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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张某的死亡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李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结果,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第2题: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张某是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第3题:

    张某是M运输公司微机系统管理员。工作期间,根据公司的业务要求开发了空运业务系统,并由公司使用。之后,张某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是“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著作权人为张某。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的著作权应属于谁(为什么)?张某获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否可以撤消(为什么)?


    参考答案:⑴著作权应属于M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因为,张某开发的软件是在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担任微机管理员期间根据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业务要求开发的“空运出口业务系统V1.0”,即该软件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因此,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但张某享有署名权。⑵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可以撤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因此,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不是软件著作权最终归属的证明,如果有相反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可以撤消的。应注意的是,只有审判机关才能确定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 第4题:

    目前数码相机正在逐步成为一种流行的数码产品,其特点:

    ① 从数码相机接口可以直接将拍摄图片输入计算机

    ② 数码相机拍摄不需要胶卷

    ③ 使用大容量内存时,可以拍摄上百张照片

    ④ 不同数码相机使用的存储器可以互换

    正确的是______。

    A.①+②

    B.①+③+④

    C.②+④

    D.①+②+③


    正确答案:D

  • 第5题:

    齐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继承齐某的遗产,法院 在审理此案时对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关于此问题,下列哪项是正确 的?( )


    A.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

    B.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C.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律规避问题

    D.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张某与齐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张某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

  • 第6题: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数码相机指南》是由张某将自己所收录的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作了整理和分类编排,并加上概括介绍后才形成的,属于汇编作品,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者,即由张某享有。

  • 第7题:

    齐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继承齐某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关于此问题,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
    • B、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 C、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律规避问题
    • D、张某是否与生前的齐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正确答案:B

  • 第8题:

    问答题
    问题二: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是否合适?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不合适。
    (2)理由:2014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则稿酬支付标准主要依照合同约定,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标准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采用,或者订约时作为参照。
    按照这一“约定优先”的原则,虽然新出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稿酬支付标准进行了修改,出版社还是可以依照原先合同确立的标准给作者付酬。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张某要求出版《数码相机指南》是否确与哪些相机生产公司无关?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否。因为《数码相机指南》是汇编作品,而法律规定出版汇编作品必须取得所汇编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授权,本案中原作品上署名的是相应的数码相机生产公司,这些公司就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以该书稿能否出版是与这些公司有关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问题四:张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没有侵犯李某的权利。
    (2)理由:《甲思想录》一书收录的文章并非李某的作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问题一: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2)理由:“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纪实作品为介绍某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一定要指明所引作品的作者及出处,而张某没有这样做;并且张某直接利用李某作品的文字数量太大,已成为其作品的实质部分,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数码相机指南》是由张某将自己所收录的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作了整理和分类编排,并加上概括介绍后才形成的,属于汇编作品,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者,即由张某享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出国前将家中祖传的一对花瓶交给胡某保管。几个月后,胡某突发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儿胡楠以为花瓶为其父所有,因办丧事需大笔现金,故将花瓶以合理价格卖给了朋友陈某。第二天,陈某依约交付了全款,并将花瓶取走。

    一年后,张某回国,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将花瓶卖给了陈某。

    问:

    (1)张某是否有权向陈某要回花瓶?为什么?

    (2)张某对胡楠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向陈某要回花瓶。(4分)

             理由:胡楠将花瓶卖给陈某卖给陈某,属无权处分行为。而陈某取得花瓶时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条件的,故陈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权。(5分)

            (2)张某对胡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分)

             理由:胡楠的无权处分行为使张某丧失了对花瓶的拥有权,损害了张某的权益。(3分)

     

     

     

     

  • 第14题:

    本题19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张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李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 平方米的楼房租给张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乙区法院营辖。”张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园房价上涨,李某不同意出卖。张某将房价款100 万元办理提存公证,李某仍不同意出卖。后李某以每平方米2500 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张某为阻止李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李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张某可以向哪个(或哪些)法院起诉?

    2.法院认为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张某与李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那么,张某是否可以参加仲裁程序?若可以.张某在仲裁程序中处于什么地位?若不可以,为什么?

    4.如果本索二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张某申请执行,那么,杏林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如果法院受理张某的起诉后,杏林公司被合并到森林公司,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张某与李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 元价格卖房的合同。那么,关于该买卖合同,张某和李某是否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是否有权干涉?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丙区人民法院。
    2.制作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
    3.不可以。因为张某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杏林公司不可以申请再审,因为案外人只有在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这个条件。杏林公司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自己对正在进行的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5.不正确。杏林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其被合并的事实不能作为诉讼中止的原因。
    6.张某与李某不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涉。张某与李某协商达成的卖房合同与判决无关,不够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涉。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法理透析】
    1.《民事诉讼法》第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与李某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的协议管辖无效。张某应当向丙区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1 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同时《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适用的法律文书为裁定。民事决定适用范围比较窄,一般只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程序事项方面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诉讼期限的事项等。
    3.《仲裁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前提是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是双方的,该程序中不存在第1 人。张某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不能参与仲裁程序。
    4.本案中,杏林公司不是当事人,对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条件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第1 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此可知,案外人只有在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不能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杏林公司可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
    5.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36 条第l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杏林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其被合并的事实不能作为诉讼中止的原因,法院裁定中止的做法不正确。
    6.《民事诉讼法》第207 条第1 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本案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所以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也就不存在执行和解。张某与李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卖房的合同,与判决无关,不构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权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 第15题:

    护士小李护理肝癌病人张某,小李工作不包括()

    A、为张某提供照顾

    B、为张某的护理问题作决策

    C、成为张某主治医师的助手

    D、为张某提供安慰


    参考答案:C

  • 第16题:

    禾某去世后,其妻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张某是否与生前的禾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关于此问题,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张某是否与生前的禾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
    B.张某是否与生前的禾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C.张某是否与生前的禾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法律规避问题
    D.张某是否与生前的禾某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答案:B
    解析:
    。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张某与禾某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张某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

  • 第17题: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为它们在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相应的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并且它们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 第18题:

    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 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张某要求出版《数码相机指南》是否确与哪些相机生产公司无关?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否。因为《数码相机指南》是汇编作品,而法律规定出版汇编作品必须取得所汇编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授权,本案中原作品上署名的是相应的数码相机生产公司,这些公司就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以该书稿能否出版是与这些公司有关的。

  • 第19题:

    数码相机拍完一张照片后,通常要停1-20秒,才能继续拍照,为什么?()

    • A、数码相机在为下次拍摄预热
    • B、数码相机在处理和保存影像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问题二:林某是否侵犯刘某的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林某侵犯了刘某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1)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同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林某在合法获得卡通形象手稿所有权的同时,也得以享有该手稿的展览权,但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作品的刘某。
    (2)林某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可以按侵犯的客体分成两大类:财产权侵权和人身权侵权。其中,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由权利人控制和行使并因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即意味着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
    材料中,林某以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爸爸、妈妈和我》的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绘制了10幅插图。这些插图虽然包含了林某的智力成果,但是其中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上与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极为相似,因此,林某是以演绎的方式使用刘某的作品,其演绎作品虽然也有创作的成分,但是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请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本题10分)中国公民张某编写了一部书稿《数码相机指南》,于2004年1月将该书稿大纲送交甲出版社联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规定程序进行选题论证并列选后,与张某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编《数码相机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张某保证合法拥有《数码相机指南》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如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问题,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甲出版社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为期5年;如果书稿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甲出版社应于张某交付该书定稿后的5个月内出版该书,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人民币1万元。2004年3月,张某按合同约定将最后改定的全部书稿交付甲出版社。该书稿将数十家数码相机生产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相机的功能特点等分成八大部分编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绍该类相机的共同特性。审稿人员都认为:该书稿的编排和介绍也还合理、到位,但是其中汇集的许多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按署名来看其著作权应属于相应的相机生产公司,必须得到这些公司的许可使用授权该书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与张某联系,请其提供有关公司的授权证明。但是直到当年11月,张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决定不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张某。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出版社。诉状称:已经拥有《数码相机指南》专有出版权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对书稿提出过任何修改意见,这足以说明书稿质量已经达到可以出版的质量标准,该社本应当按合同约定至迟于2004年8月出版该书,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构成违约;甲出版社索取数十家公司的授权证明,只是为了规避违约责任而企图迫使张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为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载有的内容只是一些现成的技术数据和已经客观存在的相机操作方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且它们都是赠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数码相机指南》能否出版与这些公司毫无关系。最后,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数码相机指南》,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问题一: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为什么?答:问题二:张某是否可以成为《数码相机指南》的著作权人?为什么?答:问题三:张某要求出版《数码相机指南》,是否确与那些相机生产公司无关?为什么?答: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问题三:张某要求出版《数码相机指南》,是否确与那些相机生产公司无关?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要求出版《数码相机指南》与那些相机生产公司有关。
    (2)理由:《数码相机指南》是汇编作品、而法律规定出版汇编作品必须取得所汇编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授权,本案中原作品上署名的是相应的数码相机生产公司,这些公司就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以该书稿能否出版是与这些公司有关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问题二:甲出版社是否侵犯李某的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某的权利。
    (2)理由:甲出版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将张某的作品予以出版,从而扩大了侵权影响,应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