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问答题试述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及中国相关规定。”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

    • A、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 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
    • C、规定所有分类规避行为均无效
    •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正确答案:B

  • 第2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正确

  • 第3题:

    试述添附的种类及效力。


    正确答案: 添附包括如下三种:
    (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附合有两种: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二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后,原来各动产的所有人共有附合物,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或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的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动产价值,则应由价值明显高的原动产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并对因附合而丧失权利的人给予适当补偿。
    (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动产混合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准用动产与动产附合的处理原则。
    (3)加工。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关于加工物的归属问题,应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即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在加工所产生的价值增值明显高于原动产的价值且为善意加工的情况下,可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并对原材料所有权给予适当补偿。

  • 第4题:

    问答题
    试述中国卫生领域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2005年真题]

    正确答案:
    (1)卫生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问题(市场经济对卫生事业的消极影响)
    ①公平问题。在市场机制下,卫生服务分配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高收入者可以得到较多的、较高质量的卫生服务,而低收入者只能得到较少的、较低质量的卫生服务。然而,一般情况下,低收入者的健康状况往往较高收入者差,因此,市场机制带来的后果是病多的人得到较少的服务,病少的人获得较多的卫生服务,由此造成卫生服务的不公平分配。其结果是,高收入者由于获得较多的卫生服务,进而有较高的健康水平,较高的健康水平又保证了消费者的生产能力,使其收入进一步增加,从而使高收入者处于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与此相反,低收入者由于获得较少的卫生服务,故健康水平较低,而较低的健康水平又影响到消费者的生产能力,从而使其收入进一步减少,使低收入者处于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这两种循环的持续进一步导致卫生服务分配的不公平,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如果政府不予干预,卫生服务领域利用市场机制,不但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反使公平程度恶化。
    ②竞争失灵。在卫生服务领域,由于受到行医执照的限制,卫生服务提供者不能自由进入市场,结果使已经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格垄断获得超额利润。另外,由于规模经济的原因,一个地区的医疗机构数将会受到限制,从而使现存的医院处于一种垄断地位,保证了他们即使在低服务质量和低经济效率的情况下也能获得超额利润。因此,卫生领域垄断的存在,造成了竞争的失灵,而竞争的失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机制在卫生领域中的作用,即竞争失灵决定了卫生服务领域中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
    ③市场难以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正如前述,尽管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显著,但由于很难向个人收费,因此难以使供方取得合理补偿,故公共产品一般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事业由政府来提供,然而政府又限于国家财力,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极其有限。
    ④市场难以消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影响。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影响是指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对他人或企业产生消极或积极的影响,却未承担应有的成本或获得相应的补偿。例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上属于效益外溢性的经济活动。消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影响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政府干预与管理。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减免税收等办法鼓励具有积极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罚款或增税等办法,来控制具有消极外部性的经济活动。
    (2)市场机制的引入所带来的问题,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作用的凸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卫生领域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医疗服务关系到人们的“生、老、病、死”,大病引起的沉重医疗费用负担是人人可能遇到的风险。因此,通过建立适宜的医疗保障制度以筹集医疗资金和支付医疗费用,是防止因病致贫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②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实践证明,市场机制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使用。长期以来,卫生资源的配置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卫生机构重复设置、追求费用昂贵的高新技术检查治疗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贯彻“三保三放”(即保农村卫生,放城市;保预防保健,放医疗;保基本医疗服务,放特殊医疗服务),合理分配卫生资源,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
    ③合理构建医疗服务市场的运行机制,促进公平竞争。逐步建立起调控有力、运行有序、富有生机的运行机制,健全医疗服务市场法规体系,促进公平竞争。如通过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行医许可证制度、规定药品的生产经营制度和颁布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等措施,规范和管理医疗服务市场。
    ④实行政府定价,搞好价格管理。政府定价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以实现医疗消耗的合理补偿。要区别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对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可高于成本定价;特需服务原则上放开价格,自负盈亏,由市场调节。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以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同时根据成本的变化对政府定价进行及时调整。价格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严禁乱收费、分解收费的现象发生。
    ⑤加强社会卫生监督管理。要理顺和健全卫生执法体系,根据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形成相对综合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行医监督管理的三大卫生执法体系,以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和任务的执行。
    ⑥卫生行政部门角色和立场的转换。卫生体制的转换,要求政府职能的转换,也要求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角色和立场的转换。在传统卫生体制下,实行国家财政拨款和统负盈亏制度,形成了政府与医院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政府对医院既保护又束缚,形成了某种程度的部门保护主义。在卫生改革中,卫生主管部门应代表谁的利益,为谁说话,是经常遇到的尖锐问题。改革成功与否,在于政府能否站在维护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立场。只有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采取相互配套的改革措施,才能确保改革的成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问答题
    试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小学课程应予以肯定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

    正确答案: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中小学课程有以下几方面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1)我国中小学的课程结构已经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有利于培养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我国中小学的课程管理比较严格,有指导性的教学计划、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根据大纲编
    写的经过国家审查的教材,有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这对保证中小学教学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3)我国中小学各门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根据大纲编写的教材内容具有思想性、科学性、系统
    性,注意既传授知识,又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但是通过长期实践,中小学课程存在着以下几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1)中小学课程设置模式比较死板单一,缺乏灵活性。
    (2)中小学的课程结构不够科学合理。
    (3)中小学各门学科的内容偏多、偏难、偏深,教学要求偏高;一些学科的内容比较满,学科体系比较陈旧,许多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知识难以再吸收进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试述添附的种类及效力。

    正确答案: 添附包括如下三种:
    (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附合有两种: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二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后,原来各动产的所有人共有附合物,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或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的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动产价值,则应由价值明显高的原动产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并对因附合而丧失权利的人给予适当补偿。
    (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动产混合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准用动产与动产附合的处理原则。
    (3)加工。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关于加工物的归属问题,应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即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在加工所产生的价值增值明显高于原动产的价值且为善意加工的情况下,可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并对原材料所有权给予适当补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试述票据权利的保全及我国《票据法》对其的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述法律规避的效力及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述压实注意问题及雨季施工注意的问题?

    正确答案: 压实注意问题:
    1、压实工作必须分层进行
    2、压实工作要注意均匀
    3、压实松土时夯压工具应先轻后重
    4、压实工作应自边缘开始逐渐向中间收拢,否则边缘土方外挤易引起坍落。
    雨季施工注意:
    雨季施工中特别重要的问题是:要保证挖方、填方及弃土区排水系统的完整和通畅,并在雨季前修成,对运输道路要加固路基,提高路拱,路基两侧要修好排水沟,以利泄水;路面要加铺炉渣或其它防滑材料。并要有足够的抽水设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试述中国城市成长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答案: 1、城市用地数量增长过快,我们通常用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来衡量城市用地的相对数量。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用地迅速扩张的现状也是不容忽视的。在1981~2000年的20年间,虽然我国城市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都在快速增加,但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速度远远超过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而且,这种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增长中还存在与城市规模等级相联系的结构不均衡问题。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规模之间存在反相关,城市规模越大,用地越集约,反之则越粗放。近些年来小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扩张的速度较大城市相比更是有增无减。从以上的一些现象来看,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数量的增长已经超过城市用地负载的城市经济要素的增长,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城市,用地扩张过快的现象十分突出,而小城市的土地收益又远远低于大城市,这种状况客观上反映了我国城市成长方式的不均衡和不经济。
    2、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在城市空间过度扩张的同时,由于没有足够经济内容的充实和支撑,使得城市成长方式不经济的问题表现为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的经济产出率较低,另一方面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较低。
    3、城市新区开发的倾向严重,自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推行以来,国内一些城市有一种大规模、成体系、与旧城不连续的新区开发的倾向,这种城市新区开发一般都以一些特定城市职能的外迁为主导力量,并吸引其他的城市功能随迁,达到城市空间的大规模、跳跃式成长。这些新区开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增长和带动轴心,但是如果不能在新区开发的同时积极推动老城的更新升级,很有可能出现西方内城衰退的不良后果;而且,一旦新区开发的资金不能到位运转,后续的利用没有保障,也很可能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4、城市空间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城市成长的过程中,城市空间结构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状况,某种程度上,这些不合理的现象还在继续产生。城市成长中的空间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的失衡和空间利用方式违背地租规律。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市成长的过程中,已经表现出了城市成长模式以外延型为主,城市成长速度过快,城市成长空间结构失衡,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不同规模等级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差别较大等问题。对于城市成长外延过程中占用农业用地过多的现象,以及城市内部空间集约利用和更新改造的问题正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实施以城市空间控制为目标的城市成长管理势在必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物权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试述股东大会的决议种类及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正确答案: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对其不利的法律的意图‘;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一般认为凡规避内国强行法的行为是无效的,很多国家的立法都作了明文规定,我国也认为规避内国强行法系无效行为。但是,如被规避的是外国强行法,是否也认为无效,则无定论。此外,有认为借规避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至于被改变而新设立的连结点是否无效(如其取得的“新”国籍、“新”住所),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但也有认为这种故意设立的“新”连结点也是无效的。

  • 第14题:

    试述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及中国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一般认为凡规避内国强行法的行为是无效的,很多国家的立法都作了明文规定,我国也认为规避内国强行法系无效行为。但是,如被规避的是外国强行法,是否也认为无效,则无定论。此外,有认为借规避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至于被改变而新设立的连结点是否无效(如其取得的“新”国籍、“新”住所),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但也有认为这种故意设立的“新”连结点也是无效的。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 第15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6题:

    问答题
    试述目前中国对外投资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正确答案: 目前中国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宏观管理的规划和指导;审批程序繁琐;立法严重滞后;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缺乏协调;管理政策中存在漏洞等。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投资管理的水平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出台适当的金融与财政政策;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监督与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7题:

    判断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归于无效。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的效力。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正确答案: 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二种情况: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如华赫特、魏斯等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或解除,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并不与冲突法相抵触。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主张法律规避行为是无效行为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故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目前各国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尊严的维护,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在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禁止的国家中又可分为两类:
    ①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
    ②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此外,有一些国家只认为借该规避行为(如改变国籍或住所)而成立或解除的法律关系无效,至于被改变的连结点是否同样无效,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正确答案: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对其不利的法律的意图‘;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此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一般认为凡规避内国强行法的行为是无效的,很多国家的立法都作了明文规定,我国也认为规避内国强行法系无效行为。但是,如被规避的是外国强行法,是否也认为无效,则无定论。此外,有认为借规避行为而成立的法律关系是无效的,至于被改变而新设立的连结点是否无效(如其取得的“新”国籍、“新”住所),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但也有认为这种故意设立的“新”连结点也是无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试述地役权的效力。

    正确答案: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设定的目的是为需役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他人不动产提供方便。因此,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当事人约定的使用方法、范围和程度来使用供役地;
    (2)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地役权人为达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置必要设施的权利;
    (3)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供役地有直接支配和排除妨害的权利,不但供役地人应当容忍,而且第三人也不得妨碍。因此,对于他人妨害地役权的行为,地役权人得请求排除,对于有妨害地役权的危险行为,地役权人也得请求防止;
    (4)工作物取回权与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地役权消灭后,原地役权人对在供役地上所设置的工作物有取回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5)维护设置的义务。地役权人既然享有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并设置工作物的权利,则对于因行使权利而建造的设置,自然有维持的义务,以防止供役地因此而受到损害。
    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使用设置的权利与分担维持设置费用的义务。对于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所为的设置,供役地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
    (2)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设定地役权时虽然约定了地役权的行使场所或方法,但如果变更该场所及方法对地役权人并无不利,而对于供役地人有利益的,则供役地人对于地役权人有请求变更地役权行使场所或方法的权利;
    (3)费用请求权。在有偿的地役权中,地役权人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供役地人则享有请求费用的权利;
    (4)容忍及不作为义务。供役地人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负有容忍及不作为的义务。在积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应容忍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为一定行为;在消极地役权中,供役地人则负有不为一定行为而导致地役权行使不便的义务,但供役地人不负有为积极行为的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下列有关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说法正确的有 ( )
    A

    以华赫特、魏斯等为代表的早期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有效的行为

    B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存在的另一种分歧是一些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无效行为

    C

    主张法律规避无效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D

    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丁无效”原则,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E

    主张法律规避无效的部分国家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正确答案: E,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素。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