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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 )。

    A.只能属于一罪,按从一重处断原则论处

    B.都属于数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C.除刑法有数罪并罚的规定外,其余的按从一重处断原则论处

    D.除刑法有从一重处断的规定外,其余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正确答案:C
    解析:对牵连犯的处罚,以前我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应当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但是,在1997年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某些牵连犯的处罚明确规定为“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241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并有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于是,形成了《指南》中的观点:除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为数罪并罚的以外,其他的按从一重处断论处。考生一定要注意这种说法。

  • 第2题:

    试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正确答案: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用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原判刑罚和新判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以内。
    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用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原判刑罚和新判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以内。

  • 第3题:

    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答案:
    解析:
    死刑适用的条件为: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三方面的统一。

    (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

    (3)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才执行死刑,从而减少了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

  • 第4题:

    试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判断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


    答案:
    解析:
    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构成要件(齐备) 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判断犯罪既遂以构成要件(齐备)说为通说,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既遂标准的认定,不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之标准。

  • 第5题: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应受的限制是()

    • A、罪责自负原则的限制
    • B、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 C、总和刑期的限制
    • D、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限制

    正确答案:B,C

  • 第6题: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正确答案:吸收;并科

  • 第7题:

    我国刑法中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有()。

    • A、从一重处断
    • B、从一重从重处断
    • C、数罪并罚
    • D、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正确答案: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

    正确答案: 数罪并罚的原则的概念;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我国刑法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修八后的刑法69条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002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2)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①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四个年龄阶段。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该阶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该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d.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此外,该条第4款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年龄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体现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在该修正案第1条增加的《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精神状况也是决定和影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18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几种:
    a.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b.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含发作性精神病和处于缓解期的重性精神病。精神正常的时候,一般是指上述具有周期性发作特点的精神病人处于非发病期或者缓解期。这种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具备的,因而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病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精神障碍者即是一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d.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通常是指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一种精神障碍。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生理性醉酒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一种很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即病理性酒精中毒,又称病理性醉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就不能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以后再发生病理性醉酒造成危害结果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醉酒或饮酒过失,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生理功能的丧失或损害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有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或损害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论述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倾销”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 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
    1、所谓“正常价值”的确定方式包括:
    (1)如果进口国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3)进口产品不是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出口国(地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如果产品仅通过第三国转运,或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出口国(地区)不存在可比价格的,仍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如果该进口产品为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由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3、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二、损害事实存在。《反倾销条例》定义的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这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是一致的。我国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损害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倾销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的影响。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在调查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三、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则构成损害。当然,同时可能还有其他正在损害工业的因素;但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应归咎于倾销性进口。比如,进口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变化而带来需求减少,进口国工业本舟经营不善等等,不能归咎于倾销进口。我国《反倾销条例》也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根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倾销因素归因于倾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填空题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原则和()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正确答案: 吸收,并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留置制度是在我国的()中规定的。

    A、《刑法》

    B、《监察法》

    C、《刑事诉论法》

    D、《宪法》


    答案:

  • 第14题: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答案:
    解析: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情形:(1)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2)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3)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以及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 第15题:

    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1)行为人有避险的认识和目的。行为人应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118|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且只能用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该危险;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合法权益遭受危险。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 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其来源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该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假想的。(3)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急的、直接的危险。如果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则属于避险不适时。(4)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6)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得已是指找不到其他合法方法可以排除危险。(7)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第16题:

    根据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牵连犯(  )。
    A.只能属于一罪,按“从一重处断”原则论处
    B.都属于数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C.除刑法特别规定外,其余的按“从一重处断”原则论处
    D.除刑法有“从一重处断”规定外,其余的按数罪并罚处理


    答案:C
    解析:
    【精解】在牵连犯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所以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但是考虑到两个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从一重处断。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很多情况下突破了这一原则,更多地考虑到牵连犯是实质数罪的本质,所以规定牵连犯要进行数罪并罚。故选C项。

  • 第17题:

    依据中国刑法规定,()属于中国的具体量刑制度。

    • A、累犯
    • B、自首
    • C、立功
    • D、数罪并罚
    • E、缓刑

    正确答案:A,B,C,D,E

  • 第18题: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的方法有()

    • A、混合
    • B、吸收
    • C、限制加重
    • D、并科

    正确答案:A,B,C,D

  • 第19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量刑制度的是()。

    • A、减刑
    • B、缓刑
    • C、假释
    • D、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D

  • 第20题: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正确答案: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 第21题:

    多选题
    依据中国刑法规定,()属于中国的具体量刑制度。
    A

    累犯

    B

    自首

    C

    立功

    D

    数罪并罚

    E

    缓刑


    正确答案: E,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方法有三种:一人犯有数罪,且都被发现的,按照并罚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

    正确答案: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混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为主,兼采吸收和并科原则.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应受的限制是()
    A

    罪责自负原则的限制

    B

    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C

    总和刑期的限制

    D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限制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