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应当终止审核。Ⅰ.上市公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撤回申请文件Ⅱ.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Ⅲ.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Ⅳ.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Ⅴ.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审核工作A Ⅰ、Ⅱ、ⅢB Ⅱ、Ⅲ、ⅤC Ⅱ、Ⅲ、Ⅳ、ⅤD Ⅰ、Ⅱ、Ⅳ、ⅤE Ⅰ、Ⅱ、Ⅲ、Ⅳ

题目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应当终止审核。Ⅰ.上市公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撤回申请文件Ⅱ.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Ⅲ.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Ⅳ.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Ⅴ.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审核工作
A

Ⅰ、Ⅱ、Ⅲ

B

Ⅱ、Ⅲ、Ⅴ

C

Ⅱ、Ⅲ、Ⅳ、Ⅴ

D

Ⅰ、Ⅱ、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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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

    A.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B.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C.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D.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DE

  • 第2题:

    上市公司( )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A.最近5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B.公司在最近5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C.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D.存在与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进行交易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答案为C。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 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 第3题:

    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不存在()。

    • A、估计信息
    • B、虚假记载
    • C、误导性陈述
    • D、重大遗漏

    正确答案:B,C,D

  • 第4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正确的是(  )。Ⅰ.上市公司因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深交所审核而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Ⅱ.上市公司因更换独立财务顾问被深交所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Ⅲ.重组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的重组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Ⅳ.深交所对申请文件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可以在相关情形消除或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行申报Ⅴ.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本次交易
    A

    Ⅱ、Ⅲ、Ⅳ

    B

    Ⅰ、Ⅲ、Ⅳ

    C

    Ⅰ、Ⅱ、Ⅲ、Ⅳ

    D

    Ⅰ、Ⅲ、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D
    解析:
    Ⅰ、Ⅱ两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53条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审;但因前条第二项终止审核的,不得申请复审。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是因上市公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撤回申请文件而终止审核的情形。Ⅲ项,第46条规定,重组上市申请文件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的重组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同一重组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只能暂缓审议一次。Ⅳ项,第62条规定,本所对申请文件不予受理、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可以在相关情形消除或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行申报。Ⅴ项,第56条第1款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本次交易。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暂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上市公司将暂停本次交易。

  • 第5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下列关于审核机构审核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首轮审核问询Ⅱ.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Ⅲ.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Ⅳ.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Ⅴ.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
    A

    Ⅰ、Ⅱ

    B

    Ⅲ、Ⅳ、Ⅴ

    C

    Ⅱ、Ⅲ、Ⅳ、Ⅴ

    D

    Ⅰ、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C
    解析:
    Ⅰ、Ⅱ两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35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首轮审核问询。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Ⅲ、Ⅳ、Ⅴ三项,第41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第42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

  • 第6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应当中止审核。Ⅰ.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Ⅱ.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本次交易影响重大Ⅲ.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Ⅳ.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Ⅴ.上市公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撤回申请文件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Ⅰ、Ⅱ、Ⅲ、Ⅳ

    D

    Ⅱ、Ⅲ、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51条第1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审核:①本次交易涉嫌内幕交易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②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本次交易影响重大;③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④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⑤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⑥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⑦中国证监会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责令暂停重组活动,或者责令相关主体作出公开说明或者披露专业意见;⑧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

  • 第7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Ⅰ.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Ⅳ.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Ⅴ.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A

    Ⅰ、Ⅱ、Ⅲ

    B

    Ⅰ、Ⅱ、Ⅲ、Ⅴ

    C

    Ⅲ、Ⅳ、Ⅴ

    D

    Ⅰ、Ⅱ、Ⅲ、Ⅳ、Ⅴ

    E

    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77条第3款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①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②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③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⑤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⑥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Ⅳ项,属于第74条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的情形。

  • 第8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Ⅰ.深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Ⅱ.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Ⅲ.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工作底稿,供监管备查Ⅳ.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首轮审核问询Ⅴ.深交所对申请文件做出决定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Ⅰ、Ⅱ、Ⅲ

    B

    Ⅰ、Ⅱ、Ⅲ、Ⅳ

    C

    Ⅰ、Ⅱ、Ⅲ、Ⅴ

    D

    Ⅱ、Ⅲ、Ⅳ、Ⅴ

    E

    Ⅰ、Ⅲ、Ⅳ、Ⅴ


    正确答案: D
    解析:
    Ⅰ、Ⅱ两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30条第1款规定,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文档名称与文档内容不相符、文档格式不符合本所要求、签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档无法打开或者存在本所认定的其他不齐备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上市公司补正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上市公司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Ⅲ项,第33条规定,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工作底稿,供监管备查。Ⅳ项,第35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首轮审核问询。Ⅴ项,第32条第1款规定,申请文件一经受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9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时,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Ⅰ.上市公司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Ⅱ.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Ⅲ.上市公司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Ⅳ.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A

    Ⅰ、Ⅱ、Ⅳ

    B

    Ⅰ、Ⅱ、Ⅲ、Ⅳ

    C

    Ⅰ、Ⅱ、Ⅳ、Ⅴ

    D

    Ⅱ、Ⅲ、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40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上市公司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①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上市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

  • 第10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出现下列(  )情形,深交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Ⅱ.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Ⅲ.发行人的保荐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尚未解除Ⅳ.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Ⅴ.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A

    Ⅰ、Ⅱ、Ⅲ

    B

    Ⅰ、Ⅱ、Ⅳ

    C

    Ⅰ、Ⅱ、Ⅳ、Ⅴ

    D

    Ⅱ、Ⅲ、Ⅳ、Ⅴ

    E

    Ⅱ、Ⅳ、Ⅴ


    正确答案: D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67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②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③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④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⑦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⑧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⑨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Ⅲ项属于第64条规定的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的情形。

  • 第11题:

    单选题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的情形有(  )。Ⅰ.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Ⅲ.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Ⅳ.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Ⅴ.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A

    Ⅰ、Ⅱ、Ⅲ

    B

    Ⅰ、Ⅱ、Ⅲ、Ⅳ

    C

    Ⅰ、Ⅱ、Ⅲ、Ⅳ、Ⅴ

    D

    Ⅱ、Ⅲ、Ⅳ

    E

    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D
    解析:
    Ⅰ项,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63条规定,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Ⅱ项,第65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Ⅲ项,第65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Ⅳ项,第66条第1款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到三年,或者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人业务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Ⅴ项,第66条第3款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三个月至三年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第12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Ⅰ.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披露担保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或者标的资产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Ⅱ.独立财务顾问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Ⅲ.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深交所可以1年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Ⅳ.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存在尚未完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日内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出具核查意见Ⅴ.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的,深交所可以1年至3年内不接受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A

    Ⅱ、Ⅲ、Ⅳ

    B

    Ⅰ、Ⅱ、Ⅳ、Ⅴ

    C

    Ⅰ、Ⅱ、Ⅴ

    D

    Ⅰ、Ⅱ、Ⅲ、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D
    解析:
    Ⅰ、Ⅱ两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66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或者标的资产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①标的资产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②上市公司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标的资产;③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披露担保;④标的资产可能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⑤标的资产股权可能存在重大未披露质押。独立财务顾问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Ⅳ项,第64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持续督导期限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存在尚未完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在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日内就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出具核查意见。Ⅲ、Ⅴ两项,第72条规定,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报告披露以及持续督导职责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①口头警示;②书面警示;③约见谈话;④通报批评;⑤公开谴责;⑥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⑦1年至3年内不接受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

  • 第13题: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不存在( )。

    A:估计信息
    B:虚假记载
    C:误导性陈述
    D:重大遗漏

    答案:B,C,D
    解析: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信上市公司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后仍然具备独立的持续上市地位,保留的核心资产与业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第14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下列(  )主体应当遵守在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Ⅲ.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
    Ⅳ.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

    A. Ⅰ、Ⅱ、Ⅲ
    B. Ⅰ、Ⅱ、Ⅲ、Ⅳ
    C. Ⅱ、Ⅲ
    D. Ⅰ、Ⅳ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或者披露文件,或者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及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或者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遵守在信息披露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 第15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Ⅰ.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者上市委员会审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工作底稿Ⅳ.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不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Ⅴ.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进行沟通
    A

    Ⅱ、Ⅲ、Ⅳ

    B

    Ⅲ、Ⅳ、Ⅴ

    C

    Ⅰ、Ⅲ、Ⅳ、Ⅴ

    D

    Ⅰ、Ⅲ、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A
    解析:
    Ⅰ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35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的,本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Ⅱ、Ⅳ两项,第41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不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涉及股份发行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Ⅲ项,第38条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者上市委员会审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工作底稿。Ⅴ项,第36条规定,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可以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 第16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Ⅰ.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Ⅱ.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Ⅲ.上市公司难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
    A

    Ⅰ、Ⅱ、Ⅲ

    B

    Ⅰ、Ⅱ、Ⅳ

    C

    Ⅱ、Ⅲ、Ⅳ

    D

    Ⅰ、Ⅱ、Ⅲ、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A
    解析:
    Ⅰ、Ⅱ、Ⅲ三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42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上市公司难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Ⅳ项,第44条规定,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①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②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Ⅴ项,第45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44条规定:①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②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③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

  • 第17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对发行人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Ⅰ.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Ⅲ.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Ⅳ.发行人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
    A

    Ⅰ、Ⅱ、Ⅲ

    B

    Ⅰ、Ⅲ、Ⅴ

    C

    Ⅰ、Ⅱ、Ⅲ、Ⅴ

    D

    Ⅱ、Ⅲ、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E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75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发行人给予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①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发行人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③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Ⅳ项,属于第74条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的情形。

  • 第18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Ⅰ.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Ⅱ.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Ⅴ.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A

    Ⅰ、Ⅱ、Ⅲ

    B

    Ⅰ、Ⅳ、Ⅴ

    C

    Ⅱ、Ⅲ、Ⅴ

    D

    Ⅱ、Ⅲ、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42条第3款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①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②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③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⑤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⑥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 第19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  )情形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Ⅰ.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Ⅱ.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Ⅳ.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Ⅴ.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A

    Ⅰ、Ⅱ、Ⅲ、Ⅳ

    B

    Ⅰ、Ⅲ、Ⅳ、Ⅴ

    C

    Ⅱ、Ⅲ、Ⅳ、Ⅴ

    D

    Ⅰ、Ⅱ、Ⅲ、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42条第3款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①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②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③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⑤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⑥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 第20题:

    单选题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列(  )情形中,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Ⅰ.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Ⅱ.保荐人撤销保荐Ⅲ.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Ⅳ.发行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Ⅴ.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A

    Ⅰ、Ⅱ、Ⅲ

    B

    Ⅰ、Ⅲ、Ⅳ

    C

    Ⅰ、Ⅱ、Ⅲ、Ⅳ

    D

    Ⅰ、Ⅱ、Ⅲ、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30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①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②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③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④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⑤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⑥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⑦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⑧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三个月未更新;⑨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⑩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⑪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21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Ⅰ.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深交所审核的,可以对其采取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Ⅱ.上市公司的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上市公司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件的纪律处分Ⅲ.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重大遗漏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六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Ⅳ.保荐人报送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深交所报送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Ⅴ.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A

    Ⅰ、Ⅱ、Ⅲ

    B

    Ⅱ、Ⅲ、Ⅳ

    C

    Ⅱ、Ⅳ、Ⅴ

    D

    Ⅰ、Ⅲ、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B
    解析:
    Ⅰ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39条第2项规定,本规则第6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Ⅱ项,第4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上市公司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Ⅲ项,第42条第2款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Ⅳ项,第44条规定,保荐人报送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Ⅴ项,第42条第1款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存在下列(  )情形时,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或者标的资产进行现场核查。Ⅰ.标的资产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Ⅱ.上市公司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标的资产Ⅲ.标的资产股权可能存在重大未披露质押Ⅳ.标的资产可能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Ⅴ.标的资产可能存在重大未披露担保
    A

    Ⅰ、Ⅱ、Ⅲ

    B

    Ⅰ、Ⅱ、Ⅲ、Ⅳ

    C

    Ⅱ、Ⅲ、Ⅳ

    D

    Ⅱ、Ⅲ、Ⅳ、Ⅴ

    E

    Ⅰ、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66条第1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或者标的资产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①标的资产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②上市公司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标的资产;③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披露担保;④标的资产可能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⑤标的资产股权可能存在重大未披露质押

  • 第23题:

    单选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Ⅰ.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Ⅱ.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Ⅲ.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Ⅳ.保荐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Ⅴ.保荐人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A

    Ⅰ、Ⅱ、Ⅲ

    B

    Ⅰ、Ⅱ、Ⅲ、Ⅳ

    C

    Ⅰ、Ⅱ、Ⅲ、Ⅴ

    D

    Ⅰ、Ⅱ、Ⅲ、Ⅳ、Ⅴ

    E

    Ⅱ、Ⅲ、Ⅳ、Ⅴ


    正确答案: E
    解析:
    Ⅰ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77条第1款规定,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Ⅱ项,第77条第2款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Ⅲ项,第78条第2款规定,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Ⅳ项,第78条第1款规定,保荐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Ⅴ项,第77条第3款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①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②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③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④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⑤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⑥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