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巴西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中国B航运公司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发现约短少25%。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航运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航运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

题目

中国A公司与巴西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中国B航运公司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发现约短少25%。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航运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B航运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为承运人B航运公司的过失造成,所以B航运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请问B航运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评析此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①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实践中,一般将承运人未作任何批注的提单称作“清洁提单”。承运人若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按提单上载明的内容收到货物,而当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则可推断该不符是在承运人管理货物的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货物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装卸所运货物,那么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致使货物受到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根据《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承运入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对托运人来说,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上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他仍然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因为提单中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一般是依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的。但对于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来说,清洁提单是终结性的证据,即承运人对提单的受让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因为,提单受让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他只能完全凭信赖提单上所记载的事项行事。如果提单上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要求赔偿,但承运人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提单受让的人损失。这在法律上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③本案中,对收货人C公司而言,承运人B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是B公司已按提单记载情况收到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终结性证明,即使B公司能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是托运人的原因所造成,B公司仍然应向信赖提单记载事项的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托运人A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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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五)

    我国A公司向韩国B公司订购手机10000部,合同规定,手机价格为每部300美元,CIF中国C市,2009年5月30日韩国某港口装船。2009年5月30日货物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B公司向航运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中国c市后,A公司发现,手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航运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B公司索赔。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航运公司对手机外包装破损的损失( )。

    A.不应当承担责任

    B.应当承担责任

    C.应当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D.是否承担责任从案例信息中无法得出判断


    正确答案:B
    B。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承运人责任。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收的货物表明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用保函换清洁提单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诈提单持有人,保函亦因欺诈而归于无效。航运公司虽然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但是该保函仅在航运公司和B公司之间有效,无法对抗A公司,因此航运公司对手机外包装破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 第2题:

    共用题干

    泰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香米5000袋的合同,泰国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取得了清洁提单,但是当货物抵达宁波港口,中方发现该批货物部分开袋后出现飞虫,经查明是部分货物携带虫卵的缘故,此外货物还出现了短少,买方实际仅收到4990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
    B、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泰国公司索赔
    C、对于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于出现飞虫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卖方泰国公司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B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选项A、B、C正是法条的表述。由于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单据,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卖方不得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D项不正确。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之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A错。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B正确。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C错误。依公约第66条的规定,如果货物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货款的义务,D错。
    2000年通则CFR术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以装港货物置于船上为界,但是,所谓风险是指货物因外界因素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包括货物自身的质量瑕疵。而且,风险转移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卖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由于卖方未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因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所以A错误,C正确。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所以B、D正确。
    货物在装运时,其内含有虫卵,这是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因此,中国买方应该向托运人泰国公司要求索赔,所以A正确。至于短少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要对货物的短少承担责任。因此B错误,C正确。对于卖方交货不符,买方既可以要求卖方减价,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因而D项正确。
    A错,卖方甲公司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海水引起的损失水渍险是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此种损失。B错,乙公司是买方,CIF下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转移给了买方乙公司,但该批货物是投保了水渍险的。C对,承运人对由于天灾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D对,水渍险对由于海浪过大引起的大米被海水浸泡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第3题: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一批玻璃器皿,双方约定CFR上海,日本乙公司将货物交日本航运公司丙托运,乙公司在运输合同中要求丙在船舱中铺垫一些防震的物品以保证货物完好,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在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出现。丙航运公司向日本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后来,丙航运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防震措施,加之海上风浪过大致使货物大部分破碎。此时,中国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

    A、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
    B、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
    C、中国甲公司无法向日本乙公司请求赔偿,因为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是完好的
    D、中国甲公司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日本乙公司要求赔偿

    答案:D
    解析:
    中国甲公司无法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所以A项错误。中国甲公司也无法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因为提单中并没有写明丙的防震义务,而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所载事项为准,所以B项错误。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其交给承运人的货物完好,但是并不是说中国甲公司一定无法向日本乙公司索赔,因为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日方赔偿。因为卖方有义务提供足以保全货物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日本乙公司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因而要承担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4题:

    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 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 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 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 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 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购5箱货物,短少5 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 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 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A,C
    解析:
    .损失有两项: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 二是货物数量短少。.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面有缺陷,根据 《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 法》第51条第9项、第243条第2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 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 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 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 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那么对该损失能否 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答 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交货时所交货 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巳经违約(货物品 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故A项是正确的。对后一损 失,因为承运人签发了 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 巳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_箱货物,也表 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 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 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 由,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 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 第5题:

    ()是预借提单。

    • A、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己装船提单
    • B、货物已装船完毕,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 C、货物已装船完毕,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
    • D、货物装船完毕,船公司按实际装船完毕日期所签的提单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商品合同的协议,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卖方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丙作为承运人,丙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收货港后,买方检验货物时发现,货物发生损失,经查明,该损失是由于丙公司的船员为排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冲破,水顺着破洞流人船舱,致使货物湿损。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货物的损失应由()来负担。

    • A、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B、航运公司丙
    • C、买方甲
    • D、卖方乙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定义: ①短交:指货物包装良好,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核对,发现货件短少。 ②短卸: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箱符合,这种情况多是运输公司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因疏忽短卸,甚至有的故意短卸。 ③短失: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单证均证明货物已经全部装到运输工具上,或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现货物短少。 典型例证: (1)广州某外贸公司收到一批从美国进口的彩电,经开箱检验,20台彩电有损坏。 (2)某船舶运输公司为上海某客户运输一批从智利进口的铁矿石,船舶到达上海港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铁矿石吨数与提单所列明数量相比少5吨。 (3)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优质大米,货物在泰国曼谷交货,发票、提单列明交货数量与合同交易数相符。货物在天津海关人关后,发现实际货物比合同交易量少2吨。 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

    • A、0个
    • B、1个
    • C、2个
    • D、3个

    正确答案:C

  • 第8题:

    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货物,并且短少货物是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发现,则被保险人应向()索取溢短卸证明。

    • A、承运人
    • B、港口当局
    • C、装卸公司
    • D、保险人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一批玻璃器皿,双方约定CFR上海,日本乙公司将货物交日本航运公司丙托运,乙公司在运输合同中要求丙在船舱中铺垫一些防震的物品以保证货物完好,但是该条款并没有在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出现。丙航运公司向日本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后来,丙航运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防震措施,加之海上风浪过大致使货物大部分破碎。此时,中国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  )。
    A

    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

    B

    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

    C

    中国甲公司无法向日本乙公司请求赔偿,因为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是完好的

    D

    中国甲公司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向日本乙公司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中国甲公司无法依据运输合同向丙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B项,中国甲公司也无法依据提单向丙请求赔偿,因为提单中并没有写明丙的防震义务,而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所载事项为准。
    CD两项,日本乙公司拿到了清洁提单,证明其交给承运人的货物完好,但是并不是说中国甲公司一定无法向日本乙公司索赔,因为中国甲公司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日方赔偿。由于卖方有义务提供足以保全货物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日本乙公司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因而要承担责任。

  • 第10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商品合同的协议,规定的价格术语为CIF,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卖方乙公司委托中国某航运公司丙作为承运人,丙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收货港后,买方检验货物时发现,货物发生了损失,经查明,该损失是由于丙公司的船员在管理船舶时为排雨水而用铁棒疏通排水管道,但不慎将排水管道捅破,雨水顺着破洞流人船舱,致使货物湿损。货物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B.船运公司丙

    C.买方甲

    D.卖方乙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丙公司船员过失导致船舶出现漏洞,其行为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并非管货过失致使货物受损,故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免责,B不选。另外,水渍险的范围不包括淡水雨淋险(淡水雨淋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单独附加投保),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负责损失,A不选。CIF价格术语,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卖方对此损失没有责任,所以损失应由买方甲自己承担,所以选C。

  • 第11题:

    共用题干

    中国上海某公司与印度某公司签订了进口1.5万吨白糖的合同,共3000万袋,价格条件是FOB孟买,每吨360美元。该批货由一艘巴拿马籍货轮承运,上海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在印度港装货过程中,船长看到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且已有“脏包”,很明显是雨水造成的。承运人欲在提单上批注,后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抵达上海港后,上海公司提货时发现有560包白糖被雨水污染,此外货物还短少380包。对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
    B、承运人可以依据保函要求收货人直接向托运人索赔
    C、若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可以凭借保函起诉托运人
    D、对于货物的全部损失,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A
    解析:
    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

  • 第12题:

    定义:①短交:指货物包装良好,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核对,发现货件短少。②短卸: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数量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相符合,这种情况多是运输公司将货物误卸其他口岸,或因疏忽短卸,甚至有的是故意短卸。③短失: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单证均证明货物已经全部装到运输工具上,或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现货物短少。典型例证:(1)广州某外贸公司收到一批从美国进口的彩电,经开箱检验,20台彩电有损坏。(2)某船舶运输公司为上海某客户运输一批从智利进口的铁矿石,船舶到达上海港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铁矿石吨数与提单所列明数量相比少5吨。(3)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优质大米,货物在泰国曼谷交货,发票、提单列明交货数量与合同交易数相符。货物在天津海关人关后,发现实际货物比合同交易量少2吨。上述典型例证与定义存在对应关系的数目有( )。

    A.0个
    B.1个
    C.2个
    D.3个

    答案:C
    解析:
    例证(1)中的货物是损坏,并非数量短少,与短交、短卸、短失不符;例证(2)属于短卸;例(3)属于短失。故答案为C。高分强化练习

  • 第13题:

    中国某土产公司以CIF价格条件与韩国大长今公司签订了进口食品1000箱的合同,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由韩国野田茂航运公司承运,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经抽查,发现其中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中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0箱,短少10箱。(3)200箱食品受潮变质,另有50箱带有明显鱼腥气味。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本案应由韩国大长今公司投保并订立运输合同
    B.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向保险人索赔
    D.对受潮变质的货物,中国公司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案:B
    解析:

  • 第14题:

    中国收货人甲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的提单上载明"凭指示"的字样,承运人为中国乙公司。当甲公司凭正本提单到港口提货时,被乙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甲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乙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乙公司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可免除交货责任?()

    • A、在甲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 B、乙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 C、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正确答案:B

  • 第15题:

    ()是在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是清洁的,而所交的货物有残损或短少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文件。


    正确答案:货损货差证明

  • 第16题:

    甲公司的一批货物由乙航运公司承运从日本运至大连港,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丁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从乙航运公司提走,丙公司与丁公司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但并没有得到赔付,于是,丙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乙航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丙公司与丁公司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则不能再要求乙航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B、乙航运公司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应依货物成本赔偿
    • C、正本提单持有人可要求乙航运公司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D、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提货人提货时起算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填空题
    ()是在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是清洁的,而所交的货物有残损或短少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文件。

    正确答案: 货损货差证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单选题
    下列法律关系中,哪项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
    A

    中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B

    中国某航运公司承运印度某公司的货物,将货物由大连运往孟买

    C

    中国某公司与某中英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中国某公司与营业地位于新加坡的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A项,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关系,B项,为中国的法人与其他国家的法人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关系,D项,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均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C项,当事人都是中国法人,故两者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