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直接证据
派生的直接证据
原始的间接证据
派生的间接证据
第1题:
甲欠乙两万元,乙欠甲1.5万元。甲将乙的欠条交由丙保管,丙不慎遗失欠条。后乙因甲到期未还欠款诉甲至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院通知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通知丙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法院追加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D.若甲在审理中同时起诉丙,法院应先中止乙诉甲一案的审理
第2题:
甲起诉乙,要求其偿还借款,下列( )证据能够作为乙向甲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第3题:
第4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并约定利息为40万元,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偿还。借款到期后,乙请求甲偿还。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第5题:
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6月底到期。5月中旬,甲将其价值10万元的房产和价值8万元的汽车赠与其女友丙。经查,甲没有其他财产。对此,乙()。
第6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第7题: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
第8题: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第9题:
甲可要求乙或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乙偿还借款
甲只能要求丙偿还借款
甲只能在乙无力偿还时,要求丙偿还借款
第10题: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软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第11题:
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必须先经过诉讼程序,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
如乙某到期不能还钱,甲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正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符合法律规定
第12题:
原始的直接证据
派生的直接证据
原始的间接证据
派生的间接证据
第13题:
甲伪造了一份乙向甲借款24万元的借据,并仿冒乙的签名,用私刻的乙的印章在借据上盖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24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该伪造的借据及其复印件,法院据此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24万元。乙不服,提起申诉,最终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A.妨害作证罪
B.诈骗罪 来源:
C.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D.票据诈骗罪
第14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第15题:
第16题:
乙向甲借款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丙为保证人,但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乙未按时偿还借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
第17题: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乙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求乙提供借款1万元的借据原件,但乙某说原件已丢失,只提交了借据的复印件,甲某对此复印件不予承认,说笔迹是伪造的。但乙某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甲向自己借款1万元的事实。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复印件是书证还是物证?
第18题:
甲与乙均为自然人。2016年6月1日,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在2016年8月1日前必须偿还全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2016年6月2日,乙将5万元交给了甲,但直到2016年9月1日,甲也没有还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第19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第20题:
第21题:
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第22题: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第23题:
第24题:
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让给已,已抵偿借款
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乙请求人们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