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

题目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考题

4.四、(本题23分)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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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14岁的初中学生,一日在上学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发票、现金等财物。甲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就携包上学。次日甲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千元”。甲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甲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依《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应当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甲应当无偿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甲应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
    D:甲应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千元的酬金

    答案:A,B,C
    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遗失物与失主,拾得人可以主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原则上并无报酬请求权;遗失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受领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本题中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时应按照承诺向甲支付2000元酬谢款,但甲无权要求支付报酬,AB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 第2题:

    (2008年四川)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 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 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 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 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 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 镯是祖传,丟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 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 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 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重 大过失)为要件。此题乙拾得甲的遗失物,且基于手袋里的信息知道了失主,在此期间对于 遗失物的保管构成了无因管理,“不慎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本题考核悬赏广告。甲在张贴悬赏广告的时候就已经对外作出承诺,一旦有人履约, 即要兑现承诺。乙拾得遗失物并交还于甲,正是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行为,甲无法证明自己 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其不能拒绝兑现承诺。
    3.本题考核无因管理。如上所述,乙对甲的遗失物保管的行为构成了民法理论中的无 因管理。在保管期间管理人为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在找到遗失人即 甲时一并主张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民通意 见》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 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实际上将管理人的权利范围扩大到包含以上三项请求权。
    4.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谓善意,是 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 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 有权人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善意取得的客 体不包含遗失物、盗赃物。本题玉镯属于遗失物,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依据《物权法》 的规定,此时如果第三人是在正规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的话,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遗 失物的情况的,2年内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其必须为第三人支付的合理对价进行补偿,然 后再基于自己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如果超过了2年,就不能向第三人进行主张返 还原物了,其损失也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
    5.本题考核动产质押。我国民间的当铺,实际是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即营业质,具 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 限内清偿债务后取回担保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 者由债权人以当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6.本题考核离婚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 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 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 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 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 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 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 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 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 第3题: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正确答案:D

  • 第4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 第5题:

    多选题
    甲上晚自习时拾得一个单反相机,后相机被乙借走。乙看到悬赏200元的寻物启事,未经甲同意将相机还给了失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均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B

    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C

    仅乙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D

    甲、乙均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本题中甲才是相机的拾得人,因此乙并非该悬赏广告当事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失主是对甲负有给付义务,而非对乙。所以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 第6题:

    单选题
    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

    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

    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

    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D三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虽然洗浴中心大堂有提示语,但是没有保持更衣室地面干燥清洁、防滑表明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到洗浴中心将贵重易碎玉镯随身携带,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损失,但并非全部。清洁工乙系洗浴中心员工,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即应由洗浴中心代乙对甲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C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 第7题:

    单选题
    张某不慎遗失其手袋,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张某在丢失手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后来,陈某拾得后依此启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可是张某提出,由于这个手表是名牌手表,价格不菲,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陈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陈某为防张某抵赖早已买了假表,此时见张某反悔,遂将假表给了张某并假意无奈而去。当晚,陈某便将此名牌手表出售给刘某,获得8万元。两年后,张某得知此事。本案例中,张某2年后得知陈某的不法行为,可否请求刘某返还?(  )
    A

    可以,张某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可以,此种情况的诉讼时效为3年C不可以,诉讼时效为2年,已超过

    C

    不可以,刘某为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2013年真题]
    A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

    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

    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

    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正确答案: C
    解析:
    D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为乙的利益管理乙的遗失物,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乙偿付养牛的费用。
    A项,即使没有丙的偿还,甲的利益也不会受损。而且丙的偿还明显违反甲的意思,所以不引起无因管理之债,丙不能要求甲还款。
    B项,即使没有清扫行为,乙的利益也不会受损。虽然甲为乙的利益管理乙的事物,也没有义务,清扫属于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好意施惠行为
    C项,甲把丙作为自己的儿子抚养,没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 第11题:

    多选题
    张某不慎遗失其手袋,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张某在丢失手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后来,陈某拾得后依此启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可是张某提出,由于这个手表是名牌手表,价格不菲,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陈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陈某为防张某抵赖早已买了假表,此时见张某反悔,遂将假表给了张某并假意无奈而去。当晚,陈某便将此名牌手表出售给刘某,获得8万元。两年后,张某得知此事。假若陈某在张某拒绝给付酬金时选择向法院起诉并附带了一系列费用,则下列陈某请求给付的费用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

    在寻找失主时所花费的车费

    B

    在寻找失主时所花费的伙食费

    C

    在寻找失主时所花费的电话费

    D

    在寻找失主时所耽误的工时费


    正确答案: C,A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祖传玉镯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七夕节不下雨,则甲将该玉镯卖给乙。该合同属于(  )。
    A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CD两项错误,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题中“七夕节不下雨”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该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B项错误,延缓条件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推迟作用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指可以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失去法力效力的条件,即在解除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已经发生。题中合同规定“七夕时不下雨”买卖合同才生效,属于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因此A项正确。

  • 第13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诱使无权处分人乙低价出卖电脑,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此时丙已经无法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 第14题:

    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属于无因管理。()


    答案:错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须无法律上的根据。题干中甲的行为符合以上要件。

  • 第15题:

    在日常护理手袋时,可直接将牙膏涂在手袋上,进行清洗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6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 第17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 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甲拾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寻找失主过程中不小心将电脑摔坏。后笔记本电脑失主被确认为乙。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因该笔记本被摔坏而给乙造成的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

    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C

    由甲和乙各承担50%的损失

    D

    由甲进行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甲在路边拾得一只木箱,将其带回家。晚上,乙闯入甲的家中,将该木箱偷走。后甲在乙家发现该木箱,遂要求乙返还,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已经丧失了对木箱的占有,故其无权要求返还

    B

    甲拾得遗失物,理应返还失主,不能取得对木箱的占有

    C

    甲是木箱的直接占有人,可向乙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D

    乙拒不返还的,甲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判断题
    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属于无因管理。(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张某不慎遗失其手袋,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张某在丢失手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后来,陈某拾得后依此启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可是张某提出,由于这个手表是名牌手表,价格不菲,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陈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陈某为防张某抵赖早已买了假表,此时见张某反悔,遂将假表给了张某并假意无奈而去。当晚,陈某便将此名牌手表出售给刘某,获得8万元。两年后,张某得知此事。下列选项中,可以使刘某失去善意取得人身份的是(  )。
    A

    刘某明知张某丢失了该品牌手表

    B

    陈某与刘某认识

    C

    刘某与张某是熟识

    D

    该品牌手表市场价值20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不慎遗失其手袋,手袋内有其名贵手表一只。张某在丢失手表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手表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后来,陈某拾得后依此启事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张某支付5000元,可是张某提出,由于这个手表是名牌手表,价格不菲,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陈某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陈某为防张某抵赖早已买了假表,此时见张某反悔,遂将假表给了张某并假意无奈而去。当晚,陈某便将此名牌手表出售给刘某,获得8万元。两年后,张某得知此事。假若陈某拾得手表后欲上交有关部门,却不慎将手表摔坏,则(  )。
    A

    陈某存在过失,应当赔偿

    B

    陈某无意为之,属于意外事故

    C

    陈某不慎摔坏,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D

    只要陈某不是故意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甲牵着该狗外出散步,狗将乙咬伤,乙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OO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乙要求甲承担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丙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甲认领。乙也向丙提出上述赔偿请求。甲、丙二人均拒绝乙的请求。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甲和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