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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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答题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相关问题
  • 第1题:

    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 第2题: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 第3题:

    请问辽宁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遗属系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基础上,红军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30%;抗日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25%;解放战争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20%。

  • 第4题:

    辽宁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遗属系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基础上,红军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30%;抗日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25%;解放战争时期老干部遗属补助费再增加20%。(注:大连标准低)

  • 第5题:

    问答题
    困难群众如何申请廉租住房?

    正确答案: ⑴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填妥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交市房委办,市房委办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⑵对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准予登记,并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配租户数和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⑶实物配租对象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与市房委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租金补贴由申请人凭《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身份证于每季度首月的1-10日向市房委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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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在分配住房时,如何优先照顾离休干部?

    正确答案: 离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问题,接受安置地区应积极予以落实。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职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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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怎样体现对离休干部的从优照顾?

    正确答案: 住房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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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考虑到这部分离休干部是直接由军队批准退休,于1982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改办离休的,与其他由军队批准退休改离休且授予功勋荣誉章的干部情况相同,建议请中央军委给他们授予匣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具体实施办法,由总政治部商请有关部门制定。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从文件下达之月起,原则上执行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他们的原工资、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增加的离休费、1989年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和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护理费、洗理费、书报费、副食物价补贴、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今后新增加的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管理经费、医疗费标准等,仍执行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干部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在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纳入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统一安排,逐步解决。
    解决离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开支。制作功勋荣誉章和授勋当年的荣誉金,由军队开支。从下一年起,荣誉金由地方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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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单选题
    十七大报告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
    A

    解决城市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B

    解决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困难

    C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正确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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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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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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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新疆离休干部荣誉证丢失后如何补办?

    正确答案: ①离休干部荣誉证丢失后,离休干部应主动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②由离休干部本人自费在省、市或地级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
    ③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填写荣誉证中有关资料,原批准离休单位党委或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再由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持离休干部本人申请和单位介绍信到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办理审查和编号等手续。
    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加盖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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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新建住房,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 第14题:

    十七大报告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

    • A、解决城市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 B、解决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困难
    • C、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 第16题:

    问答题
    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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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在房改中怎样明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产权?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购置现住房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关于易地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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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1)坚持略为从优的原则;
    (2)“福利待遇不变”;
    (3)易地安置的执行接收安置地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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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武汉离休干部如何补办社保卡?

    正确答案: 武汉离休干部补办社保卡流程比较简单,离休干部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离休老干证,到制卡中心进行补办,并缴纳相关费用即可。咨询电话027-12333。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正确答案: 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如何解决?

    正确答案: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新建住房,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离休干部如何使用自己的社会保障卡?

    正确答案: 根据现行武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离休干部凭社会保障卡、武汉市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和统一印制的三联单到定点医院就医,三者缺一不可。所以离休干部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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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对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981年底前由军队批准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原军队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从1991年9月日起,分别按以下规定和标准执行:
    (1)以下各项按军队现行规定,增入本人工资、离休费。
    ①按总政、总后〔1988〕政传字第6号通知的规定增加工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月35元。
    ②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军龄薪金(工资)。军龄薪金(工资)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到批准退休的当年止,按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1元计发。由于这部分离休干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发生活补贴17元,不执行1985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发给30元生活补贴的规定,因此,这次调整时不按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的规定减发7元生活补贴费。有关具体事宜,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财字第5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③按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1991〕政老发字第63号文件规定,增发粮油调价补偿每人每月10元。同时停发按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发给的6元粮油调价补偿。
    (2)下列生活待遇项目按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①原工资。仍按军队移交地方政府时本人的工资计发。
    ②交通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干部每月15元。
    ③公勤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师职(含)以下干部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1/4。公勤费标准按总参、总政、总后〔1986〕后财字第7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④服装费。按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干部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9元。师职干部的服装费标准和团职干部相同。
    ⑤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90〕后财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月8元。
    ⑥书报费。按总后〔1988〕后财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团职以上干部每月8元,营职以下干部每月6元。
    ⑦护理费。按总参、总政、总后〔1984〕参联字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不再发给公勤费。
    ⑧丧葬费。按总政办公厅〔1986〕政办字第115号通知执行,兵团职以下干部按本人逝世前的12个月原:工资总额计发。“丧葬费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第六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⑨抚恤费。按总政、总后〔1965〕政干字第541号、〔1965〕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执行,在6个月内按离休干部生前的工资额逐月发给其遗属。“6个月薪金(工资)的基数”包括:总后财务部〔1989〕财标字第41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项目、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休费。
    ⑩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上各项中,原执行地方离休干部同类生活待遇规定和标准的,自199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今后,凡1984年以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上述(2)款所列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同样按照执行。
    (4)粮油标准、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这部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包括:原工资、1979年确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确定的离休干部的17元生活补贴、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时给离休干部增加的工资、1989年按地方离休干部增发的离休费和给军队离休干部增发的军龄薪金(工资)、1991年军队离休干部粮油调价补偿增加的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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