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B 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C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D 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题目
单选题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

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

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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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国有公司经理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盗骗该公司大量财物,此案( )。

    A.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

    C.甲构成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D.乙、丙构成盗窃罪,甲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C

  • 第2题:

    甲从医院退休后,为赚钱在家擅自为人看病。某日,乙上门请求甲为其看病。甲判定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医疗事故罪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非法行医罪的加重犯论处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等的认定与界限。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仍然具备医师资格,但是却没有了执业资格。所以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是医务人员,甲不具备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 第3题: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 “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

  • 第4题:

    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
    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
    D.甲无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罪数的认定,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犯意、法益和罪名的个数。 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B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D项错误,如B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

  •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
    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B正确。选项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244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6题:

    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甲与社会上的乙、丙内外勾结,由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乙、丙共同盗骗国家大量财物。此案(  )。
    A.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贪污罪,乙、丙构成诈骗罪
    C.甲定贪污罪,乙、丙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D.乙、丙定盗窃罪,甲以盗窃罪共犯论处


    答案:C
    解析:
    【精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伙同他人贪污的,应当按照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所以本题应当选择C项。不但对于贪污犯而言如此,对于其他的身份犯,只要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都按照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来定罪量刑。

  • 第7题:

    甲和乙以低价收购假茅台酒冒充真酒,以不买酒就要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要求多家酒店高价买酒,先后共卖出假酒50多箱,获利50多万元。对甲和乙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甲和乙构成非法经营罪
    • B、甲和乙构成强迫交易罪
    • C、甲和乙构成强迫交易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 D、甲和乙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单选题
    某日,甲准备枪杀仇人乙,在乙下班必经之路幸福小街的角落里等待,不久乙与工友丙一同经过幸福小街,甲窜出向乙开枪,由于误差,同时击毙了丙,对甲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 )
    A

    以两个故意杀人(既遂)罪论处

    B

    以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罪论处

    C

    以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

    以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一个意外事业件罪论处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

    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

    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从医院退休后,为赚钱在家擅自为人看病。某日,乙上门请求甲为其看病。甲判定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医疗事故罪

    B

    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

    以非法行医罪的加重犯论处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 D,B
    解析:
    《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仍然具备医师资格,但是却没有了执业资格,所以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是医务人员,甲不具备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冒充警察打电话给乙并称乙的借记卡涉嫌洗钱罪,需要将卡里的1万元钱转至甲所指定的账户,以证其无罪。乙信以为真,按甲的提示将借记卡里的钱全部转到甲的银行账户里。后乙发现,他的借记卡并不涉嫌洗钱。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将乙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乙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

    甲虚构事实,对乙实施欺骗并导致乙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

    甲非法获取乙的电话号码,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

    甲冒充警察打电话给乙并骗取乙的财产,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甲的行为致使乙产生错误认识,但是乙未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处分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C项,由于甲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项,甲冒充警察打电话并不符合冒充警察的行为,因此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 第12题:

    单选题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7年)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 第14题: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行医罪。 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只具有医生资格,而没有执业资格,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甲退休后擅自为他人看病2年多,属于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以行医为业的非法行医。其行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因而法定刑加重的情况,是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按照非法行医罪论处。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 第15题: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考点】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事故罪【详解】非法行医罪是故意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本案中,甲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本不可能按照任何一个合法程序办理医师资格认证和医师执业注册,但其擅自为他人看病2年多,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甲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违背技术操作规范,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造成乙死亡,应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所以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甲不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所以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16题: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 “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

  • 第17题:

    共用题干

    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对乙应:
    A: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
    B: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C:以渎职罪论处
    D:以放纵走私罪论处

    答案:B,D
    解析:
    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

  • 第18题:

    护士甲未作皮试就给病人注射青霉素,致使一高度过敏的病人死亡。护士甲的行为构成()

    • A、玩忽职守罪
    • B、重大责任事故罪
    • C、过失致人死亡罪
    • D、医疗事故罪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某日,甲准备枪杀仇人乙,在乙下班必经之路幸福小街的角落里等待,不久乙与工友丙一同经过幸福小街,甲窜出向乙开枪,由于误差,同时击毙了丙,对甲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 )

    • A、以两个故意杀人(既遂)罪论处
    • B、以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罪论处
    • C、以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 D、以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一个意外事业件罪论处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

    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

    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两项,《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属于该罪的结果加重犯。本题中,甲虽是医生,但是其退休后已不再具有医生的执业资格,其擅自为他人看病两年多构成非法行医罪。甲在行医过程中,未对就医人员乙进行皮试,仅凭乙的自述就给他注射青霉素,违背了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乙因此过敏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C项,相较于过失致人死亡而言,非法行医造成死亡后果属于特殊罪名,根据特殊罪优于普通罪的原则,不以过失致人死亡论。
    D项,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分在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如果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主体必须为医务人员,而本案中的医生甲已经退休,不再属于医务人员。

  • 第21题:

    单选题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真题]
    A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B两项,《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2款的规定,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7条,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D两项,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 第22题:

    单选题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

    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

    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即将被利用者视为工具使用。甲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其欺骗乙让其望风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正犯。
    BD两项,乙与甲商议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但甲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有当实行犯着手实行了犯罪时,才能适用共犯规定,因此甲、乙之间不能评价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项,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之间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一部分,甲既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甲、乙之间就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共同犯罪。

  • 第23题: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

    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

    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

    D

    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项,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
    C项,《刑法》第244条规定,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
    D项,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

  • 第24题:

    单选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

    甲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乙,致乙重伤。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C

    甲与乙斗嘴,甲暴怒之下打了乙一耳光并致乙倒地摔死。若甲对死亡结果有认识,则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

    甲(15岁)园盗窃乙的财物被乙追捕,甲用匕首将乙刺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积极安乐死在我国并没有合法化,因此即使乙的同意是真实的,但并不能成立刑法上的承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项,《刑法》300条第2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C项,敌意伤害罪之伤害不同于“殴打”,而打耳光属于“殴打”。殴打致死,应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