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王某因资金周转向蔡某借款20000元,债务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蔡某经过调查发现如下事实:①田某欠王某的5000元债务已到期,王某一直怠于行使债权;②郭某欠付王某货款2000元,10天后债务到期;③因为交通意外王某被撞伤,肇事司机欠其医药费1500元;④甲公司欠王某劳动报酬10000元;⑤王某的退伍安置费13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蔡某不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A①B②C③D④E⑤

题目
多选题
王某因资金周转向蔡某借款20000元,债务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蔡某经过调查发现如下事实:①田某欠王某的5000元债务已到期,王某一直怠于行使债权;②郭某欠付王某货款2000元,10天后债务到期;③因为交通意外王某被撞伤,肇事司机欠其医药费1500元;④甲公司欠王某劳动报酬10000元;⑤王某的退伍安置费1300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蔡某不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
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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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C

  • 第2题:

    王某于2004年3月向蔡某借钱3万元,2005年,蔡某急需用钱,多次向王某催要但没有结果,于是向王某所在的甲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蔡某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王某与蔡某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其支付申请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如果王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蔡某住所地的乙市B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已经归还蔡某欠款,则支付令不生效
    B.如果王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C.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蔡某必须转入诉讼程序
    D.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承认所欠债务,只是由于暂时没钱归还,并承诺在3个月内一定还清,则支付令暂不生效


    答案:A,B,C,D
    解析:
    【 解析】ABCD。支付令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A选项不正确,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王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故B选项不正确,应当选。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同时王某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应当选。

  • 第3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经其他两个合伙人——李某和王某同意后,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选项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认为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因而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C正确。选项D混淆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李某和王某对张某个人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是错误选项。故本题应选AC。【陷阱】本题的考点主要是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考生要总结《合伙企业法》中哪些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实施,并且要注意这种一致同意是否附加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的措辞。

  • 第4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 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 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 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B,C

  • 第5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其兄李某某代为偿还。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李某无须再向王某清偿
    • B、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不得拒绝受领
    • C、李某某向王某清偿的时候,王某可以拒绝受领
    • D、李某某清偿后可向李某求偿

    正确答案:C

  • 第6题:

    王某和李某结婚后,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100万元,一直未偿还。后来,王某和张某因离婚诉至法院,王某主张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住房,李某应承担以上借款债务。而李某主张王某将该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其不应承担相关债务。关于该笔债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若张某关于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不真实,则张某应承担债务的一半。
    • B、若张某关于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不真实,则张某应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 C、若张某关于王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说法真实,则张某不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 D、若张某和王某的说法均无法证实,则王某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 第7题:

    王某,男,32岁,出租车司机。 王某于1997年10月20日晚上0时,载一外企文秘小姐蔡某回家。途中,王某见蔡年轻漂亮,遂生歹念,将车开到僻静处停下,在车内用暴力奸污了蔡某。蔡在奋力反抗中,将王的脸抓破。王某认为这是给他犯罪留下罪证,惟恐罪行暴露,即决定杀人灭口。于是王某揪住蔡某头发,将蔡的头部猛撞车壁数下后,蔡某昏死过去,王某以为蔡某已经死亡,遂将蔡某弃于一荒野后,驾车逃逸。蔡某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问题】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应怎样处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理由:王某出于奸淫的目的,在违背女青年蔡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实施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完成强奸以后,为了灭口,实施了非法剥夺蔡某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蔡某杀死,属于犯罪未遂,系实行终了的未遂。

  • 第8题:

    多选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

    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D
    解析: (1)选项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选项B: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选项C://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4)选项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18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8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同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于2018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该借款专门用于为王某治病,因此该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

    B

    若双方就债务承担未达成一致,法院应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C

    2018年12月19日,赵某有权起诉请求王某、张某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D

    若王某与张某离婚时协议各自偿还3万元,该协议并不当然对赵某有效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该款项系用于王某治病,显然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
    B项,《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并非当然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C项,《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赵某有权请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责任。此外,由于保证人未具体约定保证方式,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主债务于2018年5月16日到期,但直至2018年11月16日,赵某一直未向保证人孙某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归于消灭,孙某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负责。
    D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内部达成的还款协议原则上只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并不当然对债权人有效。

  • 第10题:

    多选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B

    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C

    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D

    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 第11题:

    多选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

    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

    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D

    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

    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

    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

    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对飞跃公司的10万元借款虽然是王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的,但上述借款全部在婚后用于婚房的装修,所以飞跃公司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 第13题: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 第14题:

    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孙某欠李某25万元已经到期,李某为拖延对王某的债务,通知孙某延期2个月偿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
    B:王某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
    C: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25万元
    D:王某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应当适当分担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题目中,李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为了逃避履行债务延长其到期期限,将债务人孙某的偿还期限延期2个月,对债权人王某已经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王某可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题目中,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是20万元,因此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是20万元,而不是25万元。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孙某没有过错,因此王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李某承担,孙某不必分担。故D选项错误。

  • 第15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 第16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2万元,周某、张某、宋某为其提供连带保证。借款期限届满,李某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要求周某承担12万元债务
    • B、王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万元债务
    • C、王某要求宋某承担12万,宋某可以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4万为由拒绝
    •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 C、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 D、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正确答案:A,C,D

  • 第18题:

    公司经理张某向王某借款1000万元用于扩展公司业务,后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张某通过电信诈骗方式获得赃款1000余万元后,偿还了王某1000万元欠款。因王某不知该款项来源,对张某偿还王某的1000万元不应当向王某追缴。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9题:

    出租车司机王某于晚间,载一小姐蔡某回家。途中,王某起了歹念,便把车停在一偏僻处,在车内用暴力强奸蔡某,蔡奋力反抗,脸朝下趴在车坐下,王某兽欲大发,竟奸入蔡某肛门并射精。在反抗中,蔡将王的脸抓破。王某认为这是给他犯罪留下罪证,唯恐罪行暴露,即决定杀人灭口。王某揪住蔡某头发,将蔡的头部猛撞车壁数下后,蔡某昏死过去。王某以为蔡某已经死亡,遂将蔡某弃于野外逃逸。蔡某后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关于王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 A、构成强奸罪(既遂),对蔡某的死亡,王某主观上属于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应数罪并罚
    • B、构成强奸罪(未遂),对蔡某的死亡,王某主观上属于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应数罪并罚
    • C、构成强奸罪(既遂),对蔡某的死亡,王某主观上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应数罪并罚
    • D、构成强奸罪(未遂),对蔡某的死亡,王某主观上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应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问答题
    王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1998年,王某向李某借钱8万元购买XX市XX区房屋一套。后王某无钱归还借款,于是二人经协商同意,王某以在该市所购的房屋产权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后,李某向王某提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王某因尚欠甲银行按揭贷款7.8万元没有归还,无法取回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抵押手续,所以对李某的要求一再推托。双方一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王某仍无法偿还借款,李某起诉要求法院变卖房屋以实现其抵押权。甲银行得知情况后,申请加入诉讼并主张王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无效。王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不登记李某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按照一般债权受偿,银行按揭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合同经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在你提到的情况下,办理按揭,事实上房产证上的抵押第一顺位是银行,即使能办理抵押,李某也是第二顺位,在王某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第一顺位优先受偿,其次是李某。本案主要是因为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登记的抵押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王某向刘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又向关某借款,仍以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再向张某借款,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等人将奥迪轿车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剩余20万元,应向刘某偿还本息10万元,应向关某偿还本息5万元,应向张某偿还本息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8万元,向关某偿还4万元,向张某偿还8万元

    B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5万元

    C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7.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7.5万元

    D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1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以轿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关某的抵押权已登记,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未登记,关某的抵押权先于刘某和张某实现,所以应先偿还关某的5万元,刘某和张某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剩余的15万元应按照刘某和张某的债权比例清偿,偿还刘某7.5万元,偿还张某7.5万元。

  • 第22题:

    判断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后因李某急需资金,王某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李某的债务,则王某为契税的纳税人。()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真题]
    A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借款的事实是由王某提出,应由其承担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
    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对借款事实的自认
    CD两项,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证据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本题中,钱某应承担其已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故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其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