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第()条还规定了地方性规章的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显然,北京市卫生局无权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属越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