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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第2题:

    简述教育法遵守。


    正确答案:是指教育关系主体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作某种行为,应该作某种行为,可以作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是法的自律性的实施。

  • 第3题:

    问答题
    简述综合教育法。

    正确答案: 所谓综合教育法,是教育主体在把握各种教育方法各自特点及共同趋向的基础上,通过协调综合,形成为共同目标服务的统一性方法,是教育主体同时或者先后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教育的措施和手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4题:

    综合教育法


    正确答案:是教育主体在把握各种教育方法各自特点及共同趋向的基础上,通过协调综合,形成为共同目标服务的统一性方法,是教育主体同时或先后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教育的措施和手段。

  • 第5题:

    名词解释题
    综合教育法

    正确答案: 是教育主体在把握各种教育方法各自特点及共同趋向的基础上,通过协调综合,形成为共同目标服务的统一性方法,是教育主体同时或先后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教育的措施和手段。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