非明确约定)。TCT性质的认定将会对船舶的航行区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在TCT租约中明确说明该租约应作为期租还是程租对待,或者订明本租约所描述的航次(trip)不是首要的(par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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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试论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正确答案: 特别行政区是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行政区域,其与中央的关系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有: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相对比较少;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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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论同光体与中晚唐诗派在近代诗歌中的性质。

    正确答案: 同光体实为光绪、宣统和民初的宋诗派,他们虽不以宗宋相标榜,却称“不墨守盛唐”;他们标榜为“同光体”,实则是以上承道光、咸丰以来的宋诗传统自居,所以同光体是晚清时期宋诗运动的第三期。陈三立、沈曾植、陈衍均为此派之佼佼者,但他们在诗论中主张诗人无须参政的自我隔绝于时代的命题,那种体现“学人之诗”特点的险奥僻涩风格,都显露出在清室覆亡,新文化兴起之际不合时宜的窘态。同光体确实是晚清旧诗坛上比较保守的诗歌派别,部分作者因个人利害而耿耿于怀,诗作“则涂饰章句,附庸风雅,造为艰深以文浅陋”。因此,“五四”文学革命一起,它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微。以樊增祥、易顺鼎为代表的中晚唐诗派,向往中晚唐诗,虽未特别宣称宗中晚唐,但因其模拟、诗风也近于晚唐之温李一派,故得此称号。他们在甲午海战后都写过几首语气激愤的感时之作,但于民国之后,则以遗老自居,或流于玩世逢迎。或写谀词、艳情,人品、诗品均趋庸下。此派在清末民初迅速地由兴而衰,比同光体更有力地证明了传统诗文流派在时代巨变中的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说,在近代诗歌中,同光体和中晚唐诗派,均属不合时宜的保守诗派。它们的衰微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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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正确答案: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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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刑法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首先,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民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种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
    其次,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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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述职业问题的诊断中职业问题性质的鉴定。

    正确答案: 当事人的职业问题社会涉及到职业生活的方方面,但大体上都可以归为两大类,一是就业前的职业选择问题,而是就业后的职业适应问题。
    1)职业选择方面的问题
    面临职业选择问题的当事人主要是在校学生和待业人员,其可能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法选择。当事人没有考虑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应该选择什么职业。
    (2)矛盾的选择。当事人面临两种获两种以上的选择机会,但不知道该选择哪一种为最好。
    (3)无把握的选择。当事人能够描述自己所希望从事的职业,但对其可能性没有把握。
    (4)不明智的选择。当事人已经做出选择,但所做的选择不合理。
    (5)缺乏实施计划的选择。当事人已经做出选择,但缺乏具体的实施计划。
    上述前三种情况是未作出选择的问题状态,其性质比较容易鉴定;后两者情况为已作出选择的问题状态,其性质相对来说难以鉴定,尤其是第四种问题情况,要确定当事人的选择是否合理就比较复杂了。首先要考察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否社会需要相符合,如果社会能提供给个人的这种职业机会极其有限,那么这种选择就无实现的可能性。另外要考察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否与本人的职业素质以及职业要求相符。如果两者不符,就应视为一种不明智的选择。这种不相符的情况又可以表现为几个方面:
    A.当事人的职业素质低于该职业的要求;
    B.当事人的职业素质高于该职业的要求;
    C.该职业与当事人的职业兴趣不相符;
    D.该职业同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不相符。
    2)职业适应方面的问题
    面临职业适应问题的当事人主要为职业环境适应不良的在职人员,其可能的问题情况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适应不良。当事人不能适应或难以适应其所在工作岗位中的物理条件(诸如照明、温湿度、噪声、通风条件乃至交通状况等)以及作息时间与规章制度等要求。
    (2)人际关系适应不良。当事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时难以有效地沟通与合作,乃至关系紧张。
    (3)工作能力缺乏。当事人缺乏其多从事的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技能,难以胜任,工作很吃力。
    (4)个性适应不良。当事人的能力倾向、兴趣、性格等个性品质与其所从事的职业不相符合,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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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试论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入关前满族的社会性质及其变化。

    正确答案: 明初,女真按照活动地域和社会进化程度不同,分为“野人女真”、“海西女真”和“建州女真”三大部,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部相互争夺,努尔哈赤结束混战,统一各部,并创立了八旗制度,确立了女真贵族共议制,创制了满文。努尔哈赤建立后金,从家内奴隶制发展到发达的奴隶制。皇太极即位后,实行内政改革,进入辽沈地区后,汉族封建经济的影响增大,两种生产关系的冲突和奴隶的反抗斗争愈演愈烈,皇太极开始推行“计丁授田”等措施,开始从奴隶制转化为农奴制。在政治上也采取相应措施,限制贵族合议制的权力,保证自己的君主权威,效仿明朝,健全中央地方机构,在军事上添加汉军八旗和蒙古八旗,并直接控制“上三旗”。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