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题目

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乙企业是甲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乙企业在得知甲企业的破产案件被受理且银行没有申报债权的情况后,决定将按照保证责任的范围申报破产债权,已知此时乙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企业能否按照保证责任范围去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案件前有以下事项:(1)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因追索甲公司所欠的150万元货款,在一个月前已经起诉甲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2)甲公司欠当地丙银行贷款1000万元,甲以一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当前价值8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尚在审理中的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如果甲公司被宣告破产,破产财产分配时乙公司的该诉讼仍未审结,那么150万元的货款应如何受偿?说明理由。(3)如果甲公司被宣告破产,丙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受偿?说明理由。

3.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 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 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 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l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 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二持,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 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l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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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了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艺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 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 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了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艺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 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 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 第2题:

    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
    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5)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 第3题:

    (2017年)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问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问题2】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接受?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
    【问题3】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接受?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
    【问题4】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接受?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
    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表。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予接受。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不应予以接受。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4.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予接受。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

  • 第4题:

    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
    (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
    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2)甲公司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予确认。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不应予以确认。
    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4)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予确认。
    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 第5题:

    2018年5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甲公司曾欠A信用社50万元借款未还,B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是尚未承担保证责任。A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50万借款本息的债权后,B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的债权申报。
    (2)甲公司长期拖欠C公司的货款,累计40万元。C公司申报40万元本息的债权。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了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6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60万元的债权。
    甲公司的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四家债权人的相关材料,认为C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C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2)甲公司对B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管理人不将C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管理人对B公司申报的债权不应当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债权人信用社已经申报全部债权,则保证人B公司不能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3)管理人不将C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4)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债权应当确认。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