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志成与李亮形成了抚养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故这种抚养是一种义务,不能要求赔偿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志成当初是自愿抚养李亮,基于自愿的合同关系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
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李亮并非丁志成的亲身孩子,这种关系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应该请求赔偿
第1题:
男方再婚前曾生育一女判给前妻、女方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其子是否为独生子女,可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2题: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生育审批需要的材料为再婚后()出具的()证明。
第3题:
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
第4题:
女方为再婚曾生育两个子女,已违反生育政策。男方为初婚,结婚后还能不能再生育?
第5题: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6题: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生育审批需要的材料为再婚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
第7题: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
以上说法皆不正确
第11题:
第12题: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
近亲
第13题: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的,再生育审批材料,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
第14题: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的,再生育审批材料,再婚方离异的,需提供(),协议离婚的需要提供()、以及()。
第15题:
家住海门的张老太今年75岁,生育了二子,收养一女。18年前,张老太的两个儿子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赡养张老太夫妇达成协议,约定父亲靠大儿子生活,母亲张老太靠小儿子生活,兄弟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张老太未签字。之后,张老太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至今,父亲居住在大儿子家。协议签订后没几年父亲就去世了。 2005年8月,张老太与邻村的王某再婚,子女都反对而拒绝赡养。为此,年事已高,除了名下有几分承包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张老太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儿媳和养女尽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小儿子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大儿子认为自己在18年前已经与弟弟达成协议,由他赡养父亲,弟弟赡养母亲,当时母亲也同意,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生活着,所以母亲的赡养义务应由弟弟承担。大儿媳也认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养女则认为当地的风俗是儿子养老,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子则认为母亲再婚后自己就没有赡养义务了。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16题: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17题: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子女的,再生育审批材料,未生育方,提供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18题:
李某19岁时举行婚礼并生育一个孩子,20岁登记结婚后自愿不再生育,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