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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参考答案: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 第2题:

    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


    参考答案: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


  • 第3题:

    如何定义婚姻质量?A-调适性质 B-态度和看法 C-感性认知和体会 D-理论内涵婚姻质量是指已婚者对自己婚姻的(),对配偶及婚姻关系的(),每对夫妇的婚姻质量就是他们对自己婚姻的幸福和满意程度,已婚者对婚姻关系的()、方式、频率和效果构成了婚姻质量的基本(),婚姻质量应该是婚姻关系的客观调适质量。


    参考答案:C;B;A;D

  • 第4题: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如何正确看待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正确答案: (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首先,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婚姻必须是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家庭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一个人都因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地位,在共同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转化。其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正常的婚姻关系基于男女两性的差别,蕴含着性的因素;自然的亲属关系是生育的后果,形成了血缘的纽带,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生理的和心理的需求以及自然界生生不息的演进规律。这是它和其他人际关系(比如朋友、同事、邻居等)的根本区别所在。(2)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第一,关于婚姻家庭与自然因素的关系,必须注意它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没有这种自然的需求,婚姻家庭关系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无从发挥其在人类社会存续、演进中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不能仅仅以单纯的支配与被支配的眼光来看待自然因素与婚姻家庭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关于婚姻家庭与社会因素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人群,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但是婚姻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婚姻家庭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组织和生产方式等等,都会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政治信仰、法律意识等等,无一不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着重要的作用。第三,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因此,应该从整体和统一的意义上分析二者的关系,而不能将它们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 第5题:

    如何理解婚姻的本质?结合实际进行具体论述。


    正确答案: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社会制度,是在人类男女两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出现的,夫妻关系及姻亲关系是它的产物。婚姻是其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男女两性基于性爱的需要而达到性的结合,从而满足男女两性生理和心理的需求,以及通过婚姻这种形式繁衍后代的需要。
    婚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男女两性通过婚姻关系实现结合,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人性的完美和统一。
    婚姻的本质主要通过其社会属性表现出来。性虽然是婚姻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但并不等于婚姻的全部,除此之外,婚姻还包括由法律和习惯所固定下来的夫妻关系、姻亲关系等,包括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的统一。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婚姻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社会性。

  • 第6题:

    如何认识恋爱与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要求?


    正确答案: ①恋爱中的道德规范: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②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 第7题:

    如何保持婚姻的长久稳定?


    正确答案: 1、做好婚前准备
    2、经营婚姻

  • 第8题:

    判断题
    “娶妻如之何?”字义是男人如何娶妻子。其实就是男女如何结为夫妻,如何结成婚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如何正确看待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正确答案: (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首先,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婚姻必须是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家庭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一个人都因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地位,在共同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转化。其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正常的婚姻关系基于男女两性的差别,蕴含着性的因素;自然的亲属关系是生育的后果,形成了血缘的纽带,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生理的和心理的需求以及自然界生生不息的演进规律。这是它和其他人际关系(比如朋友、同事、邻居等)的根本区别所在。(2)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第一,关于婚姻家庭与自然因素的关系,必须注意它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没有这种自然的需求,婚姻家庭关系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无从发挥其在人类社会存续、演进中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不能仅仅以单纯的支配与被支配的眼光来看待自然因素与婚姻家庭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关于婚姻家庭与社会因素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人群,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但是婚姻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婚姻家庭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组织和生产方式等等,都会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政治信仰、法律意识等等,无一不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着重要的作用。第三,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因此,应该从整体和统一的意义上分析二者的关系,而不能将它们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离婚协议书中需要明确的三项主要内容是()。
    A

    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

    B

    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如何履行

    C

    财产及债务如何分割并履行、孩子抚养问题、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D

    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关系确己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依据我国《婚姻法》,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参考答案: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①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④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第13题:

    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后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的?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第14题:

    “娶妻如之何?”字义是男人如何娶妻子。其实就是男女如何结为夫妻,如何结成婚姻。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5题:

    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


    正确答案:我国婚姻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关系确己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 第16题: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正确答案: (1)自然属性。由于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因此婚姻具有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从本质上看,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婚姻具有社会属性。

  • 第17题:

    离婚协议书中需要明确的三项主要内容是()。

    • A、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
    • B、孩子的抚养问题、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如何履行
    • C、财产及债务如何分割并履行、孩子抚养问题、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 D、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正确答案: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
    (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 第19题:

    问答题
    如何经营婚姻?

    正确答案: 1、彼此信任,相互尊重;
    2、相互扶持,共同成长;
    3、勇于表达,相互欣赏;
    4、宽容忍让,相互支持;
    5、沟通有道,两性争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

    正确答案: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撤销婚姻关系和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否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管机关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样规定是和结婚主体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权相适应的。结婚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是否请求撤销当然也应由被胁迫的当事人自己决定。如同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其本人决定结婚问题一样,除被胁迫方本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