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题目
多选题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

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

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相似考题
更多“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欠乙商场货款5万元(已到期),乙商场欠甲公司货款2万元(已到期),甲公司拟主张抵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不得主张抵销
    C.甲公司主张抵销时可以附条件
    D.抵销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甲公司和乙商场的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所以可以抵销;(2)选项C: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3)选项D:抵销使得双方债权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 第2题:

    多选题
    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

    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

    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

    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在本案中,债权人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请求丁公司偿还其拖欠乙公司的30万元到期货款。

  • 第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项,2011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应还款。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乙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于是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D项,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BC两项,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
    【说明】《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但由于该法律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题是2013年的试题,《民法总则》无溯及力,本题的解答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此题从另外一个侧面提醒考生,对民法题中的时间和数字要敏感,题干中的文字皆有其用处。

  • 第4题:

    多选题
    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

    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

    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

    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己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BC两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因此,30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
    D项,丙公司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使乙公司(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公司所有。因此,丙公司有权转让其办公用房。

  • 第5题:

    多选题
    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7年真题]
    A

    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

    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

    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

    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在当事人未就担保实现顺位进行约定的情形下,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须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之后乙银行可选择就丁的质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 第6题:

    多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1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1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即丁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丁公司继续存续,甲公司解散。
    B项,《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丁公司承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债务由丁公司承继,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80万元债权,因此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销。
    C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目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题中,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D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9项规定,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第99条规定,本法第37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即公司的合并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

  • 第7题:

    多选题
    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乙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发起人,故乙公司无须为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可。

  • 第8题: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

    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

    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是契约,是双方合意,因此在乙、丙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效力,对第三人甲公司来说,则是在获得通知后,才对甲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并不必然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除非乙丙公司在转让协定中已有约定。

  • 第9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

    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

    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

    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 A
    解析:
    D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公司是债务人,乙公司是债权人,若发生实现质权的情形,甲公司从乙对丙的债权中优先受偿,地位类似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以丙对乙的抗辩可以向甲主张。
    A项,《物权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乙公司清偿主债务,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即甲公司提供的保证消灭,乙公司提供的债权质权反担保也消灭。
    B项,《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未通知丙公司,则债权转让对丙不生效,丁公司不能向丙主张。反之,如果是在债务的转让中债务人将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项,《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甲、乙在设立债权质权时不能约定流质条款。

  • 第10题:

    多选题
    就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行为

    B

    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

    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D两项,《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机床转让给李某,又因为李某为乙公司董事,故其对乙公司不合理低价转让的行为明显是知情的,该转让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债权,故甲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乙公司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甲公司不行使撤销权,自然有权请求乙公司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B项,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机床已经交付,故乙公司已取得机床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返还机床。C项,甲公司并非乙公司与李某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无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

    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

    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

    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甲和丙对抵押权的顺序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债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拍卖房产或者行使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并非一定要先拍卖房产。
    B项,银行享有机器设备和房产的两种抵押权,银行可以选择拍卖房产或者行使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但由于银行对机器的抵押权并未进行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应给质权人即乙公司预留出质权人的份额。
    CD两项,当质权先设立时,不论之后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按照设立的先后顺序实现权利)。若已登记的抵押权设立在先,则优先顺序为: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题干中机器设备上的担保物权的设立顺序依次为: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无登记的抵押权、丁公司的有登记的抵押权。乙公司的质权时间上最先,丁公司的抵押权有登记,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优先顺序为:乙公司质权>丁公司抵押权>银行抵押权。

  • 第12题:

    多选题
    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

    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

    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

    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两项,《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
    C项,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D项,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戊公司与己公司之间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 第1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 D
    解析: (1)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3月25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即使乙银行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甲公司,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定事由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同理,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诉讼时效也不会因此而中断,因此,选项BC错误;(2)债权人(乙银行)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甲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甲公司)对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因此,选项A错误;(3)债务人(甲公司)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丁公司)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

  • 第14题: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012年真题]
    A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公司、丁公司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题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两个合同均有效。

  • 第15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丁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货款。2013年10月,甲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分离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11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2年真题]
    A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因未通知丁公司,该转让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丁公司在未接到通知前只有义务向乙公司履行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第16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012年真题]
    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

    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

    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C三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可对甲主张。即次债务人有权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同时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D项,《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第17题:

    多选题
    下列各相关人对债务的主张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是(  )。[2010年真题]
    A

    丁商业银行以抵押物市值高于对罗格公司的总债权为由,主张对该抵押财产享有1280万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B

    戊公司以其对庚公司拥有100万元债权而庚公司对罗格公司拥有100万元债权为由,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

    C

    辛公司以罗格公司现库存原材料均为其供应且未支付价款为由,主张对价值100万元的库存原材料行使取回权

    D

    管理人以罗格公司提前清偿壬公司300万元债务的行为不当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行使追回权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罗格公司仅对丁商业银行的800万元货款进行了抵押担保,故丁商业银行仅能在800万元的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B项,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与其债权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C项,取回权,是指物权所有人请求管理人从其接管的财产中返还自己原物的权利。C选项中的库存原材料的所有权并非债权人辛公司而是罗格公司,因此,辛公司对原材料不享有破产取回权。
    D项,追回权是指为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破产的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本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第18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

    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

    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

    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多选题
    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

    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

    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

    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

    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正确答案: C,A
    解析:
    AB两项,方某以自己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关系应约束方某与庚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并不是座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
    C项,《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丁公司对其义务进行了确认,应属对维修合同的追认。丁公司对于方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丁公司便是汽车维修合同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项,《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汽车已经被取走,戊公司已经丧失对汽车的占有,故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 第20题: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

    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

    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通知债务人乃是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条件。C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可知,甲公司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乙公司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主张。D项,《合同法》第81条还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债权转让后,应由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并不负担保责任。

  • 第21题:

    多选题
    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

    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

    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

    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甲对A公司的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BC两项,《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乙对A公司附有条件的债权和丙对A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均可以申报。破产债权的申报原则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D项,《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不必申报。

  • 第22题:

    多选题
    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真题]
    A

    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

    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

    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B两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据法条可知,代位权诉讼应当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针对次债务人而提起的,故本案中,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并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故丙公司可以提起代为诉讼。
    D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将其设备寄存在乙处,乙未经甲同意,用该设备作为出资与丙设立了丁公司,丁公司不知情,乙已将该设备交付给丁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有权取回设备

    B

    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C

    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D

    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C
    解析:
    出资人乙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物权法》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处理:即该出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只要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最终为丁公司所有,甲无权取回设备,但可以向乙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