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权”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学校办学自主权
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略
第4题:
从教育活动的主体上看,学校自治包括()
A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给学校更多的自主权;
B以校长为主体,赋予校长必要的办学自主权;
C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自主选择扶持地区、人群、数量和方式;
D以教师为主体,赋予教师必要的专业自主权;
第5题: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前提是()
第6题: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前提是()
第7题:
学校自主权的核心是()。
第8题:
第9题:
地方主权
经济主权
文化主权
教育主权
第10题:
对
错
第11题:
第12题:
制定学校章程
与社区建立互动关系
建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赋予学校独立办学的自主权
第13题:
第14题:
论述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特征。
办学自主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办学自主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权利,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论学校是否具有独立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都应具有办学自主权。不享有此种权利,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不成为教育机构。
第二,办学自主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即学校行使此种权力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任意行使,但也不得放弃和转让。一旦发现学校滥用此种权力,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严重的渎职行为,侵害了受教育者、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主管机关可以分别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理,必要时逐项剥夺此种权利,直至勒令停办。
第三,办学自主权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区别主要表现在,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与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些民事权利。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学校享有民事权利,特别是享有财产权利,有助于办学自主权的顺利行使。如果学校办学经费严重困难,必然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惊醒,妨碍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另外,学校享有的使用、管理财产和办学经费的民事权利,本身也是办学自主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略
第15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是()。
A建立统一的学制
B普及义务教育
C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D限制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16题:
学校办学自主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第17题:
政府办学校的办学体制主要改革的是()。
第18题:
联邦德国各州拥有(),主管各类学校教育。
第19题:
学校自主权的核心是教育教学管理权。
第20题:
制定学校章程
与社区建立互动关系
建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赋予学校独立办学的自主权
第21题:
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政府的直接管理
向学校下放办学自主权
实行学校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统一
第22题:
第23题:
第24题:
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给学校更多的自主权;
以校长为主体,赋予校长必要的办学自主权;
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自主选择扶持地区、人群、数量和方式;
以教师为主体,赋予教师必要的专业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