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以两机关的名义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本案中的联合

题目
问答题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以两机关的名义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本案中的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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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
    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该公益组织因诉讼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申请资格的。
    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前述范围,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求。
    选项D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 第2题:

    共用题干
    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

    造纸厂未获排污许可,若其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单独起诉县环保局
    B:可以单独起诉市环保局
    C:可以一并起诉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
    D:应当单独起诉县环保局

    答案:A,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

  • 第3题:

    某县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①某食品厂生产腐竹时非法添加硼砂被当场查获,县工商局以证据确凿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不再另行举行听证会;②县矿业公司将含镉的工业废渣倾倒入河,造成河水镉浓度超标,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分别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和5万元;③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火锅店使用过期牛油,遂派一工作人员前往检查,对牛油进行查封、送检。
    上述县直单位做法妥当的是:
    A县工商局
    B县环保局
    C县水利局
    D县卫生局


    答案:B
    解析:
    解析: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中一条包括“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可知①句的工商局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知②句的罚款应由县环保局决定,县水利局做法不对;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可知③句的县卫生局做法不妥当。
    故正确答案为B。

  • 第4题:

    A县环保局在环境执法中,发现B企业存在私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过其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C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对B企业罚款10万元,罚款单盖上A县环保局的公章。B企业对此行政处罚不服,为此,B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

    A.A县环保局
    B.C市环保局
    C.A县环保局或者C市环保局
    D.A县环保局和C市环保局

    答案:A
    解析:

  • 第5题:

    2001年某甲获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县广场附近开了一家字号为“广场小吃”的饭店。到了2008年,由于拆迁致使甲的饭店必须搬迁,甲便将其饭店搬到本县另一处地方,仍挂着“广场小吃”的牌子。甲在饭店营业执照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依法申请延续该执照许可。县工商局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延续许可的条件,但是认为该饭店已经搬离广场,故没有批准其继续使用“广场小吃”的字号。根据《行政许可法》,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县工商局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是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
    • B、甲只需向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的延续,字号无需工商局批准
    • C、甲饭店的字号须经县工商局批准,但工商局不予批准的理由不成立
    • D、县工商局的行为完全合法

    正确答案:C

  • 第6题: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以两机关的名义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本案中的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正确答案:不行。因为环保局与工商局联合执法,是以两机关的共同名义作出的,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一,混淆了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分工,破坏了法律确立的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管理职责的分工制度;第二,责任承担不明确。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如果职能分工不明确,必然导致责任承担不明确。这样做极易出现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最后,由于责任不明确,联合执法容易导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威胁。从法律角度来看,联合执法是不允许的。所以本案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独立给予行政处罚。

  • 第7题:

    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甲炼铜公司私设暗管,向一条河流排放大量含有重金属的超标污水,造成附近居民饮水困难。县环保局遂责令甲公司在十五日内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为保证环保局的罚款得到执行,县环保局冻结了该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50万存款。关于县环保局责令甲公司拆除暗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甲公司逾期不拆除,则县环保局可实施代履行
    • B、如甲公司逾期不拆除,只能由县环保局代履行
    • C、如甲公司逾期不拆除,县环保局必须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 D、代履行为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

  • 第8题:

    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甲炼铜公司私设暗管,向一条河流排放大量含有重金属的超标污水,造成附近居民饮水困难。县环保局遂责令甲公司在十五日内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为保证环保局的罚款得到执行,县环保局冻结了该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50万存款。关于县环保局冻结甲公司存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冻结存款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 B、县环保局冻结甲公司存款超过罚款数额违法
    • C、县环保局应当向银行交付冻结通知书
    • D、银行应当自接到冻结通知书24小时内予以冻结

    正确答案:A,D

  • 第9题:

    县环保局对某企业污染事件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王某主持,县电视台几家新闻单位知悉后前来采访,被环保局拒绝。该县环保局制作了笔录,经讨论当场宣布处罚决定。其中,县环保局行为违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

    • A、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王某主持
    • B、县环保局拒绝了新闻媒体采访
    • C、县环保局制作了听证笔录
    • D、县环保局当场宣布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在M县开了南家KTV。M县环保局在对其噪声排放进行检查时,认为不达标,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甲可以向哪一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

    M县环保局

    B

    M昙环保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C

    M县纪检委

    D

    M县所属的N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有3家饮食店在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油烟废气严重地影响了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楼上住户强烈要求环保部门处理。环保部门多次上门督促3家饮食店进行治理,责令饮食店加高油烟管道至屋顶并安装油烟净化器,但3家饮食店我行我素,都没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改造,落实措施,环境污染依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富阳市环保局依据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向3家饮食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产生油烟废气污染的设施立即停止使用。但是,被罚的饮食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却认为《通知》的规定只适用于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而未明确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不予强制执行。法院不强制执行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我国的环境法在涉及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时,一般采用的是“单位和个人”的概念,单位又包括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雇佣多人从事经营活动,显然可以把其当作一个经营实体来看待,从而也就成为企业性的单位;如果仅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就可把其作为个人。因此,无论是从单位方面说,还是从个人方面说,都是要适用环境保护法的。从《通知》的内容看,该规定适用于:“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以单位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都是应遵守该《通知》的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这里用的是“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的概念,而不是用的“企业”概念。这里的“经营者”,无疑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认为《通知》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体户,是不符合我国整个环保法规定的精神的。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3家饮食店应当强制执行,即对3家饮食店产生油烟废气的设施进行强制查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领导机关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1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即市环保局批准后作出的,而且这一行为的依据是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因此,本案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化工厂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2011年3月15日,某市某县政府根据县环保局的建议,以某企业逾期不治理污染为由责令该企业关闭。该企业3月18日收到决定书,但该决定书未载明诉权和起诉期限,县政府也一直未以其他方式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2011年8月12日,该企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被告为县环保局和县政府
    B: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法院
    C:该企业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D: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该企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

    答案:A,B,C,D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 第14题:

    A县环保局执法中,发现B企业存在私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过其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C市环保局的批准,决定对B企业罚款10万元,罚款单盖上了A县环保局的公章。B企业对此行政处罚不服,为此B企业提出行政诉讼,被告是:


    A. A县环保局
    B. C市环保局
    C. A县环保局或C市环保局
    D. A县环保局和C市环保局

    答案:A
    解析:
    解题指导: 行政诉讼中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干部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所以,A县环保局为被告。故答案为A。

  • 第15题:


    甲厂诉A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7年1月,甲厂经A县发展计划局文件批准成立,该批文要求甲厂收文后立即办理环保、工商、税务等手续。甲厂在A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后于2007年2月投产,但一直未办理其他法定手续。


    2007年10月,甲厂向A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环保手续,A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向甲厂收取了3000元环境监测费,但一直未办理环保手续和履行监测义务。 201 1年10月,A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县关于促进环境保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年1 1月,A县政府以甲厂不符合《规定》为由下令关闭甲厂,但甲厂仍继续运营。2012年1月,A县政府委托甲厂所在镇的派出所对甲厂进行查封,从而使得甲厂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甲厂就此行政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县环保局收取环境检测费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甲厂可以就县环保局的什么行为申请复议?


    2.如果甲厂不服县政府下令关闭该厂的行政行为,想要申请复议,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3.在上题的假设下,若甲厂申请复议时还要求审查《规定》,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4.甲厂应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院审理本案时,是否必须适用《规定》?为什么?


    6.A县政府委托派出所对甲厂采取查封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7.若甲厂认为查封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
    解析:

    1.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县环保局有两个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征收,二是行政许可不作为,甲厂可以就这两个行为或其中之一,向县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应为A县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应于30日内依法处理。


    4.本案应以县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的被告应是委托派出所的县政府。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法院可以不适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法院可以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必须是在该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


    6.不合法。查封甲厂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行为不得委托。


    7.甲厂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甲厂未履行法定手续,一直在违法经营,其违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无法取得国家赔偿。




    本题涉及《行政强制法》,该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对之前散见于各单行法中或是在单行法中没有规定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统一规定,考生应当高度重视。四、信息公开


  • 第16题:

    县工商局干部对个体户经营情况进行年终检查时发现某饭店账目不清,当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饭店老板甲当场交钱。甲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 A、县工商局
    • B、县人民政府
    • C、上一级人民政府
    • D、县工商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有3家饮食店在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油烟废气严重地影响了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楼上住户强烈要求环保部门处理。环保部门多次上门督促3家饮食店进行治理,责令饮食店加高油烟管道至屋顶并安装油烟净化器,但3家饮食店我行我素,都没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改造,落实措施,环境污染依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富阳市环保局依据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向3家饮食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产生油烟废气污染的设施立即停止使用。但是,被罚的饮食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却认为《通知》的规定只适用于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而未明确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不予强制执行。法院不强制执行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我国的环境法在涉及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时,一般采用的是“单位和个人”的概念,单位又包括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雇佣多人从事经营活动,显然可以把其当作一个经营实体来看待,从而也就成为企业性的单位;如果仅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就可把其作为个人。因此,无论是从单位方面说,还是从个人方面说,都是要适用环境保护法的。从《通知》的内容看,该规定适用于:“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以单位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都是应遵守该《通知》的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这里用的是“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的概念,而不是用的“企业”概念。这里的“经营者”,无疑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认为《通知》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体户,是不符合我国整个环保法规定的精神的。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3家饮食店应当强制执行,即对3家饮食店产生油烟废气的设施进行强制查封。

  • 第18题:

    某县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1,某食品厂生产腐竹时非法添加硼砂当场查货,县工商局确凿为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不再另行举行听证会。2,县矿业公司将含铬的工业废渣倒入河,造成河水镉浓度超标,县环保局,水利局分别对其罚款10万元与5万元。3,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火锅店使用过期牛油,遂派一工作人员前往检查,对牛油进行查封,送检。上述县直单位做法妥当的是:()。

    • A、县工商局
    • B、县环保局
    • C、县水利局
    • D、县卫生局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经营早餐店未获许可,遂擅自经营“好再来”早餐店。县工商局发现后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

    • A、行政处罚
    • B、行政处分
    • C、治安处罚
    • D、行政罚款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某市环保局依据所在省人大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对化工厂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化工厂提出听证申请被环保局拒绝, 后经复议,上级机关要求环保局进行听证,环保局在听证五日前告 知该化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并要求化工交纳听证“组织费”。 下列选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

    • A、该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 罚
    • B、市环保局拒绝该化工厂的听 证申请
    • C、环保局在听证的五日前告知 化工厂听证的时间、地点
    • D、环保局要求化工厂交纳听证 “组织费”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某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10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领导机关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1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即市环保局批准后作出的,而且这一行为的依据是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因此,本案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化工厂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 第22题:

    单选题
    甲焚烧秸秆,被县环保局处以2000元罚款,甲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该处罚决定。甲仍不服,欲起诉。被告应当是:
    A

    县环保局

    B

    县政府

    C

    县环保局和县政府是共同被告

    D

    县环保局或县政府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某县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①某食品厂生产腐竹时非法添加硼砂被当场查获,县工商局以证据确凿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不再另行举行听证会;②县矿业公司将含镉的工业废渣倾倒人河,造成河水镉浓度超标,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分别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和5万元;③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火锅店使用过期牛油,遂派一工作人员前往检查,对牛油进行查封、送检。上述县直单位做法妥当的是(  )。
    A

    县工商局

    B

    县环保局

    C

    县水利局

    D

    县卫生局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D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应由县环保局做出处罚。因此答案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