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猛刺路人王某胸部,致王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对于陈某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陈某的想法表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 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陈某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 陈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D 陈某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题目
单选题
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猛刺路人王某胸部,致王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对于陈某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陈某的想法表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

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陈某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

陈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

陈某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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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当陈某欲代王某偿还债务时,下面做法正确的是( )。

    A.陈某须为全面给付

    B.陈某欲以他物代替清偿时,需要和钱某达成合意

    C.陈某以自己名义为清偿行为

    D.王某异议的时候,钱某必须拒绝陈某的清偿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第3题:

    王某请好朋友方某为其搬家,方某让自己 雇佣的司机陈某去拉这趟活。陈某在驾驶车搬运途 中,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撞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 賠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 )
    a.王某
    b.王某和方某
    c.陈某
    d.方某和陈某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李某为精神病人,其妻将其交给王某照看,王某因一时疏忽导致李某跑出王某家,李某在外闲逛时将陈某无故打伤,那么关于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一人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
    B.仅由李某之妻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
    C.应当由王某和李某之妻共同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
    D.王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 第5题:

    陈某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病,发现接诊医生王某因股市暴跌心情不佳,态度冷漠且工作不积极,徐某担心耽误孩子病情,气急不过与王某发生纠纷,并用拳头和垃圾桶盖殴打王某,导致后者右手第四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陈某随后向警方投案,院方要求严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陈某将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 B、陈某向警方投案的行为符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C、医生冷漠以及不积极,属于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减轻陈某处罚的理由
    • D、医生因炒股而怠于工作,被打是咎由自取,陈某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6题:

    经讨价还价,村民陈某决定购买王某的耕牛。付款后,陈某临时去外地看望好友,行前与王某约定两天后来牵牛耕牛。第二天,张某也找到王某购买耕牛。由于张某出价比陈某高,王某遂决定将同一耕牛卖给张某,张某当即付款牵牛耕牛。第三天,陈某到王某家牵牛,发现耕牛已被王某卖给他人,非常生气,与王某发生争执。 王某违反了哪项合同履行原则?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理由:
    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应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对方的合同权利。
    ②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滥用了自己的权利,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 第7题:

    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半年后,陈某将80克**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而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 B、陈某持仿真手**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已知,陈某与李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关于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 B、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
    • 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 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

    正确答案:C

  • 第9题:

    问答题
    王某、张某、李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欲向朋友陈某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依据公司法规定,王某应该采取何种做法?

    正确答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某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王某和张某为有限合伙人,陈某与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后来王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因经营失败,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
    A

    王某、张某

    B

    陈某、赵某

    C

    王某、张某、陈某、赵某四人

    D

    王某、赵某、陈某三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1题:

    问答题
    某,男,38 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一天晚上,陈某驾车在街上揽活。经过一路口,正好遇上红灯。陈某见没有警察,便驾车快速冲过路口。此时,王某正在路口对面人行横道上过马路。当陈某发现王某时,急忙踩刹车,但因车速过快,制动距离短,结果还是将王某撞倒。陈某下车跑到王某身边,发现王某已经休克,不省人事。陈某感到非常害怕。看到路口没有其他人,陈某急忙驾车逃离。半小时  后,王某被人发现,送进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耽误时间过长,王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2)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他人死亡,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3)陈某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依加重法定刑处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陈某持刀闯入王某家,拿着刀威逼王某,让他在2天内把2万元现金送到陈某家,否则要把王某全家人都杀死。陈某走后,王某即到公安局控告了陈某,陈某被抓获。陈某的行为属于( )。

    A. 抢劫罪既遂

    B. 抢劫罪未遂

    C. 敲诈勒索罪既遂

    D. 敲诈勒索罪未遂


    参考答案:D

  • 第13题:

    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猛刺路人王某胸 部,致王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陈某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陈某的想法表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陈某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陈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陈某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 中,陈某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他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 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 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陈某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 事责任。故A、B项均错误,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陈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对其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 抑郁症。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项。

  • 第14题:

    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王某应向陈某承担公平责任
    D:王某应向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向陈某保证赠与物无瑕疵,造成陈某损失,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违反的是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王某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不是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

  • 第15题:

    江某和陈某离婚后,孩子玲玲经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后江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玲玲履行教育义务的是( )


    A.陈某

    B.江某

    C.王某和江某

    D.陈某和江某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题干中,江某和陈某为玲玲的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离异,都应担起让玲玲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 第16题:

    陈某与王某打架斗殴,乡派出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 A、乡派出所对陈某做出拘留决定前,应告知陈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B、派出所可以当场做出对王某的罚款决定,还可当场收缴
    • C、陈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县公安局
    • D、若王某也不服,可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王某虽然是陈某抢劫的被害人,但其行为仍成立贩卖毒品罪
    • B、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持枪抢劫
    • C、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不另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 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委托律师陈某担任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在辩护中得知王某准备杀死被害人,对此情况有权予以保密
    • B、陈某帮助王某毁灭证据,应当由办理王某案件的公安机关对陈某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
    • C、陈某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
    • D、陈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王某,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陈某48小时内见到王某

    正确答案:C,D

  • 第19题:

    张某借用王某的汽车,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汽车卖给陈某,符合下列那些情形的,陈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 A、陈某购车时是善意的
    • B、陈某以合理的价格购买
    • C、陈某已经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 D、陈某已经支付的部分车款,但尚未办理车辆登记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单选题
    陈某与王某打架斗殴,乡派出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A

    乡派出所对陈某做出拘留决定前,应告知陈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B

    派出所可以当场做出对王某的罚款决定,还可当场收缴

    C

    陈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县公安局

    D

    若王某也不服,可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一套出租给了王某,后张某因资金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A、银行,A、银行后来为收回贷款将该房屋拍卖给了陈某,陈某拟自己使用该房屋,要求王某或者迁出或者提高租金。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有权王某迁出

    B

    陈某有权王某迁出,但要给予王某一定补偿

    C

    陈某无权王某迁出,但有权提高租金

    D

    陈某无权王某迁出,也无权提高租金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陈某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没有勇气实施。某晚,陈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猛刺路人王某胸部,致王某当场死亡。随后,陈某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陈某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陈某的想法表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故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

    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陈某不具备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

    陈某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

    陈某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陈某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他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陈某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陈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因此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