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与该县某家具厂签订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如期交货时,该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降低价格。后该工商局以非法经营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因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所有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B、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C、家具厂对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题目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某家具厂签订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如期交货时,该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降低价格。后该工商局以非法经营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所有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B、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 C、家具厂对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D、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更多“某县工商局与该县某家具厂签订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如期交货时”相关问题
  • 第1题:

    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 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 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 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 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 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ABD
    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 第3题:

    甲家具厂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50万用于购买木材。到期未归还借款,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丁只能起诉张某
    B.丁可以起诉家具厂
    C.丁可以起诉家具厂和张某
    D.丁可以要求家具厂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 第4题:

    某家具厂向某木材供应站订购了一批木材。但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时,木材供应站未能按期交货。两天后,因该地区遭遇罕见山洪,木材供应站所储存的全部木材被山洪冲走。家具厂因此停工待料10天,造成损失5万元。对家具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B: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C:应当由家具厂自行承担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
    D: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家具厂因迟延交货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木材供应站予以赔偿,其余则应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即属该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故木材供应站不能因此而免责,故B项是正确答案。

  • 第5题: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C.家具厂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D.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 第6题:


    A学校与甲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


    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 0日才到达。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 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 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 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 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


    【问题】


    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


    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6.针对兴隆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长城家具厂的行为,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是要约、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是承诺。


    2.成立。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A学校接受,所以A学校与甲之间的合同已成立。


    3.成立。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且按通常情形可到达甲公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而甲公司未通知兴隆家具厂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仍有效,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4.无效。因为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


    5.无效。因为该行为因已过要约的撤销期间而无效。


    6.兴隆家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在招标投标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三个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定标阶段。对应合同法上的合同订立程序,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定标是承诺行为。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还需要在定标后签订书面的合同书,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不受合同形式的约束,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都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而撤销则只适用于要约而不适用于承诺,要约的撤销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上这些时间点应准确记忆。


  • 第7题:

    丁某提供四块木料给某家具厂定做一套办公桌椅,开工不久丁某即认为该办公桌椅的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但家具厂不加理睬,继续将剩下的两块木料按照原样式完成了办公桌椅的制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某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
    • B、家具厂应当赔偿给丁某造成的损失
    • C、丁某应当支付家具厂部分报酬
    • D、丁某应当支付家具厂全部报酬
    • E、丁某应当支付家具厂全部报酬,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正确答案:A,B,C

  • 第8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某家具厂签订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如期交货时,该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降低价格。后该工商局以非法经营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所有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B、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 C、家具厂对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D、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A,B,D

  • 第9题:

    单选题
    王某接受了兰光家具厂的培训任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兰光家具厂可以追索王某培训费的是()。
    A

    在试用期内,兰光家具厂出资培训了王某,但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B

    合同期满,王某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C

    兰光家具厂对王某进行了技术培训,但不能提供用于培训的支付货币凭证

    D

    试用期满,合同期内,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该合同的要约为( )
    A

    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

    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

    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

    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

    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

    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C

    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D

    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 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 第12题:

    问答题
    公民王某与某家具厂在2月份签订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家具厂为公民王某加工组合家具一套,加工费为 500元;王某负责提供木料、样式及规格;王某在接到家具厂工作通知后3日内付款,家具厂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将家具送至王某处。合同生效后,家具厂于收到王某加工费后,即着手加工家具,以期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来王某出国,地址不详。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时,家具厂也不知王某的任何下落,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家具。家具厂于是向公证机关提存了该套家具。公证机关在提存后依法将提存事实公告通知了王某。6月份,存放家具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家具被毁。对该起火灾,公证机关无任何责任。10月份,王某回国,要求家具厂交付家具,家具厂以办理了提存为由拒绝交付。后双方协商未果,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具厂交付家具。该案该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家具厂在王某地址不详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是合法的。其提存行为视为已经履行了合同,因而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王某无权要求家具厂向其交付家具。王某只能到提存机关去领取。然而在本案中,提存物因火灾而灭失,依法律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而本案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由于提存机关已尽保管义务,火灾的发生并非提存机关的责任,所以本案提存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与甲家具厂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家具厂为张某定作一套实木橱柜,张某提供图纸,甲家具厂提供材料,限期3个月,无其他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检验甲家具厂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约定

    B.若张某中途变更图纸,造成甲家具厂损失的,张某应赔偿损失

    C.甲家具厂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张某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D.若甲家具厂按约完成橱柜,而张某未向甲家具厂支付报酬,甲家具厂可以留置橱柜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江某和新欣家具厂于1月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在1月15日前将质量合格的10吨木材运到新欣家具厂并交货付款。新欣家具厂在1月7日马上又和李某签订一合同约定,1月30日前将10吨木材精制成两套高档家具后均出售给李某布置新房用。从新欣家具厂的这两个行为来看,法律对于新欣家具厂显示出了哪些规范作用?

    A、强制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指引作用


    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来说,依照这两个民事合同,其由此享有了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应有的权利,同样也因此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故D项入选。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互相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将家具卖给李某的行为,则是建立在对第一个合同会得到履行的预测上面的,这反映出了法的预测作用,所以C项入选。另外,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主要针对他人的行为;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强制人们守法,主要针对违法者的行为,故AB项不符合题意,不能选。

     

  • 第15题:

    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要约为(  )。

    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

    答案:C
    解析:

  • 第16题:

    某酒店向某家具厂定作了一批沙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酒店和家具厂的下列何种行为违约?()

    A:家具厂将制作这批沙发的某些辅助工作交由另一家具厂完成
    B:家具厂由于仓库空间不够,将该批成品沙发暂时置于仓库外的空地存放,结果暴雨致使该批沙发受潮生虫
    C:酒店在沙发已制成后,要求解除合同
    D:酒店不满该批沙发的做工,拒绝付给家具厂定作费和材料费,家具厂因而拒绝交付该批沙发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此。A项不构成违约,不选。《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项中家具厂因保管不善造成了工作成果的毁损,属违约行为。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因此,C项不是违约行为,但酒店应给予家具厂相应的赔偿。依《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项属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选。

  • 第17题:

    共用题干

    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A:某县国土资源局与万科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某县地方税务局与万达公司签订的纳税担保协议
    C:某县社会保险中心与该县人民医院签订的社会保险服务协议
    D:某县文化局与联想公司签订的电脑购买合同

    答案:A,D
    解析:
    本题比较简单,A项说法过于绝对,明显错误,C、D两项实际上都是民事合同的特点。B项显然正确。


    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所谓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看行政机关这一方在合同中是否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职责。选项A中,某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民事权利之一种),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选项B、C中,某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中心在协议中仍履行公职责,故B、C项属于行政合同。D项是电脑买卖合同,显然属于民事合同。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A、B、C项为行政许可,D项为行政给付,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 第18题:

    某行政机关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因种种原因,某行政机关不能履约,致使家具厂损失近10万元,家具厂可以就此请求国家赔偿。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 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 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 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A,B,D

  • 第20题:

    问答题
    D家具厂与E施工企业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丁某提供四块木料给某家具厂定做一套办公桌椅,开工不久丁某即认为该办公桌椅的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但家具厂不加理睬,继续将剩下的两块木料按照原样式完成了办公桌椅的制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某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

    B

    家具厂应当赔偿给丁某造成的损失

    C

    丁某应当支付家具厂部分报酬

    D

    丁某应当支付家具厂全部报酬

    E

    丁某应当支付家具厂全部报酬,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王某与李某合作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王某以公司的名义与诚信家具厂签订了办公桌椅采购合同。诚信家具履行交货义务后。一直未收到货款。后公司设立成功,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诚信家具厂可以向公司提出付款请求

    B

    诚信家具厂只能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C

    李某、王某对诚信家具厂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

    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诚信家具厂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美达家具厂得知某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18年2月1日致函某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某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2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某机关,同意某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某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某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某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要约为(  )。
    A

    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B

    2月2日某机关发出的函件

    C

    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

    D

    2月6日某机关发出的函件


    正确答案: A
    解析:
    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邀请;2月2日某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化,属于新要约,即该合同的要约;2月6日某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承诺。

  • 第24题:

    判断题
    某行政机关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因种种原因,某行政机关不能履约,致使家具厂损失近10万元,家具厂可以就此请求国家赔偿。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