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7年,A县居民汤某与B县居民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欠汤某12万多元货款。姜某于2008年3月打下一张欠条后,就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2009年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县暂住,遂找到其在县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县公安局名义帮其催还欠款。同年12月15日,A县公安局干警李某等找到姜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李某等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并以诈骗罪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A县公安局在责令姜某交出5万元现金,并扣押其“捷达”牌小轿车后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县后,向B县人民

题目
问答题
2007年,A县居民汤某与B县居民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欠汤某12万多元货款。姜某于2008年3月打下一张欠条后,就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2009年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县暂住,遂找到其在县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县公安局名义帮其催还欠款。同年12月15日,A县公安局干警李某等找到姜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李某等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并以诈骗罪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A县公安局在责令姜某交出5万元现金,并扣押其“捷达”牌小轿车后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县后,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县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说明理由。(2)本案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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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明知本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从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工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村民李某和丙县村民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A 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甲县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向王某、李某和张某发出通知。张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前来应诉。甲县人民法院未

    经张某的同意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法院的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判决姜某对王某、李某和张某各赔偿3万元。本案审理后,李某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4.甲县人民法院将张某列为共同原告的行为是否正确?

    5.甲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中途退庭的处理是否正确?

    6.甲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考点] 地区管辖、管辖权的移送、指定管辖、原告资格、撤诉制度
    [答案及解析]
    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姜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注意:移送管辖三条件:受理、无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4.甲县人民法院不应将张某列为共同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前者为必要共同诉讼,后者为普通共同诉讼。本案有三个种类相同的诉讼标的,,是普通共同诉讼。所以法院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5.不正确,应按李某撤诉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l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6本案中,李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视为撤诉。
    6.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李某撤诉后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 第3题: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

    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 )查看材料

    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的
    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
    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
    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

    答案:C,D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

  • 第4题: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

    如果杨某当时操起啤酒瓶欲伤害姜某,姜某开枪射其右肩即致其死亡,则国家:( )查看材料

    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死亡的
    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
    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
    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

    答案:C,D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开抢射击是姜某正常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行为。题中说“开枪射其右肩即致其死亡”说明姜某使用武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第5题:

    某女姜某经常被隔壁邻居鲁某性骚扰却不敢声张。某日姜某听说住在前院的肖某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患者,便心生一计。当晚姜某将肖某骗到自己家,为其化妆打扮,之后将其送到鲁某门口,并在敲门后离开。鲁某打开门后看见肖某在门外,有几分姿色,遂把其拉到自己的家中将其奸淫。经查:鲁某知道肖某可能是精神病患者。那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姜某不构成犯罪,鲁某构成强奸罪
    B.姜某不构成犯罪,鲁某也不构成犯罪
    C.姜某和鲁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D.姜某构成鲁某强奸罪的共犯

    答案:D
    解析:
    依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项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的知道,只要行为人知道可能是就可以了。因此鲁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强奸罪,而且其以为自己是在独立的实施犯罪,而对于姜某实施帮助的行为毫不知情,所以对于鲁某来说其只是构成单独犯罪,否则若将姜某的行为也归责于鲁某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姜某和鲁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的说法并不准确。尽管姜某与鲁某之间没有通谋,但是姜某作为片面帮助人其主观上不仅明知自己是在进行犯罪行为,而且也明知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进行犯罪行为,片面共犯人的这种心理态度符合共同犯罪故意的特征和要求。而在客观方面,片面共犯人姜某虽未实施符合强奸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她确实实施了非实行的犯罪行为,这种非实行行为与鲁某的行为一起造成了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让姜某对鲁某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合适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姜某这种情形构成片面帮助犯,目前通说对于片面帮助犯的存在持肯定意见。在本案中,对于片面帮助犯正确的表述方式是:姜某构成鲁某强奸罪的共犯,鲁某不与姜某构成共犯。故只有D项正确。

  • 第6题:

    民警姜某下班回家,见其妻子正与邻居因琐事争吵,便拔出手枪威胁邻居,不料手枪走火打伤邻居,对此损害()。

    • A、应由姜某与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共同负责
    • B、应由姜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
    • C、应由姜某所在公安机关负责,再向姜某追偿
    • D、应由姜某个人负责

    正确答案:D

  • 第7题:

    甲市公安局刑警陆某在回家途中,迎面遇上喝醉酒的邻居姜某,陆某和姜某向来不合,看到姜某醉醺醺挡在路中央,因巷子狭小而无法通行,陆某更加厌烦,让姜某让路,姜某不允,两人随即发生争执,陆某一怒之下对姜某进行一顿拳打脚踢,将姜某打成了轻微伤。下列选项中对陆某的行为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 A、陆某是公务人员,对姜某的损失免责
    • B、姜某自己有过错,对自己的身体损害与陆某共担
    • C、陆某应当对姜某的身体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 D、姜某与公务人员争执,陆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姜某要求吕某到超市为他偷窃日用品、食品等,吕某偷窃后交给姜某,姜某给吕某一点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其双手。吕某共为姜某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约人民币8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姜某和吕某的行为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B、姜某和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C、姜某胁迫他人实施盗窃行为,应从重处罚
    • D、吕某在姜某胁迫下实施盗窃行为,应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民警姜某下班回家,见其妻子正与邻居因琐事争吵,便拔出手**威胁邻居,不料手**走火打伤邻居,对此损害()。

    • A、应由姜某与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共同负责
    • B、应由姜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
    • C、应由姜某所在公安机关负责,再向姜某追偿
    • D、应由姜某个人负责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姜某因大量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

    • 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
    • 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
    • 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
    • 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

    正确答案:A,B,C,D

  • 第11题:

    问答题
    2007年,A县居民汤某与B县居民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欠汤某12万多元货款。姜某于2008年3月打下一张欠条后,就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2009年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县暂住,遂找到其在县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县公安局名义帮其催还欠款。同年12月15日,A县公安局干警李某等找到姜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李某等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并以诈骗罪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A县公安局在责令姜某交出5万元现金,并扣押其“捷达”牌小轿车后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县后,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县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说明理由。(2)本案中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案例:甲县的李某与乙县的姜某签订了一份布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姜某于2014年5月1日交货,由李某到姜某所在地的乙县提货。然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李某却下落不明。无奈之下,姜某决定将该批布匹提存。问:(1)根据法律规定,姜某办理提存应向何处的公证处提出申请?(2)公证机构接到提存申请后,应当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2008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窜至江苏泗阳县,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一房子外面,姜某刚转动车钥匙,警报响起,姜某立即弃车而逃。事主李某听到警报声遂从家走出来,未发现其他人。正要回屋时发现车钥匙被转动,李某心想偷车贼必定就在附近,于是骑着摩托车沿街寻找,就在前方不远地方发现一个人(姜某)藏在屋檐下,李某探身走过去,姜某从身上拔出刀刺向李某腹部,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关于姜某行为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正确答案:B
    [考点]转化型抢劫
    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一般认为“当场”仅指犯罪的现场。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与其盗窃的场所不属于同一场所,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但从法律事实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应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属于同一犯罪场所,即构成“当场”使用暴力。本案中,被害人自听到警报声后立即从房子里走出来,随后又发现摩托车钥匙被转动,接下来被害人就开始寻找犯罪嫌疑人,致被害人被刺伤,整个过程与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的场所为其盗窃的场所的延伸。另外,犯罪嫌疑人自听到警报声后用刀将被害人刺伤,其主观目的是抗拒抓捕,具有统一性,由此也可以得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故依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正确答案为B项。

  • 第14题:

    姜某因大量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 )

    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
    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
    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
    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所以ABCD项均不正确。

  • 第15题: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

    如果本案中国家赔偿成立,则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材料

    A.姜某
    B.姜某所在的派出所
    C.姜某所属的公安局
    D.姜某和其所属的公安局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第16题:

    吴某饲养的一头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多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称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
    (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
    (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利益,为什么?
    (3)该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2)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3)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

  • 第17题: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

    • 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的
    • 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
    • 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
    • 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

    正确答案:C,D

  • 第18题:

    关某(13岁)、李某(12岁)和孙某(13岁)放学后在学校附近的河提玩“推人下河”的游戏,三人在互推时,被学校老师栗某路过看到,栗某制止了一声便离开。之后,关某、李某和孙某继续玩耍互推,此时,姜某恰巧路过,不慎被推下河堤,摔断胳膊。后经查,无法确定姜某是被谁推倒,下列关于姜某所受伤害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学校和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 B、应由栗某和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 C、应由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 D、应由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分别对姜某承担1/3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杨某当时操起啤酒瓶欲伤害姜某,姜某开枪射其右肩即致其死亡,则国家:()

    • 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死亡的
    • 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
    • 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
    • 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

    正确答案:C,D

  • 第20题:

    姜某,男,43岁。吕某,15岁,某中学学生。姜某多次威胁吕某让其在公共汽车上盗窃,并拿出盗窃钱财中的一小部分给吕某。截至案发时,吕某共盗窃403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姜某和吕某的行为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B、姜某虽然有威胁他人实施盗窃,但本人并未实施,因此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C、对姜某应当按照盗窃处罚
    • D、吕某在姜某的胁迫下实施盗窃,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A,C

  • 第21题:

    姜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姜某恐此牛得的是传染病,遂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此地发现此牛并拉回家中,经治疗和喂养,此牛竟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姜某听说此事,要求刘某将牛还给他,刘不允。按照法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奶牛归刘某所有
    • B、奶牛归刘某所有,但要向姜某支付奶牛的折价款
    • C、奶牛归姜某所有,但姜某应向刘某支付奶牛的医疗、饲养等费用
    • D、奶牛归姜某所有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姜某经营消防产品销售,公安消防机构以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为由对其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姜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姜某起诉后,不合格消防产品可以暂时不没收,等法院判决后再定;
    • B、姜某起诉后,经姜某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核认为案件事实存在不清楚的地方,决定暂时不没收有关消防产品;
    • C、姜某起诉后,姜某向公安消防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可以暂时不没收有关消防产品;
    • D、姜某起诉后,经姜某申请,法院裁定暂时不没收有关消防产品。

    正确答案:B,D

  • 第23题:

    单选题
    党员姜某为某高校主管行政后勤工作的副校长,2005年4月,姜某受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陈某所托,要求该校行政处处长杨某帮忙,在该校工程招标过程中对陈某予以“照顾”,后杨某将标底透露给陈某使其中标。2006年初,陈某以拜年为名送给姜某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姜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

    姜某要求该校行政处长对陈某予以照顾,并收受陈某所送钱财,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B

    姜某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错误

    C

    陈某以拜年为名送给姜某钱财,姜某的行为构成收受礼金错误

    D

    姜某要求杨某对陈某的公司予以照顾,在姜的授意下,杨某将标底透露给陈某,使其公司中标。姜某的行为泄露了工作秘密,构成泄密错误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农村居民彭某与妻子范某已生育一个女孩,按规定,可以照顾其再生育一个孩子。彭某为了保证再生一个男孩,在其妻子怀孕5个多月的时候,托人找到某镇服务站技术员姜某,要求通过做B超鉴定一下其妻子怀的是男孩还是女孩。最初,姜某不予鉴定,后来,彭某给了姜某1000元钱,姜某才给其作了鉴定,并告诉彭某鉴定结果是女孩。回去后,彭某就带着妻子到一家私人医院作了流产手术。请问,此事中对姜某应当如何处理?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本案中,姜某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