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银行应龙云公司的申请开出了以土马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土马公司到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查单据时发现提单与信用证之间关于公司的名称有一些不符之处。但并不明显,所以予以支付。乙银行要求甲银行偿付时,遭到拒绝。根据UCP600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 甲银行不应当拒绝B 如果甲银行接受了该不符点,则龙云公司有权拒绝付款C 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进行审查,不审查实质D 该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而存在

题目
单选题
甲银行应龙云公司的申请开出了以土马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土马公司到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查单据时发现提单与信用证之间关于公司的名称有一些不符之处。但并不明显,所以予以支付。乙银行要求甲银行偿付时,遭到拒绝。根据UCP600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
A

甲银行不应当拒绝

B

如果甲银行接受了该不符点,则龙云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C

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进行审查,不审查实质

D

该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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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IF(神户),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日本甲银行申请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甲银行开立后寄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取得提单,同时开出汇票、发票等单据。随后,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议付,深圳分行审查后办理了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甲银行要求偿付,甲银行核对无误后偿付中行深圳分行,并通知乙公司付款赎单。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深圳分行在审单时应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问也应当一致

    B.若该信用证经丙公司提供保证,则一旦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丙公司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D.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正确答案:ACD
    [考点] 信用证;银行审单义务及免责;保证责任
    [答案及解析] ACD。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必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此处的“单”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主要包括:货物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故A项正确。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免责:(1)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2)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3)不可抗力免责;(4)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故CD项正确。注意保证责任的问题:(1)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能以此免除保证责任;(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未征得原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B项错,丙公司仍要承担原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 第2题:

    甲公司使用了非法手段制造的假信用证,乙公司在信用证中注明“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丙公司出具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的提单来获得信用证下付款,丁公司以保函换取了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后到银行申请付款。对于上述四种情形,下列说法当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是信用证欺诈

    B.甲、乙公司都是信用证欺诈

    C.甲、丙、丁公司是信用证欺诈

    D.甲、乙、丙、丁公司都是信用证欺诈


    正确答案:D

    【考点】信用证欺诈
    【解析】使用假信用证属于信用证欺诈是没有问题的,故甲公司是信用证欺诈;使用非合法的签发人签发的提单来获得信用证下付款属于伪造提单,故丙公司也是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获得付款,是信用证欺诈的一种情况。故丁公司是信用证欺诈;注明“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的信用证是“软条款”信用证,属于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故答案是D项。

  • 第3题: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商议出口一批中国特产,双方协议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美国乙公司向美国花旗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在其中约定甲公司提供2016年9月25日前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在备货时发现无法在2016年9月25日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遂联系乙公司申请变更为9月28日前交货,乙公司表示同意。最后甲公司向花旗银行提供了2016年9月27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双方约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范相关行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美国花旗银行应该承担向甲公司的付款义务
    B.即使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变更装船日期的提议,花旗银行仍旧可以拒绝付款
    C.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高度仿真的9月24日已装船清洁提单,花旗银行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公司,并不影响其向乙公司要求付款
    D.甲公司应该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的原则对单据进行审查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大家注意,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具有独立的审单义务,不受开证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制约。本案中乙公司同意改变提单开立日期,但开证行并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日期,银行没有付款义务。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对银行并没有任何的制约,甲公司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当然可以拒绝付款。选项C正确。大家注意,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的审单义务只保证单据在表面上一致。高度仿真显然具备表面一致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根据信用证付款后可以向开证申请人要求支付。选项D正确。UCP600明确了三相符的审单原则,分别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

  • 第4题: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CIF价格,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01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1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15年7月27日,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Amanda”号运输。但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Amanda”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卖方与承运人串通伪造。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A.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B.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上诉
    D.中国甲公司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由于银行仅负表面审查单据的义务,所以当卖方日本乙公司提交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时,银行应付款,银行对卖方所提交单据的真伪性免责。所以一旦银行基于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而付款。开证申请人中国甲公司无权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B错。根据规定第13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C错。除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外,买方中国甲公司也可以基于其与日本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维护其利益,根据规定第14条。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D正确。

  • 第5题:

    秦进公司向甲银行贷款,乙银行出具了备用信用证为该笔贷款担保,后秦进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甲银行向乙银行出示了秦进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乙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乙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B.乙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甲银行付款
    C.与商业信用证适用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D.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性有赖于甲银行与秦进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备用信用证及其特点。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其特点是,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A对,B错。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前者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后者适用UCP600号。C对。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D错。

  • 第6题:

    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
    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
    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
    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备用信用证。 A项,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付款的一种书面承诺。备用信用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担保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违约证明时,担保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担保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贷款协议这一基础合同。备用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A项错误。
    B项,备用信用证不同于商业跟单信用证:前者本质是一种融资担保,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后者是一种支付方式,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B项错误。
    CD项,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基础合同,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担保责任。C、D正确。

  •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给了开证行的往来代理行。银行在审单时,发现提单上与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记载略有差异,遂联系乙公司询问是否放弃不符点,乙公司表示同意。银行遂对甲公司解付,并将相关单据转移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时,发现甲公司手中有两份正本提单,丙公司已经凭另一份提单将货物提走。关于该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正确的观点有:

    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
    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答案:A,D
    解析:
    该题考察无单放货、信用证的相关规则。 A正确,UCP600规则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没有特别约定且经过银行同意的一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错误,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是联系并不是银行的义务。C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甲公司要了两份正本提单,导致乙公司拿不到货物,属于“CISG”第25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根本违约。

  • 第8题:

    美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美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议付,同时为了信用增级,又指定美国丁银行保兑此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将有关单据交丙银行议付,但该议付行破产,甲公司遂向丁银行要求付款,丁银行以甲公司应先向议付行和开证行要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议付行破产的情况下应先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 B、丁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议付行的破产而受影响
    • C、若开证行也破产,甲公司方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
    • D、若乙公司作为最终付款人破产,则所有银行的付款义务均解除

    正确答案:B

  • 第9题:

    A与B两公司签订进口某批货物的买卖合同,并约定A公司应于约定期内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保兑信用证。A公司依约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由B公司所在国的乙银行保兑,B公司收到信用证即办理完装运手续,随后便向乙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乙银行付款。对此,乙银行应该( )

    • A、依B公司的要求付款,而不得拒绝
    • B、拒绝B公司的付款要求
    • C、可以付款,但须在取得开证行甲银行的同意后付款
    • D、可以付款,但须取得A公司的同意后付款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IF(神户),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甲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甲银行开立后寄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取得提单,同时开出汇票、发票等单据。随后,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议付,深圳分行审查后办理了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甲银行要求偿付,甲银行核对无误后偿付中行深圳分行,并通知乙公司付款赎单。就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深圳分行在审单时应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也应当一致
    • B、若该信用证经丙公司提供保证,则一旦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丙公司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C、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内容的真实性等概不负责
    • D、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正确答案:A,C,D

  • 第11题:

    单选题
    甲银行应龙云公司的申请开出了以土马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土马公司到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在审查单据时发现提单与信用证之间关于公司的名称有一些不符之处。但并不明显,所以予以支付。乙银行要求甲银行偿付时,遭到拒绝。根据UCP600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
    A

    甲银行不应当拒绝

    B

    如果甲银行接受了该不符点,则龙云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C

    银行只对单据的表面进行审查,不审查实质

    D

    该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而存在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根据UCP600及相关国际惯例,银行对信用证具有独立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乙银行发现提单与信用证之间关于公司的名称有一些不符之处,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土马公司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的审单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在乙银行接受了不符单据的情况下,开证行有权拒绝偿付上述银行。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CD两项,UCP600号第4条第1款规定,信用证在性质上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UCP600号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故银行对于单据只进行表面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 第12题:

    多选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

    B

    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

    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
    BD两项,《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据此,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C项,《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13题: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

    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正确答案:AC
    [考点] 票据抗辩、票据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 AC。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
    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第14题:

    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正确答案:ABCD

  • 第15题:

    中国金星公司从中东利亚德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中国甲银行出具信用证。利亚德发货后持单据向甲银行指定的乙银行请求付款,乙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利亚德公司称金星公司接受此不符点,甲银行经与金星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乙银行付款:后金星公司得知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清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利亚德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
    B.金星公司已接受了不符点,银行也应接受不符点
    C.虽然乙银行已付款,法院仍能裁定甲银行中止支付
    D.甲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金星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项的规定,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属于信用证欺诈。BD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C错,依第10条的规定,即使法律已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如乙银行已付款,则法院不能再裁定中止支付。

  • 第16题: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水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有效期为8月20日。后来,中国卖方要求德国买方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30日,买方同意,但是忘记将有效期延长的消息告知银行。甲公司于8月22日向银行议付,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可以在9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拒付通知
    B、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
    C、银行不进行议付,因为已经过了议付的有效期
    D、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乙公司已经修改了信用证的议付期限

    答案:C
    解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的审单期限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所以A项错误;受益人应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议付,超过议付的有效期,银行将不进行议付。由于买方没有把有效期延长通知银行,因而有效期仍是8月20日,甲于8月22日议付,银行将不进行议付。所以B、D错误,C正确。

  • 第17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可撤销信用证。AD项,根据UCP600第16条,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申请人接受不符点,D项错误;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如拒绝接受不符点,仍可拒付,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B项正确。
    C项,根据该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本题中,作为指定行的丁银行已经付款,则不应再裁定丙银行止付,C项错误。

  • 第1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付款。甲公司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将相关单据交给了开证行的往来代理行。银行在审单时,发现提单上与信用证开证行的要求记载略有差异,遂联系乙公司询问是否放弃不符点,乙公司表示同意。银行遂对甲公司解付,并将相关单据转移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时,发现甲公司手中有两份正本提单,丙公司已经凭另一份提单将货物提走。关于该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国际惯例,正确的观点有:

    A、该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B、根据诚实信用和善意履行的原则,银行在审单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有义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
    C、承运人在该案件中需向乙公司承担货物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额度的赔偿责任,然后承运人有权向丙公司和甲公司进行追偿,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在该案件中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答案:A,D
    解析:
    该题考察无单放货、信用证的相关规则。
    A正确,UCP600规则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因此,没有特别约定且经过银行同意的一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B错误,UCP600第16条b项规定: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但是联系并不是银行的义务。C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甲公司要了两份正本提单,导致乙公司拿不到货物,属于“CISG”第25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毫无疑问属于根本违约。

  • 第1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后来,乙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而拒绝付款;此时,甲公司才发现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为侵权产品。关于本案,下列项正确的是()

    • A、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故甲公司所开具的汇票无效
    • B、银行可以拒绝乙公司的提示付款
    • C、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 D、银行拒绝付款使得该票据权利消灭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A银行承兑该汇票,甲公司将汇票金额足额打入其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2013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付款日期为见票后3个月付款。2013年1月15日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承兑。2013年1月2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2013年1月30日丙公司持汇票到B银行贴现,B银行审查后予以贴现。2013年4月15日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己未收到甲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付款,B银行向丙公司追索,2013年4月30日丙公司向B银行付款,2013年5月2日同时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追索,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汇票贴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无效
    • B、贴现行为无效
    • C、乙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 D、甲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中国甲公司从中东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中国丙银行出具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后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于是向中国某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 A、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构成信用证欺诈
    • B、尽管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仍可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
    •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正确答案:A,B

  • 第22题:

    多选题
    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

    B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

    C

    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

    D

    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①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②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③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④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

  • 第23题:

    问答题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CI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1)在cIF贸易术语下,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3)开证银行能否以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A公司付款?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后来,乙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乙公司拖欠自己的借款不还而拒绝付款;此时,甲公司才发现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为侵权产品。关于本案,下列项正确的是()
    A

    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瑕疵,故甲公司所开具的汇票无效

    B

    银行可以拒绝乙公司的提示付款

    C

    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D

    银行拒绝付款使得该票据权利消灭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