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更多“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相关问题
  • 第1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无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 第2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戊公司受让机床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 第3题:

    如果A公司应F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 第4题:

    201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8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8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8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8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8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8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的切断)(2分)
      The reason for Bank C's refusal to pay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not set up against the holder such defenses that are available as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drawer or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holder's prior party or parties. (Bills defense off)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在本题中,出现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完全合理。(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A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sum and expenses for the recourse: ①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dishonored; ②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prescrib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from the date of maturity or from the date of presentment for payment to the date of payment; and ③ the expenses for obtaining relevant evidence of dishonor and for dispatching notices. Therefore, it is reasonable in this question that the amount of recourse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draft.
      (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本题中,虽然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是仍可以行使追索权。(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B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hold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levant evidence of non - acceptance or non - payment, notify his prior parties in writing of the fact of dishonor. In case of failure to do what is stipulat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holder may still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Where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prior parties or the drawee by delayed notice, the party to the bill of exchange failing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of the losses, but the damag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In this question, although Company F did not issue a notice of recours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it can still exercise recourse.
      (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然而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故原背书人D公司对E公司的被背书人F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where an endorser writes "non - negotiable" on a bill of exchange and his subsequent party negotiates it by endorsement, the endorser shall not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guaranty to the endorsee of the said subsequent party. In this question, Company D transfers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E, and writes "non - negotiable". However, Company E has transferred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F, so the original endorser D is not reliable.
      (5)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set up defenses against the holder who has a direct creditor - debtor relationship with him and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 The direct creditor-debt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company E and company F. If company F fails to fulfill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company E (the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can refuse the payment.

  • 第5题:

    2011 年 2 月 3 日,A 公司为向 B 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2011 年 8 月 3 日。B 公司拟向 C 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 C 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 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 B 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 D 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 C 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 D 公司为被背书人。
    D 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E 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1 年 7 月 1 日,B 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 A 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1 年 8 月 5 日,E 公司向 A 公司提示付款。A 公司以 B 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 公司是否因B 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有权向C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在本题中,尽管 B 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 C 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 C 公司,C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 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 D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 E 公司背书转让时,E 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E 公司无权向 C 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 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 公司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 公司有权向 A 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 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 第6题:

    A 公司以 30 万元的价格向 B 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价款。2010 年 3 月 1 日,A 公司签发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30 万元的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 2010 年 9 月 1 日。A 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 甲,拟由其携至 B 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 A 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 代理人的人名章,按照 A 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3 月 20 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 交付 B 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 月 10 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 A 公司,声称 B 公司因 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 月 23 日,B 公司为向 C 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
    6 月 1 日,C 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则向 C 公司支付现金 29 万元。
    7 月 1 日,D 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E 公司对 C 公司与 D 公司 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 月 5 日,E 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 4 月 15 日由出票人 A 公司交还该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 该汇票退还 E 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 公司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E 公司无权向A 公司追索。因为A 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A 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2)D 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因此,D 公司能够取得票据权利。(2019 重大修订)
    (3)E 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D 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依票据法律制度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4)E 公司无权向甲追索。甲是票据的伪造人,但是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或答:甲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的。)
    (5)E 公司有权向B 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B 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 第7题:

    A公司以 30万元的价格向 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 3月 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 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 2010年 9月 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 B公司交票提货。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 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 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复制。3月 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 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 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 A公司,声称 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3月 23日,B公司为向 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公司。6月 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D公司则向 C公司支付现金 29万元。7月 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公司。 E公司对 C公司与 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9月 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 4月15日由出票人 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 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 公可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公司追索。因为 A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A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公司和 D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该背书行为无效,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虽然 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并非票据权利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 E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付出了相当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公司有权向 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 第8题:

    问答题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向D公司支付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的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2014年真题]

    正确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请求。理由: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公司。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但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理由:①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题中,B公司与C基金会约定捐赠30万元(而非捐赠支票本身,支票只是该30万元的支付手段),该赠与合同不得撤销,C基金会未能实际得到票款,有权要求B公司更换其他支付方式,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理由:根据规定,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关键在于区分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①就票据基础关系(甲无权代理A公司与B公司订立购货合同)而言,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合同责任;②就票据关系而言,甲并未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签章,该支票上出票人签章直接显示为A公司,不满足票据代理要件,即甲的行为不属于票据代理行为(不适用于表见代理),而是属于票据伪造行为,则A公司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理由: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E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持票人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A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F公司能否向王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 第14题: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有哪些?


    正确答案: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C银行追索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第15题:

    2019年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
    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7月3日,C公司将该支票捐赠给D基金会用于救灾,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7月4日,D基金会为支付向E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7月5日,E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F公司向E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7月6日,F公司将支票赠与G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7月8日,G大学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G大学先后向E、F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G大学又向D基金会追索,D基金会向G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向A公司和甲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G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4)D基金会向G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D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5)D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有权拒绝G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在本题中,F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E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F公司提出抗辩;而G大学因赠与取得票据,E公司有权以对抗F公司的事由,对抗G大学。
    (4)D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A公司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5)D基金会有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 第16题:

    2018年5月10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B公司明知甲没有代理权而接受票据,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且已在票据上加盖承兑章,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
    2018年6月5日,B公司为了支付租金将票据背书给C公司。
    2018年6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8年6月2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知悉C、D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要求D公司提供担保,于是D公司的关联企业F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保证合同,但F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也未记载“保证”字样。
    2018年8月15日,E公司持该汇票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本行与出票人之间的承兑协议被撤销”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遂向甲、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F公司行使追索权,C公司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D公司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B公司、C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3>、E公司能否向F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C公司拒绝E公司、D公司追索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B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Company B did not obtain the bill right.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if the counterpart knows the agent has no power of agency, the agency act is invalid and the counterpart cannot obtain the bill right. The principle and unauthorized agent do not bear the liabilities for the bill.
    【2】 E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中的相对人又将票据进行背书,持票人可以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无权代理中的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无权代理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2分)
    Company E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A instead of Company A.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when the counterpart in bill behavior of unauthorized agency in narrow sense endorses, the holder can obtain bill right because of the bona fide possession of bill rights is satisfied. At this time, the actor in unauthorized agency is not liable for the bill, but the unauthorized agent is liable for the bill to the holder.
    【3】 E公司不能向F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分)
    Company E cannot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Company F.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guarantors sign another guaranty contract or a guaranty rather than write the word “Guarantee” on the bill or allonge, it is not a bill guarantee.
    【4】 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资金关系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所以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分)
    The reason for refusing to pay by Bank B is invalid, bill capital relationship is the basic bill relationship. Defects in the basic relationship of bill do not affect its validity. Therefore, the effectiveness of acceptance action by bank is unaffected, and bill holder has right to request the bank bear the liabilities for the bill.
    【5】 C公司拒绝E公司、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所以C公司可以拒绝D公司。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所以C公司可以拒绝E公司。(2分)
    The reason for refusing Company E and Company D by Company C is vali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bill obligors may refuse bearers which have a direct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 with said obligors and which have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so Company C may refuse Company D. Bill obligors shall not refuse the claims of the bearer using defenses asserted against the drawer or the prior bearer except in the case when the bearer has acquired the bill with full knowledge of said defenses, so Company C may refuse Company E.(5 marks)

  • 第17题:

    2017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付款日期为2017年7月1日。甲在该汇票上签章。
    2017年4月5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
    2017年4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7年5月20日,D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负责人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D公司的关联企业F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但F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2017年6月1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以偿还所欠G公司的租金,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2017年6月5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乙银行提示承兑,遭到乙银行的拒绝。G公司遂向甲、A公司、C公司、E公司和F公司行使追索权。C公司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E公司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D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D公司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G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 并说明理由。
    (4)G公司能否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 并说明理由。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则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G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4)G公司不能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F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C公司不得以自己与D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E公司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C公司有权拒绝E公司的追索。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D公司),进行抗辩。

  • 第18题:

    2019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公司,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甲在该汇票上签章。
    2019年4月5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工程款。
    2019年4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的货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9年5月20日,D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负责人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D公司的关联企业F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F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2019年6月1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以偿还所欠G公司的租金,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2019年6月5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乙公司提示承兑,乙公司拒绝承兑。G公司遂向甲、A公司、C公司、E公司和F公司行使追索权。C公司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E公司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D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D公司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G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G公司能否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则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G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4)G公司不能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F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C公司不得以自己与D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E公司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C公司可以对E公司进行抗辩。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D公司)进行抗辩。

  • 第19题:

    问答题
    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7月3日,C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租金,将该支票交付给D公司,但未在该支票上背书和签章。D公司因急需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D公司便私刻了C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人名章和C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E公司为被背书人。E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7月8日,E公司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D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6)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和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3)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4)E公司无权向D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D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5)E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6)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但有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3)C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E公司在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时,C公司能否以其与D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