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更多“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指出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如果康某的行为不合法,除其所得收益归甲公司所有之外,康某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指出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 万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康某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题:

    甲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的主张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是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75万元,实际损失只有25000元,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 第3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向A公司设定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叫理由。


    正确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4题:

    丙公司仅以该股权代持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其尚未生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问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5题:

    2018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8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2018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8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8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2019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9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9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乙公司拒绝。
    2018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作为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期限1年。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8年10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期限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作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9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告,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2019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
    2019年7月,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9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3)租赁到期后,塔吊应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关于其工程款债权就该建设工程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7)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乙公司)负有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9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塔吊归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人民法院应支持100万元。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超过了24%,故应按24%计算利息,应支付的利息=5000×(24%÷12)=100(万元)。
    (5)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8年10月12日设立。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7)A银行的要求成立。根据规定,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在本题中,写字楼的拍卖价款,应首先清偿乙公司工程价款2000万元,然后将应支付A银行的3亿元及其利息提存,剩余部分再向丁公司清偿。

  • 第6题:

    2018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3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并且B公司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C公司为A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8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法清偿借款本金,B公司委托某中介机构调查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购置海外私人游艇。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以A公司、“宜房贷”和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宜房贷”平台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承担挪用资金部分的清偿责任。
      (4)C公司作为保证人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3)“宜房贷”平台是否应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是否可以将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并说明理由。
      5)B公司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并说明理由。
      6)法院是否必须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 并说明理由。
      7)B公司是否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 并说明理由。
      8)如果A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D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同日A公司与D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S项目担保D银行的贷款本息。那么债权人B公司与D银行如何就S项目优先受偿


    答案:
    解析:
    1)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B公司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52亿元(2-2×24%=1.52亿元)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分)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由于逾期利率未约定,因此应采用借期内利率24%计算,此时已经达到了24%的标准,若再计算违约金,此时总计年利率超过了24%,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2分)

      3)“宜房贷”平台是否应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宜房贷”平台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的是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2分)

      4)B公司是否可以将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可以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2分)

      5)B公司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并说明理由。
    答案: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9.3.5-2019.9.5。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分)
      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9.3.5-2019.9.5.(1分)

      6)法院是否必须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 并说明理由。
    答案: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分)

      7)B公司是否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不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债权人B公司应当先就S项目优先受偿,不足的方可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2分)

      8)如果A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D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同日A公司与D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S项目担保D银行的贷款本息。那么债权人B公司与D银行如何就S项目优先受偿
    答案: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B公司登记在先,因此B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D银行的抵押权。
      其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D银行的债权先到期,但抵押权顺序在后,因此D银行就S项目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就B公司债权额之外的部分优先受偿。(3分)

  • 第7题:

    问答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6)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乙公司能否要求戊公司返还票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题目中是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1年以前”,所以不能撤销。
    (2)丙公司不能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因此题目中,甲丙之间,甲公司是抵押人,并不是主债务人,所以丙就抵押物受偿后,不足的部分不能找抵押人甲清偿,而是找主债务人乙清偿。
    (3)丁公司不能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这是一般取回权,其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便随之消灭,一般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题目中,机床已经卖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而不能取回原物(机床)。
    (4)丁公司不能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戊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的受让人,已经交付标的物,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丁公司不能要求撤销。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便随之消灭,一般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题目中,机床已经卖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即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所以保证人庚公司还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刘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14题:

    【案例1】(本小题10分)

    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80万元。乙、丙分别以10万元的货币出资。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2012年6月1日到期),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债权人B公司经调查发现,股东甲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

    2012年7月1日,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机器设备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该机器设备在出资时的价值仅为30万元。

    经查,公司成立后,股东乙在董事王某的协助下,通过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10万元的出资转出。股东丙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10万元的货币出资。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认定股东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股东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2)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股东丙和董事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当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乙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①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②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金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①债权人B公司请求股东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债权人B公司请求董事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B公司请求股东甲、股东丙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协助股东乙抽逃出资的董事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甲、股东丙并未协助乙抽逃出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15题:

    B公司提出的改组甲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B公司提出的改组甲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 第16题:

    如果D公司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B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7题:

    2018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宜房贷”的介绍,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1年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3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并且B公司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C公司为A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8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无法清偿借款本金,B公司委托某中介机构调查发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购置海外私人游艇。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以A公司、“宜房贷”和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宜房贷”平台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A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承担挪用资金部分的清偿责任。
    (4)C公司作为保证人对A公司所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要求A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总额1%支付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3>、“宜房贷”平台是否应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是否可以将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5>、B公司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6>、法院是否必须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7>、B公司是否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并说明理由。
    <8>、如果A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D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同日A公司与D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S项目担保D银行的贷款本息。那么债权人B公司与D银行如何就S项目优先受偿?


    答案:
    解析:
    【1】 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B公司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52亿元(2-2×24%=1.52亿元)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分)
    【2】 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由于逾期利率未约定,因此应采用借期内利率24%计算,此时已经达到了24%的标准,若再计算违约金,此时总计年利率超过了24%,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2分)
    【3】 “宜房贷”平台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的是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2分)
    【4】 B公司可以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2分)
    【5】 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9.3.5-2019.9.5。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分)
    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9.3.5-2019.9.5.(1分)
    【6】 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C公司为共同被告。根据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分)
    【7】 B公司不可以放弃对S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直接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债权人B公司应当先就S项目优先受偿,不足的方可要求保证人C承担担保责任。(2分)
    【8】 首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B公司登记在先,因此B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D银行的抵押权。
    其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D银行的债权先到期,但抵押权顺序在后,因此D银行就S项目实现抵押权时,只能就B公司债权额之外的部分优先受偿。(3分)

  • 第18题:

    B股份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B公司债权人2016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B公司以债权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后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后持有B公司15%股份的A公司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B公司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发生了下列事项:
      (1)重整期间,经B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B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30日,B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套设备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
      (2)B公司债权人C公司的债权由B公司办公楼作为抵押,C公司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B公司拒绝。
      (3)B公司的出资人D公司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4)B公司的董事刘某要求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
      2016年11月,B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向普通债权人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B公司请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3)在重整期间,B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能否拒绝C公司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5)出资人D公司能否请求分配投资收益?并说明理由。
      (6)董事刘某能否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并说明理由。
      (7)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B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1分)
      (2)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A公司作为债务人B公司股东,持股15%,可以申请重整。(3分)
      (3)重整期间,B公司为借款而以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1分)
      (4)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的要求。(1分)
      (5)出资人D公司不能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1分)
      (6)董事刘某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2分)
      (7)B公司不能要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1分)

  • 第19题:

    问答题
    (4)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A公司是否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申请和解?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2)A公司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