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5.4案41)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会司从事木料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井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问题:(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

题目
问答题
(2015.4案41)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会司从事木料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井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问题:(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

相似考题

1.案例四: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甲、乙出资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400万元B.其余出资应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C.甲公司可以其企业商誉作价出资D.乙公司可以其获得的某项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B.选举甲公司代表秦某为丙公司董事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更多“问答题(2015.4案41)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会司从事木料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井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问题:(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相关问题
  • 第1题:

    (三)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甲持股25%,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甲、乙、丙合计持股40%,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不足10%,均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第2题:

    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可知,仅张某同意,不满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因此,还须取得李某的同意。选项B、C错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据此可知,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 第3题:

    2016 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 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 4: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 年, 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 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某于2017 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T 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内公司所有,②撒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张某未参加表决,并已经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5/9 通过。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知识点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P64)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第4题:

    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题中,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接受担保的股东张某未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5/9通过。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 第5题:

    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①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 第6题:

    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货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
    问: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其重大亏损将造成甲公司利润大幅削减,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行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甲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7题:

    景程有限公司有三名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5%,15%和80%。对于该公司作出的以下决定,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公司董事会选举张某担任监事
    • B、公司股东会聘任李某担任经理并兼任监事
    • C、股东乙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 D、如果公司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D

  • 第8题: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多选题
    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该项合并的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并事项

    B

    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

    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甲公司承继

    D

    乙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公司解散清算


    正确答案: C,A
    解析: (1)选项B: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选项D://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 第10题:

    多选题
    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

    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

    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只持有甲公司65%的股权,未达到2/3以上的多数,故甲公司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时,必须有李某的同意方可。
    BC两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当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无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项,《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情况下,甲公司继续存在,而乙公司解散,故原乙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甲公司承担。

  • 第11题:

    多选题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6年真题]
    A

    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

    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

    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

    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C三项,《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持有源圣公司25%的股权,因此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而乙、丙所持股份都不足10%,不能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项,甲、乙、丙三人所持股份合计大于10%,可以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第12题:

    多选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

    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

    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

    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秦某以甲公司和丙公司董事名义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因秦某为甲公司代表,而甲公司股份占70%,合乎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规定;且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秦某以丙公司董事的名义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亦符合1/3以上董事的要求,所以该临时股东会提议程序是合法的。
    BD两项,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了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要求,而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本题中,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明显违法。
    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法律并未强行规定所有股东必须参加方为合法有效。丙公司根据投资人《投资协议》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如果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主持以及投票决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乙公司未参加并不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 第13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
    解析: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符合题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符合题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故D项不符合题意。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不由临时董事会决定。改任丙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项、C项、D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故本题应选B。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本题中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决议无效。

  • 第14题:

    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 41 条第?1 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该规定属于股东的意思自治,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因此,A 选项错误。《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第 4 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甲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题中,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所以 B 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四)》第 3 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 第15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40%、30%、20%和10%。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无特别规定。为扩大公司规模,甲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吸收合并乙公司的方案,为此,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赵某和钱某赞成合并,孙某和李某表示反对。下列关于甲公司此次股东会决议能否通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的2/3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因孙某和李某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代表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赵某和钱某所持表决权不足3/4,因此,该决议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赵某和钱某所持表决权已达2/3以上,因此,该决议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因孙某和李某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答案:C
    解析:
    注意准确理解“表决权”一词,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计算规则,则股东人数=表决权数;而在按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的情境下,股东人数≠表决权数。

  • 第16题:

    (2019年)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行使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公司出席会议,公司章程规定中甲乙出资比例是5:4,而且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没有规定,所以甲乙的表决权比例是5:4,甲同意、乙反对,符合“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决议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题目中董事擅自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会决议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题目中董事会无权撤销董事。

  • 第17题:

    2019年4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5日,对该决议投反对票的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19年8月31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丙银行于2019年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19年6月1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6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短线交易。经查,雷某于2019年3月2日购入甲公司股票40万股,并于2019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拒绝周某股份回购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不能拒绝周某股份回购的请求。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甲公司拒绝丙银行偿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不论债权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乙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但并未影响贾某及其他股东出席会议,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4)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18题: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成立丙有限责任公司,()说法正确。

    A:丙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议由乙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召集主持
    B:丙公司的董事由甲、乙公司协议确定,由乙公司的3名董事担任
    C:丙公司的监事由甲公司的三名董事担任
    D:经过甲、乙协议确定由丙公司的财务总监担任丙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答案:B
    解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成员为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19题:

    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该项合并的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并事项
    • B、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分别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C、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甲公司承继
    • D、乙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公司解散清算

    正确答案:A,C

  • 第20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个发起人设立了宏峰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甲持有公司股份40%,乙持有公司股份30%,丙持有公司股份20%,丁持有公司股份10%。公司经营四年之后,业务并没有得到发展,而且对外还有300万元的债务。而从事相同行业的鼎盛电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得当,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鼎盛公司有意合并宏峰公司。宏峰公司对于是否接受鼎盛公司合并请求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甲、丙出席了股东会,乙、丁没有参加股东会。在宏峰公司股东会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作出一份决议,同意与鼎盛公司合并。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该份决议是否生效?为什么?(2)假设甲、乙、丙、丁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宏峰公司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假设甲、乙、丙都同意合并,并通过合并决议,但丁不同意合并,并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I司H,1-,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题中,李某的出资以“未来”的奖金缴纳,首期出资未能达到新增注册资本的20%。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可以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在本题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减资后再销除乙的股权是允许的。
    (4)丙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15.4案41)甲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具设计.乙有限责任会司从事木料加工。乙公司有股东3人,其中孙某持股30%,赵某持股15%,于某持股55%。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与甲公司合井为丙公司,表决时赵某和于某同意,孙某不同意。问题:(1)甲乙公司合并属于何种合并形式?(2)乙公司股东会的合并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乙公司原债权人可否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10%、25%、30%和35%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与A公司合并的决议

    D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正确答案: B,C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A公司股东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鉴于董事长行为恶劣,甲、乙、丙可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

    只有陈某拒绝召开董事会时,甲、乙、丙才可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

    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会时,甲、乙、丙应当请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D

    董事会、监事会迫于B公司的压力均明示或默示不履行职责,甲和丙被B公司收买,此时情况危急,乙有权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据此,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顺序是: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