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l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3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了29寸彩电一台及冰箱一台。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和冰箱扣押。法院的行为A 欠妥当B 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C 并无不妥,完全合法D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题目
单选题
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l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3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了29寸彩电一台及冰箱一台。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和冰箱扣押。法院的行为
A

欠妥当

B

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C

并无不妥,完全合法

D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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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三、(本题21分)

    案情:2002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以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发现对黄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决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

    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

    问题:

    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中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三、【答案要点】
    1.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被害入方某,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上诉权,即可以向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我国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直接的上诉权,公诉案件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上诉”性权利。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和被告人均有上诉权。
    本题涉及案件是否是自诉案件的问题以及各自的一审后的上诉与申诉性的法定权利。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1)二审法院发现一审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而不是因一审量刑过轻而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后法院的处理方式有: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
    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
    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
    处理。”
    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l)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埋。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
    程序继续审判。”
    (2)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意见案
    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
    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考生应注意:同样是被告人在逃的情况下,若被告人在逃发生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公诉审查阶段,法院应将
    案件退回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若发生在法院的审理阶段,法院应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3)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来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
    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耒成年
    人犯。
    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上
    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第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不适用发回重审的案件。
    5.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
    总结:
    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前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交检察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14条认为,此种
    情形,应由原审判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2题:

    赵某自幼失去父母,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07年3月赵某(时年17岁)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2009年2月赵某出狱后,爷爷说自己和老伴已经年迈,赵某已经成年,让赵某独立生活。2011年5月3日,赵某再次因抢劫被当场抓获。

    (2)如果赵某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法院查明赵某存款共计1万元。在法院准备执行罚金时,周某向法院提出2010年12月赵某曾向他借款5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并出示了证据,法院查证后属实。这时在执行罚金和偿还周某借款的问题上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赵某不构成累犯。虽然赵某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但是赵某犯前罪时还不满18岁,我国《刑法》第65条第l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赵某不构成累犯。 
    (2)先偿还周某的5000元借款,剩下的5000元作为赵某的罚金收缴。赵某罚金的不足部分(5000元),可以通过拍卖赵某的财产等方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第3题: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

    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
    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刑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由此可见,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本题选AC。

  • 第4题:

    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绝交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1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一辆微型轿车。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小轿车扣押。请问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

    A.欠妥当
    B.虽然欠妥当但确是合法的
    C.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D.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犯罪人现在没有财产的,可以以其今后的收入作为执行罚金的对象。

  • 第5题:

    陈某因为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
    D.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6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集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③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第7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此,本案中执行机关将黄某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第8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②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审理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
    ③本题考查交付执行。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 第9题: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 A、王某
    • B、周某
    • C、李某
    • D、朱某

    正确答案:A,D

  • 第10题:

    多选题
    2010年5月,周某在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180升的电冰箱,价格为2200元。使用1个月后,电冰箱出现不停机现象,经特约维修部的技术人员仔细检查后,认为该电冰箱存在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周某找到该电器商店要求退货,商店负责人要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本店无法退货。周某遂写信给生产厂家某电冰箱厂。2个月后,信被退回,信封上写道:"该厂撤消,原信退回。"周某又去找该电器商店。此时,该商店已与另一家商店合并,更名为宏远商店,经理改为赵某,仍经营家用电器。周某要求宏远商店承担责任,赵某以商店合并、更名和经理易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下列说话是正确的是()
    A

    周某所购买的电冰箱出现故障的时间在三包期内,有权要求退货

    B

    某电器商店要求周某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C

    周某要求宏远商店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D

    周某如果与宏远商店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E

    该商店已与另外二商店合并,合并后的宏远商店不应对原电器商店的原有义务予以履行


    正确答案: A,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绝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一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一辆微型轿车。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小轿车扣押。请问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  )
    A

    欠妥当

    B

    虽然欠妥当但确是合法的

    C

    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D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确答案: D
    解析:
    罚金刑可以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因此,法院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 第12题:

    单选题
    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绝交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1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一辆微型轿车。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小轿车扣押。请问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
    A

    欠妥当

    B

    虽然欠妥当但确是合法的

    C

    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D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犯罪人现在没有财产的,可以以其今后的收入作为执行罚金的对象。

  • 第13题:

    李某家的牛病死,李某将该牛宰杀后出售。孙某从李某处买了200 元牛肉,食用后中毒,花去医疗赞2 万元。后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1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l 万元。经查,李某全部财产价值2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

    A.孙某除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李某支付2 万元赔偿金

    B.李某的财产应当先用来赔偿孙某的损失

    C.李某的财产应当先缴纳罚金

    D.李某的财产应当赔偿孙某损失和缴纳罚金各l 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B
    【详解】《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题中,李某明知自己家的牛因病而死,却仍将牛宰杀后出售,因此,孙某除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李某支付其购买牛肉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200元的十倍2000元而不是2万元,故A项错误。该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医疗费2万元,赔偿金2000元—若孙某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和缴纳罚金,但其全部财产价值2万元,不足以同时支付,因此,李某的财产应当先用来赔偿孙某的损失。故B选项正确,当选。C、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相关考点梳理】食品安全法
    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 4 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召回制度
    第 53 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 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第 43 条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是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的,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强调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 第 51 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4. 取消免检
    第 60 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5. 虚假广告的监管
    第 54 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 55 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 对不安全食品的处罚方式
    由单一的行政处罚转向司法赔偿,并规定了消费者请求民事求偿的十倍惩罚性措施.第 96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 97 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第14题:

    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2年,王某为结婚购买了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法院得知后强行将彩电,冰箱,洗衣机扣押。应当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 )。

    A.欠妥当

    B.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C.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D.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
    问题:(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南。
    (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范围。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目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一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不应对其直接开庭审理,而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②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审理,而不能只就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③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①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②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
    ③本题考查交付执行。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4)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对之前不得以发回重审为手段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法律确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黄某和蒋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
    (5)本题考查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监狱机关的处理不妥当。《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因此本案中执行机关将黄某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是错误的。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如果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应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第16题:

    共用题干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

    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B:李某、阮某未全部缴纳罚金的,在其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追缴
    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答案:A,C
    解析: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
    【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第17题:

    张某欠李某3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张某得知李某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赵某,从而使自己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可通过下列哪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张某的无偿转让行为
    • B、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要求赵某支付房产对价
    • C、向人民法院请求赵某代张某偿还所欠借款
    • D、向人民法院请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

  • 第19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是对之前不得以发回重审为手段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的法律确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加重对被告人黄某和蒋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

  • 第20题:

    1.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范围。黄某、蒋某有权提起上诉。方某作为被害人,无权提起上诉,只能提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独立上诉权,而规定了其仅有请求抗诉的权利。另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只及于一审判决,对一审裁定则不能请求抗诉。

  • 第21题:

    单选题
    陈某因为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诸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C

    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

    D

    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法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诉讼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本题中A选项是正确的。

  • 第22题:

    单选题
    陈某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诸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C

    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

    D

    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问题。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A正确。

  • 第23题:

    问答题
    方某因非法经营,于1998年11月18日被判出为非法经营罪,处罚金10万元,限期缴纳。期满后方某尚欠3万元罚金暂时无法缴纳。1999年1月5日,方某的叔父从国外回来,送给方某一辆日产轿车。当年3月,法院发现方某拥有轿车,随即扣车并限期要求方某交纳余下的罚金,否则将车拍卖扣除罚金。法院是否有权扣车?

    正确答案: 有权扣车。方某尚欠3万元罚金未缴纳,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随时追缴。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