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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男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但房子是女方父母在婚后所买,并且买房子时也没有强调是单独赠与女方一个人的,故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B、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高新南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C、婚后,男方家出资6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D、婚前,男方口头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男方出轨并反悔,女方起诉,法院很难支持其分得一半得诉讼请求

    E、婚后,女方伪造男方签名将夫妻共有房屋以低于市值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很难支持


    正确答案:B,D,E

  • 第2题:

    小李夫妇就共同房屋进行产权分割时将涉及到的问题向理财规划师咨询,下列关于这些问题的描述不恰当的是()。

    A: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B: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C: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D: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3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 第4题: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该房屋经过8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D.即使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B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5题:

    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男方结婚前写下房产赠与女方合同,二人离婚时仍未将房证更名,房子归谁?


    正确答案: 归男方。

  • 第7题: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A、善意购买
    • B、支付合理对价
    • C、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D、并居住3个月以上的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甲的哥哥1997年底去世,留下遗嘱给甲一处房子作新房。甲与乙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3月接到房子并办理登记,搬进居住。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翻盖,共花费6万元。现二人离婚,对房屋的权属发生了争议。依法该房屋所有权应()。

    • A、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办理登记时,二人已登记结婚
    • B、属于甲单独所有,因为甲已于其哥哥去世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C、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甲的哥哥的遗嘱中已说明将房屋给甲和其妻子共有
    • D、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因为二人以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翻盖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9年,该房属于()。
    A

    夫妻共同财产

    B

    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C

    婚姻关系存续4年的,可视为共同财产

    D

    婚姻关系存续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男方婚后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子,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正确答案: 男方婚后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子,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男方父母以有效遗嘱方式确定房子只给儿子的,则视为男方个人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男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买善意购将房证更名,妻子还能将房子要回来不?

    正确答案: 不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离婚时男方尚未退休,女方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不?

    正确答案: 不能。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房屋抵押需夫妻双方签字吗?

    房子是丈夫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婚后说要拿房子抵押贷款,请问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为什么?


    不需要,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屋产权是属于个人所有的所哟房屋抵押贷款不需要夫妻双方签字

  • 第14题:

    小李夫妻就共同房屋进行产权分割时将涉及到的问题向理财规划师咨询,下列关于这些问题描述不恰当的是()。

    A: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B: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
    C: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D: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D
    解析:

  • 第15题:

    甲和乙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请求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支持的有:( )
    A.甲重病,乙拒绝支付医疗费
    B.乙未经甲同意,用共有房屋抵债
    C.乙未经甲同意,将共有的企业股权私自转让给丙
    D.乙未经甲同意,将共同存款转移到境外


    答案:A,C,D
    解析: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 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 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 费用的。

  • 第16题:

    男方婚后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子,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正确答案: 男方婚后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子,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男方父母以有效遗嘱方式确定房子只给儿子的,则视为男方个人财产。

  • 第17题:

    男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买善意购将房证更名,妻子还能将房子要回来不?


    正确答案: 不能。

  • 第18题:

    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9年,该房属于()。

    • A、夫妻共同财产
    • B、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 C、婚姻关系存续4年的,可视为共同财产
    • D、婚姻关系存续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甲和乙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支持的有:()

    • A、甲重病,乙拒绝支付医疗费
    • B、乙未经甲同意,用共有房屋抵债
    • C、乙未经甲同意,将共有的企业股权私自转让给丙
    • D、乙未经甲同意,将共同存款转移到境外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单选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

    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乙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这种情况下丙为恶意占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有权请求其返还房屋。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事代理权适用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家事代理,因此丙不能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项,对于财产代管人的权限,尤其是财产代管人是否有权处分失踪的被代管人的财产,我国立法目前未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43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行为主要限定于保管该财产并用以支付失踪人所欠各类债务。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显然不属于代管人的权限范围,故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第21题:

    问答题
    男方结婚前写下房产赠与女方合同,二人离婚时仍未将房证更名,房子归谁?

    正确答案: 归男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被丈夫或妻子偷卖掉的房子能追回来吗?

    正确答案: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不知丈夫或妻子一方偷卖)、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男方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女方共同按揭还贷,如离婚房屋归谁?

    正确答案: 房子归男方,但男方要补偿给女方婚后还贷部分一半份额并按出资比例给付女方房屋增值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