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甲要向丁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随之终止C由于房屋是共有的,所以不得抵押D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E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第三人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题目
多选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甲要向丁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随之终止

C

由于房屋是共有的,所以不得抵押

D

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E

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第三人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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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C

  • 第2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由于近日房价持续上扬,甲向乙、丙、丁提议将该房屋卖出,以赚取差价。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将该房卖出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将该房卖出

    C.只要乙、丙、丁中有两人同意,甲就可以将该房卖出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将该房卖出


    正确答案:C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3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在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参考答案:B
    解析:本案中,甲加盖的房屋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故B项正确。A项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前属于其共同共有;D项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为善意,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

  • 第4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继承的两间房屋
    D:丙不可能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答案:B,C
    解析:
    因继承所得财产在未经分割前继承人对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所以A项不正确。B项为原始取得,虽未经乙的同意但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所有权。再依《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C项正确应选。

  • 第5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房屋,甲占该房屋70%份额,现甲欲将该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 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占该房屋70%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因此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 第6题:

    甲、乙、丙将共同拥有的房屋租给丁,之后,甲欲将其共有份额出卖,(  )。
    A.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B.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
    解析:
    【精解】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存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故选A项。

  • 第7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甲要向丁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B、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随之终止
    • C、由于房屋是共有的,所以不得抵押
    • D、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 E、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第三人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正确答案:A,E

  • 第8题:

    单选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表述是正确的是(  )。
    A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住房的共有人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9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6年真题]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无论是将共有份额转让给共有人,还是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人,均无须经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同意。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本题中,如果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则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12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向共有人之外的戊转让其共有份额,共有人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丙、戊都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但戊愿意一次付清价款,该给付方式优于丙提出的分期付款方式,因此丙、戊的条件不同等,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未交待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甲如果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与转让自己的份额,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

    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

    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

    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点】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人与转让其财产权利的,原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C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D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E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正确答案: B,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甲要向丁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随之终止

    C

    由于房屋是共有的,所以不得抵押

    D

    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E

    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第三人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购买年货,回家途中因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各方对此三间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三间应如何处理?( )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独自继承

    C.由丙、丁平分遗产

    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正确答案:C

  • 第15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转让其共有份额时,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选项B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乙、丙、丁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戊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丙是分期付款,戊的付款条件优于丙,故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选项D说法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若甲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的,丙、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16题:

    甲将自己的私房三间作价5万元卖给乙,居住一年之后,乙将该房屋以6万元价格卖给丙,丙居住2年后,以8万元价格卖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划为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3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则该房屋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力。

  • 第17题:

    甲、乙、丙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丁,甲欲将其共有份额出卖,则(  )。

    A.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B.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C.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
    解析:
    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并存的情形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第18题:

    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

    •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 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 E、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正确答案:A,B

  • 第20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甲有权自主决定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

    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

    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D

    丙不可能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被继承的财产在未经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B项,加盖房屋构成添附,应当由被添附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甲、乙共同取得
    CD两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丙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善意取得该三间房屋。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

    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

    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

    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正确答案: D
    解析:
    对于继承的两间平房,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为共同共有人。对于加盖的一间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甲一人所建,应该属于甲所有。第三人丙善意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不能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乙可以向甲请求侵犯财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块玉石,根据约定,三人对该玉石的份额分别是3:3:4。现甲打算转让自己的份额,丁知道后打算以直接支付20万元的价款买下该份额。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转让给丁的行为属于对外转让,因此甲丁转让其共有份额,须征得乙、丙同意

    B

    若乙以20万元分期支付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则甲应当将份额出售给乙

    C

    若丙以立即支付20万元的方式要求购买甲的份额,但甲需要向丙借款,则甲应当将该份额出售给丙

    D

    若甲在乙、丙之间选择一人转让其份额,则另一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A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BC两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乙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同样,丙要求甲提供借款的行为也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向外部第三人转让的情形。

  • 第24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房屋,甲占该房屋70%的份额,现甲欲将该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事未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

    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

    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C

    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

    无须乙、丙、丁同意


    正确答案: B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