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托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男方出外打工,又与他人结婚。女方遂到法院申请宣告男方与他人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无效,但男方却辩称,自己与女方登记结婚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其与女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女方在登记结婚时虽然未达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方早已达到法定婚龄,由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男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与他人的婚姻当然应属无效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则当然应认定属于无效婚姻;如果申请时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认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的状况为准。因为缔结婚姻时的实际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一定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来对抗已经合法有效的婚姻。
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当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不应再以过去的违法行为作为现在确认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绝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而是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现实考虑虽然该婚姻在成立时存在要件瑕疵,但“婚姻”本身却是一种既存的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基于该事实已经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故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时,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承认婚姻无效制度中的阻却事由也充分体现了对个人私权的尊重。如《日本民法典》就规定了不达适龄者的婚姻在达适龄后不得请求撤销;《德国民法典》对不适龄婚、重婚也作了承认阻却事由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条文的理解不同,出现了近乎“荒唐”的判决,即已结婚30多年的老夫老妻,仅仅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理解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合理、合法,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该规定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反映了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转变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第2题:
双方离婚后,男方因怀疑儿子井非自己亲生,遂私自带着儿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男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出示了鉴定结论。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男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采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自行委托鉴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向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一项活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未限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然,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有关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带着子女到鉴定部门做了亲子鉴定,对方只是不予认可鉴定结论,却又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同时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一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第3题:
男方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女方作为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以男方的名义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获赔偿款70余万元。女方拿到赔偿款以后便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被法院驳回,从此对男方不管不顾,男方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男方的父亲以男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立即归还交通事故赔偿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第4题:
一对夫妇育有一子,离婚时,儿子判给男方抚养。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望的规定,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女方再婚时,男方声明前妻与儿子解除亲子关系
B.女方拒绝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
C.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儿子
D.女方按时支付儿子抚养费
第5题:
第6题:
双方离婚后,男方因怀疑儿子井非自己亲生,遂私自带着儿子到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男方不是玻子的亲生父亲。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出示了鉴定结论。女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男方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采信吗?
第7题:
男方与女方离婚以后,女方抚养子女,因物价上涨而起诉要求男方增加给付抚养费,男方则请求法院判决将子女改由男方抚养。男方的请求是()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情况,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有人称之为“欺诈性的抚养关系”。受欺骗方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扶养费,有人认为,因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无法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底支出了多少抚养费。虽然受欺骗的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另一方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有资格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费用来抚养亲生子女。就如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父母需要赡养,而另一方的父母已经死亡,不需要再尽赡养义务,恐怕不能得出一方无权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其父母吧?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对受欺骗一方婚后支出的扶养费不宜返还。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应当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完全被蒙在鼓里,替真正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或母尽了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不能请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岂不有失公平?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所支出的抚养费也能大致计算出来,酌情予以返还是比较公道的。
第14题: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女方在手术分娩过程中胎儿死亡,双方父母因此发生矛盾,并影响到夫妻关系,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男方的离婚诉权受限制吗?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中止妊娠后一定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的利益。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女方分娩时胎儿死亡或分娩后婴儿死亡的,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仅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故一般也应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原则办理。同样道理,女方分娩后即将婴儿送养的,为了使此时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健康得到保护,避免因为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受到伤害,对男方的离婚起诉应予驳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有些案件只有在受理后经过审查才知道是应当不予受理的案件,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如何把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标准的问题,一般来说,女方怀孕系与他人通奸所致或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通处理而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2.一审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已经怀孕,以后女方发现怀孕而上诉的,在查明事实后,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起诉,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精神,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婚后怀孕期间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因为婚姻关系尚未建立时,男女双方之间并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这与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性质不同。
我们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及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暂时限制男方行使诉权,行政诉讼同样也应暂时限制男方行使诉权,通过民事诉讼不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通过行政诉讼同样也不能达到,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男方所提诉讼请求实为离婚之目的,虽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但因其诉权依婚姻法规定受特殊时间限制,故在行政诉讼中同样也暂时限制诉权,对男方提出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
第15题:
A、男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但房子是女方父母在婚后所买,并且买房子时也没有强调是单独赠与女方一个人的,故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B、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高新南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C、婚后,男方家出资6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D、婚前,男方口头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男方出轨并反悔,女方起诉,法院很难支持其分得一半得诉讼请求
E、婚后,女方伪造男方签名将夫妻共有房屋以低于市值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很难支持
第16题:
第17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
第18题:
女方持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是男方的,男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裁判结果?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如果乙拒绝做鉴定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则可以推定甲与小甲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根据甲提供的血型不一致的证据,可直接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如果经鉴定,小甲不是自已的亲生子,在离婚时甲对于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如果乙同意做鉴定,则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第23题: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