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题目

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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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卢某婚后与妻感情不和,在认识了打工妹肖某后,以夫妻名义与肖某同居,并生有一女。如果卢某和肖某感情出现裂痕,欲与肖某解除同居关系,但肖某不同意。卢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真确的?()

    A.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应当受理卢某的请求

    B.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C.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不应当受理

    D.如果卢某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B, D

  • 第2题:

    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 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锁将小门锁住了。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区的赵某带自己12 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臂截肢。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A.甲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的损失由甲电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由其父母承担

    C. 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致教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D.乙的父母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但是受害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题中,赵某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存在过失。因此可以减轻甲电力公司的责任。故A、B、D三项正确,只有C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

    一句口诀记住8种无过错责任:动物(鸡=机动车)高产量,个人乐;相反,环境被污染,单位哭。

  • 第3题:

    一日,肖某走至一住宅楼的一单元楼下时被突然落下的一个花盆砸伤,经查,该花盆是由楼顶玩耍的三名小孩不小心撞掉的,但不知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正确的是:

    A: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肖某无须证明是哪一个小孩撞掉的
    B: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C: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小孩证明自己的行为与花盆落地没有因果关系
    D:按照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肖某需证明小孩的过错

    答案:C
    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施危险行为的小孩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第4题:

    肖某是某公安派出所警察。一天晚上,肖某忘记闩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30岁的精神病患者钱某在走失中推门走进肖家室内。睡在外屋的肖某的大儿子见有人进屋便问:“谁?”这时,肖某从睡眠中被惊醒,慌忙摸出枕头下面的手枪。问:“谁?”钱某这时已走出门外,没有回答。肖某见无人回答,即认为有坏人,要镇一镇,便朝门口打了一枪,击中已走出房门4米多远的钱某,造成钱某腹腔大量出血。虽经肖某及家人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不负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
    C:假想防卫
    D:正当防卫

    答案:B,C
    解析: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此案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过失在于不明情况即朝门口开枪。

  • 第5题:


    (本题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考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先予执行;执行措施;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详解】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诉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肖某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作出的,那么本案中的先予执行裁定自然应由二审法院作出。


    【说明】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由B区法院执行,这一答案的依据在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B区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先予执行的执行管辖与普通执行管辖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所以本题的答案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


    4.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244条中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115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增加了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强制措施。


    5.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在本案中,很显然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故甲公司可以就此申请再审。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漏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 第6题:

    “李某和肖某从认识到相恋快3年了,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可是肖某(女方)的母亲却反对女儿的婚事,理由是李某家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怕女儿婚后没有好日子过。肖某动员父亲,做母亲的工作,终于得到母亲的理解。李某和肖某有情人终成眷属。”上述材料说明()

    • A、儿女的婚事必须征求父母的同意
    • B、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 C、婚姻自由是自己的事情,与父母无关
    • D、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B

  • 第7题:

    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请回答以下问题: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正确答案:《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是指自然血亲,而且还包括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其亲生子女的养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曹铸、曹萍也可以代位继承。

  • 第8题:

    李某与女友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酒店免费提供酒水。肖某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住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肖某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免费酒水给肖某造成损害谁来负责?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免费酒水给肖某造成损害应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法》第11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肖某参加李某在某花园大酒店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 第9题:

    2015年3月,()在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会议上指出:“不热情拥抱、主动融入‘互联网+’,税收工作就没有希望,也没有未来,税收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

    • A、邱小雄
    • B、肖捷
    • C、王军
    • D、楼继伟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问答题
    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有关司法解释称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花园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乘兴与朋友划拳斗酒,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肖某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法院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该酒店拒绝赔偿的理由在于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受到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从本案来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有缺陷(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的肖某,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追偿,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肖女士为了改变自己的面部形象,到“芬芳”美容院要求为其美容,为此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容院答应其提出的条件,派美容师郝某为其整容。但由于郝某的失误,在为肖女士整容过程中在肖女士脸上划了一个大口子。肖女士将“芬芳”美容院诉至法院。肖女士欲依据美容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律师建议她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

    此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B

    肖女士与美容院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客体是“行为结果”

    C

    该事件中,引发诉讼的原因是“行为”这种事实

    D

    肖女士律师的建议意味着该案件中涉及责任竞合的现象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项,因为至少存在肖女士与美容院、司法机关,美容院与郝某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
    B项,美容属于服务,其客体是行为结果
    C项,引起诉讼的原因是当事人的不当行为,非意外事件。
    D项,该案可以按合同请求违约,也可以按侵权要求赔偿,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 第13题:

    刘某(男,28岁)与肖某(女,27岁)原是同一企业职工。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2年1月,刘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刘服刑期间,肖曾去看过他,并写信鼓励他好好改造。刘某也听取妻子的意见,表现良好,并减刑半年。2002年3月,肖的父母亲看望肖,劝说肖与刘离婚,并给肖介绍男朋友。恰在此时,肖发现自己已怀上刘的孩子,便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刘得知此事后责怪肖未与自己商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肖思前想后,认为还是应听从父母的劝告,与刘离婚。2003年1月,肖以婚后经常吵架,刘犯罪被判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刘坚决不同意离婚。问:对肖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因为结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情况来看:
    (1)被告刑期较短。
    (2)原来夫妻感情较好。
    (3)由于原告的规劝,罪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好;所以,所以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


  • 第14题:

    第 7 题 肖某放火案中,肖某的辩护人拿出精神病医院对被告肖某所作出的关于肖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诊断书,来证明肖某在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该诊断书属于下列哪种证据?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书证

    D.物证


    正确答案: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
    [答案及解析] C。证人证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所作的描述。而精神病医院的诊断证明是由精神病医院的医生作出的,案件发生时医生不在现场,也未从当事人或者第三者口中了解到案件的事实,得出诊断结论行为的目的也只是尽到医生治病救人的义务,并非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显然他们并非了解案情的人。因此该诊断书不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经专门机关指定的鉴定人作出,本题中的诊断结论是在肖某到精神病医院治疗时由精神病医院(没有交代是经专门机关指定的)的医生开具的。两者的目的也不同,诊断书其目的在于治病救人,而鉴定结论的目的在于澄清案件的事实,所以医院的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又由于精神病医院的诊断书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因此该诊断书应是书证。故本题应选C项。

  • 第15题:

    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锁将小门锁住。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区的赵某带自己12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臂截肢。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甲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的损失由甲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由其父母承担
    C.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D.乙的父母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答案:A,B,C,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题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由甲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乙的父母,带小孩晨练,小孩活动属于正常。在此情况下,不应认为父母有过失。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 第16题:


    肖子勇诉A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肖子勇和肖子胜是A县某村村民,两人的耕地相邻。2010年,肖子胜在与肖子勇相邻的土地上栽了一排杨树。肖子勇认为肖子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肖子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肖子胜不予认可。 2010年5月7日,肖子勇将肖子胜栽种的杨树全部拔掉。当日,肖子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5月27日,A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肖子勇裁决行政拘留5日。


    肖子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肖子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肖子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肖子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变更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肖子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改拘留5日为罚款50元。


    【问题】


    1.肖子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他享有什么权利?


    2.肖子勇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申请复议期间可否暂停执行?


    3.若原告撤回复议后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4.若当地派出所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其是否可以对该调解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5.若原告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6.法院直接变更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答案:
    解析:

    1.肖子胜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因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肖子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A县公安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暂停执行。在肖子勇提出暂停执行的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后,肖子勇提供担保,办理了暂缓执行的手续后,原行政拘留可以暂停执行。


    3.若原告在撤回复议后,还没有超过起诉的法定期限的,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


    4.当事人不能对该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不予受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在没有新的理由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原告以不同事实或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合法。这是法院的变更判决。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常常是司考的重点。对于复议选择案件,以下几个知识点要牢记在心:当事人在申请复议后又撤回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仍有权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当事人仍有权申请复议;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的,不得再申请复议。还应该注意,对于撤回复议或起诉后又提起诉讼或复议申请的,原来提起的复议或诉讼并不能引起法定期间的中断。





  • 第17题:

    肖梅,3 1岁,三年前因与前夫父母无法和睦相处而与丈夫离婚,有一个5岁的儿子小刚。结婚后,肖梅与前夫父母共居一室。前夫父母因为肖梅没有工作,而认为她没有为家庭做什么贡献,经常在儿子面前诉说肖梅的不是。为此,肖梅和前夫三天两头吵架,但是前夫每次都站在父母一边,认为都是肖梅不好。这让肖梅无法忍受,决定离婚。离婚后,肖梅得到了儿子小刚的抚养权,并找到了一份工作,但工资较低,没法给小刚买漂亮的礼物和玩具。前夫的父母每周都会将小刚接回家去,给小刚买很多礼物和玩具,还当着小刚的面说肖梅的坏话,导致小刚不愿回到肖梅的身边。这让肖梅非常气愤,担心因此而失去小刚,只要小刚不在身边就会觉得非常不安。由于长期处于焦虑、紧张状态,肖梅现在身心疲惫,食不甘味,睡眠状态很差,上班时也无精打采,但她又必须挣钱养活自己和小刚。现在,她决定向社会工作者寻求帮助。
    [问题]
    1.家庭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上述案例中,案主肖梅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3.针对肖梅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家庭社会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家庭处境化原则;②帮助家庭成员增能原则;③家庭个别化原则;④满足家庭成员需要原则。 2.上述案例中,案主肖梅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资较低,经济困难。离婚后,肖梅获得了小刚的抚养权,靠自己较低的工资,承担她和孩子的生活支出,经济困难。②与前夫一家关系不和。离婚后,前夫一家依然对肖梅心存不满,甚至当着小刚的面说她的坏话。③亲子关系出现裂痕。前夫一家对小刚非常喜爱,给小刚买了很多肖梅买不起的礼物和玩具,并且当着小刚的面说肖梅的坏话,导致小刚不愿回到肖梅的身边,影响了肖梅与小刚的亲密关系。④心理压力很大,导致身心俱疲。由于极度担心失去小刚,肖梅心理压力很大,极度不安,导致身体健康状况受损,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3.针对肖梅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可采取的介入策略如下:
    (1)对肖梅进行心理辅导,消除其焦虑、紧张的情绪(2)联系肖梅前夫一家,进行个案辅导
    ①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访谈了解事实,找出肖梅前夫一家对肖梅排斥的原因,针对性地提出策略,提供有效沟通方式,共同分析现存家庭问题,让他们学会接纳肖梅;②提出对小刚的抚养费等问题,帮助肖梅缓解经济压力。
    (3)与小刚进行面谈:通过与小刚的对话或者玩些具有象征性的游戏,了解小刚的真正想法,评估他被爷爷奶奶影响的程度。
    (4)组织家庭面谈:让肖梅与前夫一家进行面对面交谈,说出各自的真实想法,让他们意识到各自存在的问题。
    (5)帮助肖梅争取法律援助:肖梅前夫一家将小刚接回家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探视行为相违,社会工作者可以请法院在对小刚的探视权等问题上加以界定,帮助肖梅缓解心理压力。
    (6)整合社区与社会相关资源:①寻找社区相关组织,帮助肖梅申请社区能提供的相关服务;②帮助肖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能力,协助她找到更好的工作;③帮助肖梅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寻求经济支援。

  • 第18题:

    李某与女友元旦在某花园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肖某乘兴与朋友划拳斗酒,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肖某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200元。法院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该酒店拒绝赔偿的理由在于酒店虽然为肖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受到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从本案来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有缺陷(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的肖某,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追偿,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 第19题:

    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请回答以下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肖明、肖娣以及曹铸、曹萍应当同肖德、肖平一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平等地分得遗产份额。由于蒲英和肖德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地分得遗产及多分遗产。

  • 第20题:

    肖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

    • A、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
    • B、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 C、张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
    • D、肖某与唐某对某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肖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 E、许某与赵某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许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问答题
    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肖雄所受的损害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父母承担。电力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电力公司正在进行危险作业、肖雄有损害、肖雄的损害与电力公司的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电力公司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责任是主要的。当然,本案中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2015年3月,()在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会议上指出:“不热情拥抱、主动融入‘互联网+’,税收工作就没有希望,也没有未来,税收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
    A

    邱小雄

    B

    肖捷

    C

    王军

    D

    楼继伟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肖庆、王氏夫妻有1栋二层楼房。1956年,肖庆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妻子王氏继承。1971王氏死亡,生前无遗嘱,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进行过分割,肖、王有二子一女:长子肖吾贰(1968死亡)生育一子肖文,肖文与妻子蒲英生育子女肖明、肖平二人,肖文于1970年去世;次子肖吾山(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德、肖娣二人;女儿肖吾伊(1966年死亡)收养曹铸、曹萍为子女。1984年,某工厂征用了王氏所遗房产,房屋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德从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蒲英及其子肖平取走3000元。此后,曹铸、肖娣、肖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氏的遗产。王氏生前,原、被告各方都对其不同程度的尽过赡养义务,其中蒲英、肖德尽义务较多。请回答以下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肖明、肖娣以及曹铸、曹萍应当同肖德、肖平一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平等地分得遗产份额。由于蒲英和肖德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地分得遗产及多分遗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