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试论述保管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
  • 第1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保管,采用()

    • A、磁盘保管
    • B、纸质保管
    • C、光盘保管
    • D、微缩胶片保管

    正确答案:B

  • 第2题:

    问答题
    论述定金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效力分三种情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履行了主合同的债务后,定金的担保作用随即丧失,其转化为预付款性质,提供方可将定金抵作应付的价款或者取得原定金的金额;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方不履行主合同的债务是指给付方根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拒绝交货或付款,在此情况下,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由接受方没收。因此,定金只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不包括当事人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对不适当履行债务的属违约行为,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3题:

    问答题
    试论述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正确答案: 涉及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主要在于,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应以何种方式、何种措辞才能有效并入提单,从而约束提单持有人或提单受让人。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在国际上尚存在争议。在英国,航运界和司法界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不尽一致。但从其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主张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可使仲裁条款
    有效并人提单:
    1、在提单的合并条款中明确指明仲裁条款一同并人
    2、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的序号在提单的合并条款中言明
    3、合并条款所援引的租约的条款
    本身即包括了仲裁既用来解决租约争议又用来解决提单争议的内容。以上第一、第二种方式实际上是指租约仲裁条款必须通过合并条款中的专门用语进行明确援引方能有效并人提单,第三种方式则是要求租约仲裁条款的内容对于提单具有可执行性方能有效并人。在英国,一个简单、笼统的合并条款足以将租约中与提单
    项下的货物运输“直接相关”的条款从租约转移到提单中来,但问题是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与提单项下的货物运输通常并无直接关系,故不能通过笼统的合并条款而并人,而只能通过在提单或租约中用清楚的措辞明确表示并人该条款。由此,除非提单持有人原本就是租约当事人或在提单签发时就已知悉租约的各项条款内
    容,租约或提单中一个措辞为“运费和其他一切条件按照租约”或“租约的全部条款、条件、义务、除外责任均同时并人提单”之类的笼统的合并条款显然不足以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而须在合并条款中明确提及仲裁条款,例如“租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权利和除外责任,包括法律和仲裁条款均并人提单”
    这种措辞,当事人将租约仲裁条款并人提单的意图被认为已经很明确,仲裁条款因而能有效地并人提单,并约束所有提单持有人。不过,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在一项协议中援引一个书面仲裁条款或一份订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即可以构成一项书面仲裁协议,只要这种援引足以使仲裁条款构成该协议的一部分。”可见,今后在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可通过专门用语明确援引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可只笼统地援引含有仲裁条款的租约。至于是否必须以专门用语进行特别援引才能使仲裁条款有效并人提单的问题,1996年仲裁法显然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上述第6条第(2)款作出的规定极富弹性“只要这种援引足以使仲裁条款构成该协议的一部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问答题
    试从动物行为论述孝道。

    正确答案: 在众多的儒家经典著作中,《孝经》字数最少、内容最浅、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部。两千年来,上至帝王将相,下至黎民百姓,广为习传,倍加尊崇,影响极远。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孝的观念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诗经》中屡屡言及孝,《论语》、《孟子》中也都有关于孝的论述。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意识到了孝对稳定社会秩序的重大作用,大力提倡孝道。对孝道在诸道德中的地位给予很高的评价。西汉统治者推行儒学,认识到孝道对维持其封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开始对《孝经》这一阐述儒家孝道及孝治观的经典著作给予高度的尊崇和提倡。
    孝是孝顺父母,弟是尊敬兄长。孝,是中国人精神文明的精髓,是一切德行的根本。以孝治天下;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孝,是中国君臣士庶所共同遵行的至德。
    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提倡孝道和尊老,并身体力行,是值得赞颂的。“幼吾幼,老吾老”,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达到一种和谐,这正是人类伦理与道德千百年来追求与期盼的高尚人文情怀。古人早就有“百行孝居先”的说法。因为衰老是任何生物个体都难以避免的,有智慧、有自我意识的人类,必然很早就认识到这一点,它应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
    然而,纵观整个动物界,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亲代与子代之间,爱的流向从来就是单向的、无回报的、不平衡的。爱幼是动物和人类普遍的一种本能,是动物和人类赖以繁衍和生存的重要本能。它是促进动物繁衍后代,有利于基因复制传递的一种生物学机制。
    在草履虫的世界里,亲代对子代,子代对亲代的爱都不明显。鸟类有乌鸦反哺的传说,哺乳动物有羊知跪乳之恩传说,但无从考证。发现的都是亲代对子代的爱。哺乳动物,亲代对子代的爱变得更加普遍而突出,而子代对亲的爱却寥寥无几,唯一的子代对亲代爱见于黑猩猩。唯有到了人类,这条爱之亲情之暖流出现了回流之向。
    到目前为止,动物界只有母亲对子女的爱,幼仔对母亲“亲情”的报导唯一见于上面提到的黑猩猩。这显然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因为年老体弱的个体对于传递其家族基因已无有  益的作用,而且还有可能成为累赘。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尊老”和“孝道”会在动物  中销声匿迹的缘故。      
    孝道是与动物的天性相违背的。任何动物,其母亲对其自身的“密切程度”,是它对其任何一个子女密切程度的两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它理应自私的独享其资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它将其资源的相当一部分花费在其子女身上,将会为其家族或种族的基因带来更大的好处。这是因为子女较它年轻,在子女身上携带的基因比存在于它自己身上的基因存活年限要大的多,传递基因的机会也要大得多。从进化角度来看,自然选择有利于对家族或种族基因库贡献大的年轻个体,而不是有利于对家族或种族基因库贡献小的老弱个体。这样亲代对子代个体进行投资,能够在家族或种族的基因库中取得优势,即使受益者个体只有其亲代各自基因的一部分。      
    同样,如果有两个血缘关系相近的亲属,其中一个已界风烛残年,而另一个却是血气方  刚的青年,那么对于未来的家族或种族基因库的贡献而言,挽救后者的生命产生的贡献要比  挽救前者要大。这也许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动物中“孝道”会销声匿迹了。      
    因此,道金斯认为,人天生就是不知道去孝敬自己父母,我们不要对动物中一些欺骗和自私的行为感到意外。如果其中有什么寓意深刻的地方供人类借鉴,就是我们必须把利他注  意灌注到子女的头脑中去,因为我们不能期望他们的本性里有利他主义的成分。      
    道金斯认为,当我们观察野生种群时,不要为动物家庭中一些欺骗和自私行为感到意外。如果其中有什么寓意深刻的地方供人类借鉴的话,就是必须把利他主义灌注到子女的头脑中去,因为我们不能指望他们的生物本性里有利他主义的成分。               
    威尔逊认为,没有一位严谨的学者会认为,人类的行为与动物一样,受本能的控制而没有文化的干预。      
    正因为如此,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孝道,才如此之艰难,又如此之感人。      
    人的本能,即古人所说的天性,恐怕是很难改变的,也是不能选择的;看来可以改变和选择的是制度。人类的“孝道”是后天教养的“成果”,是对人类本能的疏远、克服和异化,但改变的只是自己“行为表型”而已。      
    既然,人的天性是很难改变的,也是不能选择的;看来可以改变和选择的是制度。那么,对于我国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构建老年人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则势  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中国现代社会的和谐代际关系。
    在动物界中,只有人类受后天文化教育,也受后天继承下来的文化、道德和习俗的影响和支配。同时,人类拥有精湛的硬件 ——大脑,但还必须装配有先进文明的软件 —— 后天的  教育学习。人类的“孝道”是后天教养的“成果”,是对人类本能的疏远、克服和异化,对青少年从小就应当培养孝道之传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      
    总之,家庭有孝,其情融融;单位有孝,上行下效;社会有孝,和谐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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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试论述承揽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试举例论述幼儿园课程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基础性、启蒙性;
    (2)全面性、生活性;
    (3)整合性;
    (4)活动性和经验性;
    (5)潜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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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试简单论述XML的基本特点。

    正确答案: 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是Web中的新一代标记语言。 XML是SGML的一个简化但严格的子集,它与SGML同属于无标记语言。同HTML相比,XML没有太多固定的标签,而是允许用户根据需要自我创建自定义标签,创建的标签只需要在样式表中利用规则进行说明就可以了,这样做将能够更大范围地满足Web 上的日益增长的对多元化信息描述的需求。因此,XML在继承了SGML的3个特性,具有HTML的灵活性和通用性的同时,还具有以四个特点。
    (1) 可扩展性
    X.ML作为一个核心标准,可能为别的标准的产生提供坚实的基础。 (2) 可分析性
    X.ML文档具有自解释性,只需要通过分析标签就可以找到真正相关的信息,方便了搜索和组织信息的方式。
    (3) 简单性
    X.ML文档语法包括一个非常小的规则集,使得开发者可以根据它立刻开始工作,同时根据这种文档的结构,可以创建自己的DTD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4) 开放性
    X.ML标准在Web上是完全开放的、可以免费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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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保管合同法律特征的论述中,正确的包括(  )。
    A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B

    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C

    保管合同都是有偿的

    D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正确答案: C,A
    解析: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①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③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

    正确答案:
    (1)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效力位阶,意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这种效力等级的形成同该国立法体制有直接关系。就各国而言,一般都遵循下列原则:
    ①按地位而言,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创制的法律等级就高。
    ②按程序而言,制定的程序越严格,其地位则越高。
    ③按时间而言,如果是主体制定的两个内容相同的法,则后法优于前法。
    ④就特殊程序而言,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中,有一般性立法与特殊性立法的,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
    ⑤同一主体制定的法与它依法授权制定的法,通常在位阶上应是相等的,但适用范围有时有差别。
    ⑥在成文与不成文法并存的情况下,一般讲成文法高于不成文法,但也不是绝对的,因各国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2)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①法律冲突解决的一般方式
    a.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决不能违背宪法,更不能同宪法相抵触。一旦发生普通法与根本法相抵触或冲突,就自动失去效力。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一般来讲,国家的法律是一个体系,在法律与法律、法规与法规之间、规章与规章之间,都是有一定等级。这种等级在我国《立法法》已经确定,一旦相互冲突,就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上位法。
    c.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内容的法在不同时期颁布产生冲突时,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当然,有两个例外情况:不同位阶即不同等级时,即旧法是上位法,新法是下位法,不能适用这一原则;虽然同一位阶但不是同一立法主体制定或认可的法,也不能按上述原则处理。
    d.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并包括如下两种情况:指在适用对象上,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的法,优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的法;指在适用空间上,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的法,优于平时和一般地区的法。
    ②法律冲突解决的特殊方式
    a.裁决
    第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遇到上列同样情况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遇到上列情况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改变或撤销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c.备案和审查
    按《立法法》规定,下列法规和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第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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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论述分析光盘文件的使用及保管要求。

    正确答案: 在借助于光盘技术存储、检索和利用文件与档案时应充分考虑:
    (1)注重扫描质量。激光扫描是将纸质文件转化为光盘文件的技术手段,扫描质量直接关系到光盘文件文字、图像的清晰度和还原效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因此,每台扫描仪都应确定自己的质量标准;为确保所有文件原件用数字图像替代时的质量标准统一,有必要建立一个对所有图像进行全面检查的程序。
    (2)建立检索系统。利用光盘技术管理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存取、检索和利用。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光盘检索系统是至关重要的。光盘的检索系统在数字图像程序中应有完善的规定和恰当的安排。
    (3)完善保护措施。尽管光盘文件的保护条件和要求相对不高,但在使用和保管时也应考虑:保存的时间性;防止存储的数据遭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防止再利用中的意外损坏;以及经济因素等方面的问题。应注意:
    ①对于重要文件,除保存一份原可擦型光盘外,还应刻录一份只读光盘做备份,并定期检查光盘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重新刻录。
    ②保护光盘自身具有保护层的有利其耐久性的结构设计,以及利用其无接触式的信息存取方式。
    ③改进引起光存储介质失败的不良环境条件,避免外来能量的辐照引起介质失效;避免不良的机械作用引起介质结构变化失效;采用具有防磁、防潮、防静电等动能的储存柜,以利长期保存。
    (4)慎重处理原件。在将文件信息转化为光盘文件管理之后,应根据文件特点采取慎重态度处置文件原件。凡具有内在价值的文件,无论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制作了视读替代品,都要保留其原件;不能销毁。因为文件原件的原始凭证性是其特殊属性,有的还具有不可代替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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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论述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正确答案: 一、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具体而言,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所谓“第三方”,即非条约当事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等。
    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如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下,条约可以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1)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根据《公约》第36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若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根据《公约》第3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担负的义务,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而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无论是条约的规定嗣后发展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还是条约的规定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条约的规定作为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三、关于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除了《公约》的上述有关规定外,在国际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新的边界或领土的归属,应被第三国所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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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试抒《文赋》关于创作构思的论述。

    正确答案: 陆机《文赋》是我国文学批评史上第一篇完整的系统性文学理论作品。此文用赋的形式较为细致地分析阐述了文学创作过程。《文赋》中论文学创作的构思:
    一.他认为文学创作是一个形象思维过程,认为文学创作必须要观察万物,钻研古籍,具有高洁心情。
    二.构思中意与物的关系:对文学创作构思中的各种现象作了详细而精彩的描述,如论述构思中意与物的关系就十分细致而生动。创作者因为有感于物而引起创作冲动。
    三.构思中的灵感:认为创作者灵感的潜意识表现为突发性和不受主观意志和人力支配的自动性。如其“来不可遏,去不可止”。
    陆机论述了灵感在创作中的重要作用,探讨了灵感的心理特征,以及灵感的根源,特别注意并论述了文学创作的整个过程。这也是他对我国文学批评和文学理论的主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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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问答题
    请简单论述一下收到支票的保管。

    正确答案: 加油站收取的支票按要求负责办理送行转账手续,未送行前要投进保险柜,未及时办理送行转账手续的拿回油站投进保险柜,不得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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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题:

    问答题
    简要论述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证件的效力

    正确答案: 一是设置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条件的核心标准是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是外国人应依法履行申请手续才能获得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资格;
    三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的审批权属于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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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题:

    问答题
    试论述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及各自的效力

    正确答案: 一般分为三类,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
    A.条件条款。指那些与是否能实现签订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列入这些条款,或合同中虽列入但未被履行,或一方擅自取消,就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违反条件条款,则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条件条款的判断标准主要是(1)成文法中明确规定(2)合同中明确指出是条件条款(3)根据合同条款、合同背所表示的双方的意图确定,例如:船名、船型、船舶位置、船级等。
    B.保证条款。指一方违反或撤销不至影响合同商业目的的条款。违反保证条款,另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借此解除合同。其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措词和当事双方的意图,一般程租中的安全港条款和装卸时间条款等,以及期租中的航速、燃油消耗、维修保养条款和有关交还船时剩余燃料、淡水数量及作价转让办法的规定等都属于保证条款。
    C.中间条款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条款。如果违反的话,视违反程度如何,确定是否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保证船舶适航的条款属于中间条款。
    D.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对于一个条款究竟应属于哪一类条款的判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英国法就认为期租中的航速、包装容积和载重吨条款等属于中间条款,而美国法则认为属于保证条款,故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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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7题:

    问答题
    试论述并入条款的效力认定的解释原则

    正确答案: 并入条款的效力认定原则
    1.一般的并入用语所能并入的只能是与标的事项有直接关联的内容,其他事项若要并入必须使用特殊语言
    2.对并入条款严格按合同的规定予以解释,特别是对于那些可能强加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过重实体义务的并入条款,在针对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3.所欲加入的内容如与提单明示条款相冲突,应被认定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论述国际组织决议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效力的认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试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两者关系的角度,论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 1.首先,劳动合同关系与民事合同关系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区别:
    (1)民事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是各种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隶属性;而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则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
    (3)民事合同关系在通常情形下要么是财产关系,要么是人身关系,一般不能是二者的统一体;而劳动合同关系则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也就意味着在原有的民事合同体系内,确实已难以包容与民事合同具有不同特征的劳动合同。
    其次,以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为基本特征的民事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方式等均难以改变劳动者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的弱者身份,难以实现追求实质平等、体现“社会妥当性”等全新的法治社会价值目标。于是,国家动用公权力介入并干预原先属于私法自治范畴的劳动合同领域,以保护弱者权益,践行“社会正义”的法治理念。国家这种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
    (1)发布实施劳动基准(最低劳动标准)。
    (2)颁布实施强行性规范。
    (3)一定范围内用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分配权利和义务。
    (4)实施劳动监察。
    总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不与劳动基准和强行性规范相抵触的情形下,始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及其相应的保护。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在劳动法的“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所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使双方的利益格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当然,并不能否认,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有着极为紧密的渊源关系,民事合同的一些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得以适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论述价高者得规则的效力范围

    正确答案: 价高者得规则是习惯规则,它有约定俗成的效力。一旦该习惯规则被国家明文规定,就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具有更强、更明确的法律效力。价高者得规则在拍卖中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价高者得规则对竞买人的约束力:价高者得规则约束竞买人是最直接的,价高者得规则发挥效力的过程也就是对于竞买人的约束过程
    (2)价高者得规则对拍卖人的约束力:拍卖人是拍卖现场的组织者,在组织过程中拍卖人拥有许多权利,确认成交即是其权利之一
    (3)价高者得规则对委托人的约束力:我国的法律规定,委托人不能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因此委托人是通过拍卖结果感受到价高者得规则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价高者得规则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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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论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正确答案: (一)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是欠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三种情形。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两种不同的可能结果:一种是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一定无效,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成为代理行为);另一种是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欠缺处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债务人事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事后经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有效;如果事后债权人拒绝同意,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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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论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赋予了仲裁协议以法律效力。否则,除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具体而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过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依法成立,当事人因此丧失了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并使当事人承担了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的裁决的义务,除非该裁决经有关国内法院判定无效。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对特定争议事项取得管辖权的最主要依据。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就无权审理该争议。另外,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按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所提出的争议事项。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约定争议发生后就应该履行仲裁协议,将争议提请仲裁,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对法院是否具有排除其司法管辖权的效力有着重要意义。
    (4)仲裁协议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提交有效的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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