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某同意,遂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 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 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D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题目
单选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某同意,遂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

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

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D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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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作质押担保。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李某以一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请分析本题的法律问题。


    正确答案:
    (一)当事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张某与银行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我国对“不动产质”并不规定,双方当事人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双方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无效。银行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2)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行了创设。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能否将二人之间的约定解释为抵押呢?若解释为抵押,也不能生效,因为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采用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如果允许自由创设,在损害绝对性的基础上,会损及公益。
    (2)物权具有对世性,因而物权的变动,需要对“世”公示。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公示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3)物权的原型或基础是所有权。如果允许自由创设物权,会对所有权造成负担和限制。而所有权是对人们至关重要的权利。
    (4)对物权法定主义,虽然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但是主要出于对当事人、对社会的保护目的。当事人对生活资源的需要,可以通过设立债权而得到满足。从实践来看,物权法定主义没有对人们的生活造成破坏性的后果,而显示出他的积极意义。

  • 第2题:

    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律中的刑罚制度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 第3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权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权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生效

    D.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权合同才生效


    正确答案:A
    本题涉及质权与质权合同的生效问题。《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A选项正确。

  • 第4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5题:

    曹某经营一家面馆,于2015年1月向孙某借款2万元用于面馆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条款。但2016年1月合同到期后,曹某以经营不善为由,并未偿还贷款,孙某一直催促还款,但并未到法院起诉。2017年2月,孙某至曹某经营的面馆,再次催促还款未果。后孙某点了一碗面,并讽刺道:“卖这么便宜能挣钱才怪!”曹某反驳道:“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均受到轻微伤。根据该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曹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提出反诉,要求曹某偿还借款2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应受理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
    B.应当告知孙某另行起诉
    C.应当合并审理
    D.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答案:A,B
    解析:
    考查诉讼标的、反诉与诉讼请求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在曹某与孙某侵权一案纠纷中,孙某提出曹某返还借款2万元。本诉是侵权纠纷,而反诉是借款合同纠纷,两个诉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孙某提出的反诉和本诉也没有牵连性。因此,CD错误,本题AB当选。

  • 第6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 第7题:

    刘某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 曹某给付位于某市的别墅1栋,刘某交付房屋后,曹某 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刘某遂向法院起诉,在诉讼 过程中,刘某发现曹某因经营不善早已没有多少财产 可供保全,但曹某是孙某的借款人,且其对孙某债权不 仅能够清偿价款而且已到期。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B.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对孙某的财产 进行保全
    C.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孙某不得对曹 某进行清偿
    D.孙某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应 当直接向刘某偿付


    答案:A,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05条。

  • 第8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甲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以它作质押吧,但如果出租的,租金我来收取。”乙某同意,遂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质押合同签订就生效
    B.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C.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权产生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A,C
    解析: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由于约定了租金由质押人收取,因此选项D错误。

  • 第9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甲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以它作质押吧,但如果出租的,租金我来收取。”乙某同意,遂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签订就生效
    B.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C.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权产生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E.质押合同中不能约定由甲收取租金

    答案:A,C
    解析: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由于约定了租金由质押人收取,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 第10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 C、如刘某受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孙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孙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

    二者协商处理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②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③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④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与李某订立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早于赵某,故关于抵押权,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 第12题:

    单选题
    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

    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

    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正确答案: C
    解析: 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 第13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孙某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合同的签订。(1) 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选项A、B、C错误;(2)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选项D正确。

  • 第15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某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正确答案:C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 第16题:

    曹某经营一家面馆,于2015年1月向孙某借款2万元用于面馆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条款。但2016年1月合同到期后,曹某以经营不善为由,并未偿还贷款,孙某一直催促还款,但并未到法院起诉。2017年2月,孙某至曹某经营的面馆,再次催促还款未果。后孙某点了一碗面,并讽刺道:“卖这么便宜能挣钱才怪!”曹某反驳道:“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均受到轻微伤。根据该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曹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提出反诉,要求曹某承担侵权责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法院不应受理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
    B.应当告知孙某另行起诉
    C.应当合并审理
    D.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反诉。曹某与孙某的案件中,孙某提出的属于反诉的情形,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正确,ABD当选。

  • 第17题:

    张某和农户孙某协议,张某向孙某订购两筐新鲜鸡蛋,孙某交付后张某再支付购买鸡蛋的价款。后张某和李某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由李某代孙某提供鸡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和李某的约定无效,李某代为履行行为无效
    B.虽然孙某对此不知情,但李某代为履行行为有效
    C.如果李某提供的鸡蛋有质量问题,张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D.如果李某未向张某提供鸡蛋,张某仍有权要求孙某提供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第三人清偿问题。第三人清偿是指债务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清偿,有效要件有:(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经债权人同意;(4)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本题中清偿符合签署要件,清偿有效,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因第三人清偿,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如第三人履行存在瑕疵的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责任。故选项C、D错误。本题答案为B。

  • 第18题:

    曹某经营一家面馆,于2015年1月向孙某借款2万元用于面馆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条款。但2016年1月合同到期后,曹某以经营不善为由,并未偿还贷款,孙某一直催促还款,但并未到法院起诉。2017年2月,孙某至曹某经营的面馆,再次催促还款未果。后孙某点了一碗面,并讽刺道:“卖这么便宜能挣钱才怪!”曹某反驳道:“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均受到轻微伤。

    曹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提出反诉,要求曹某偿还借款2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应受理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
    B.应当告知孙某另行起诉
    C.应当合并审理
    D.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答案:A,B
    解析:
    考查诉讼标的、反诉与诉讼请求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在曹某与孙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孙某提出曹某返还借款2万元:本诉是侵权纠纷,而反诉是借款合同纠纷,两个诉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孙某提出的反诉和本诉也没有牵连性。因此,CD错误,本题AB当选。

  • 第19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某同意,遂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质权合同为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自质权人与出质人就质权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并以书面的方式签署,则合同就已成立并且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第20题:

    张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张某又将该机器质押给李某。李某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陈某修理,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陈某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优先于孙某受偿
    B.李某优先于陈某受偿
    C.陈某优先于孙某受偿
    D.孙某优先于陈某受偿

    答案:C
    解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题中陈某属于留置权人,孙某属于抵押权人,李某属于质押权人,陈某应当优先于孙某受偿。

  • 第21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孙某和刘某系大学舍友,孙某巧合知道刘某的信用卡密码,某日趁刘某不备盗得其信用卡消费5万元后将卡偷偷地放回刘某处,后孙某良心发现,主动向刘某请罪并退还5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孙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B、孙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C、孙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 D、对孙某可以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C

  • 第23题:

    单选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改编]
    A

    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

    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

    孙某与方某签订质押合同时起,质押合同生效

    D

    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正确答案: B
    解析:
    AC两项,《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电脑质押不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手才生效的,所以质押合同从成立起生效
    B项,方某是物的所有权人,当然享有设立质押的处分权,而不需经过占有人的同意
    D项,《物权法》第213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设立质押时,方某已经明确表示电脑的租金不作质押,质权人孙某也就无权收取租金。
    【说明】本题原答案为C,现依照2007年通过并实施的《物权法》无正确答案。故对题目进行修改,修改后答案为C。

  • 第24题:

    多选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

    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正确答案: D,A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已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