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公房承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即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国有公房和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营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随着这些年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租赁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许多,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1.关于统管公房: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因此,统管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仅仅具有继承人的身份而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也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2.关于自管公房:承租单位公房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能租用单位公房的,必须是满足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规定能享受该福利待遇的人,人身属性很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租。单位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而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单位的公房,本意是供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分配住房时一般也会考虑共同居住人口的多少。当承租人死亡时,其他家庭成员仍可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但并不属于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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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答题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相关问题
  • 第1题:

    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正确答案: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2题:

    车牌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 车辆是财产,是遗产。车牌是车辆附加的一部分,继承人继承了车辆,也就继承了车牌。若车辆没有报废,继承人可直接将车辆过户给自己;若车辆损毁,但尚未办报废手续,继承人可在继承车辆后将车牌过户,然后再办报废手续,以使车牌发挥最大价值;若继承人继承了该车辆后,就办理了报废手续,该车牌的价值便灭失了。

  • 第3题:

    未出生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正确答案: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遗产才有效。

  • 第4题:

    问答题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归侨、侨眷职工能否继续租住原有公房?

    正确答案: 获准因私事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有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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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老人成了“植物人”,能否继承遗产?

    正确答案: 不能。老人还在世,即使是植物人或者身患其他疾病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也不会发生继承,公证处不可能为其子女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
    所谓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发生的。在老人无法表述清楚事情的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协商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指定其中一人为老人的监护人,然后再由监护人办理相关事宜;兄弟姐妹协商不成,对指定其监护人存有异议,可以起诉到当地法院,由法院裁定其中一人为老人的监护人,然后再由该监护人办理相关事宜。如果继承人是独生子女,直接去公证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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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试述公房出售的特点及售后公房共有关系的特点。

    正确答案: 公房出售的特点:
    (1)公房出售的对象是家庭。(2)公有住房的售价为成本价或标准价。(3)公有住房的购买者享受优惠政策。售后公房共有关系的特点:(1)以家庭身份关系为前提。(2)对售后公房的处分应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3)各个家庭成员不得转让共有权或在共有权上设定负担。(4)各个家庭成员对售后公房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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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继承、赠与、离婚过户等取得的房产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正确答案: 继承、赠与、离婚过户等取得的房产,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因为不属于房产交易行为且产权人没有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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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 不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其权利主体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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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车牌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 车辆是财产,是遗产。车牌是车辆附加的一部分,继承人继承了车辆,也就继承了车牌。若车辆没有报废,继承人可直接将车辆过户给自己;若车辆损毁,但尚未办报废手续,继承人可在继承车辆后将车牌过户,然后再办报废手续,以使车牌发挥最大价值;若继承人继承了该车辆后,就办理了报废手续,该车牌的价值便灭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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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兄弟姐妹共同赡养老人能否约定共同继承遗产?

    正确答案: 对于赡养责任,可以订立协议约定,但不能免除责任。但针对老人财产的继承问题,并不取决于子女的意愿,仅仅取决于老人的个人意愿。老人可以将自己的私人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国家或集体,老人也可以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继承。如果老人去世后的遗产应当按照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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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父亲登报“断绝关系”,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吗?

    正确答案: 能,但如果未尽到赡养义务,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因为: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因此,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一方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最后,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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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规定,只要对生养死葬义务,可以取得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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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公房的公积金贷款能否做低合同价?


    正确答案:公积金贷款的合同价和过户的合同价必须保持一致。

  • 第14题:

    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归侨、侨眷职工能否继续租住原有公房?


    正确答案:获准因私事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有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 第15题:

    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正确答案: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公房承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即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国有公房和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营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随着这些年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租赁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许多,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1.关于统管公房: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因此,统管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仅仅具有继承人的身份而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也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2.关于自管公房:承租单位公房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能租用单位公房的,必须是满足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规定能享受该福利待遇的人,人身属性很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租。单位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而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单位的公房,本意是供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分配住房时一般也会考虑共同居住人口的多少。当承租人死亡时,其他家庭成员仍可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但并不属于继承遗产。

  • 第16题:

    问答题
    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正确答案: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单选题
    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
    A

    承租权

    B

    管理权

    C

    使用权

    D

    继续承租权


    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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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正确答案: 公房承租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国家所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公房承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即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国有公房和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营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随着这些年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租赁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许多,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
    1.关于统管公房: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因此,统管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仅仅具有继承人的身份而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也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2.关于自管公房:承租单位公房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能租用单位公房的,必须是满足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规定能享受该福利待遇的人,人身属性很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租。单位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而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承租单位的公房,本意是供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居住,分配住房时一般也会考虑共同居住人口的多少。当承租人死亡时,其他家庭成员仍可继续使用承租的房屋,但并不属于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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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王先生,青岛某公司职员,不幸因病去世。不知其养老保险家属能否继承?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规定,在职职工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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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叔叔身故,过继侄子能否继承保险金?

    正确答案: 如果能够证明收养关系存在,在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先,则能继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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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多选题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夫妻离婚后,舣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有 ( )
    A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B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3年以上的

    C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D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凋换房屋的


    正确答案: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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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什么是养子女?养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正确答案: 养子女就是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了有关收养收续、合法收养的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养子女在继承范围和顺序上,和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依法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此同时,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养子女是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1)如果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扶养比较多,担负了较多的赡养责任,那么,他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
    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养子女能分得适当的遗产也并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而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身份。因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才能获得。
    (2)收养关系消除,子女又与生父母恢复了关系的,就可以取得对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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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

    正确答案: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
    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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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万奶奶,因病死亡。不知其家属能否继承其居民养老保险?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天津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居民亡故的,其家属可以依法继承其养老保险。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