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执行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下列叙述中不属于复核原始记录时注意事项的是()。
第5题:
现场负责人的复核
项目经理复核
项目负责人复核
税务师事务所派遣人员复核
第6题: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具备在不损害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是未参与该业务的人员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第7题:
项目合伙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确定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完成了复核
项目合伙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确定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了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并且所有的意见分歧都已经得到解决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以是项目组成员中专业胜任能力很强的人员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以是来自项目组外部、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8题:
在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前,不得出具报告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为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不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
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成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第9题: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为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不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咨询
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成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第10题:
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执行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第11题:
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
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
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12题:
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济环境
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下列各项中属于CPA应当记录的内容有()。
第17题:
项目合伙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确定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完成了复核
项目合伙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确定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了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并且所有的意见分歧都已经得到解决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以是项目组成员中专业胜任能力很强的人员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以是来自项目组外部、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18题:
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审计报告
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审计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第19题:
项目合伙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确定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完成了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以是项目组成员中专业胜任能力很强的人员
项目合伙人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确定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了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并且所有的意见分歧都已经得到解决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以是来自项目组外部、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20题:
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复核的范围和时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执行质量控制复核时应当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复核人员必须在每一页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并注明复核日期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对
错
第24题: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所有事项
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前,就可以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