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A、接受甲的请求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题目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接受甲的请求
  •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 C、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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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的哥哥是其监护人,以下哪种情形说法错误( )

    A、甲一旦年满18岁,其与其兄的监护关系即告终止

    B、若甲兄突患急病病危,甲兄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甲的监护人

    C、甲兄可以用甲父母留给甲的遗产进行投资活动

    D、甲兄若被人民法院撤销了对甲的监护权,则其监护人资格不得恢复


    参考答案:D

  • 第2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成人的: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兄姐一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当没有前一顺序的适格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可依法行使监护人资格.本题中,张某为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并且无不适格的其他因素,所以张某应依法取得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法院也理应接受张的请求.李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第3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选项A和B涉及的是委托监护。委托监护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且,在委托监护下,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而受托人也不会取得监护人资格。A项中,甲与医院明确地达成了委托意思,医院即成为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B项,由于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而且,即便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由于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因此甲的监护人也不能将监护职责转出,故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C项错误;又由于甲、乙系未成年人丙的父母,他们是法定监护人,不能因为离婚而失去监护人资格,因此D项错误。

  • 第4题:

    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答案:A,C,D
    解析:
    由于乙的复制行为事实上处在一种继续的状态,乙是在不断的对甲的著作权进行着侵害。此时,甲就可以对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时受到的侵害提出请求,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且获得的赔偿数额自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甲的起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本题选ACD。

  • 第5题:

    甲十四岁,甲的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乙领取了包含甲的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甲共同生活,甲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由其祖父母支付。甲的祖父母要求乙返还甲的生活费被乙告知已挪作他用。就此,关于监护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是甲的监护人
    B.甲的祖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有权要求乙归还甲的生活费
    C.甲的祖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
    D.监护人发生变更的,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答案:A,C
    解析: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作为甲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监护人有规定的情形的。法院有权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其监护人并不限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还可以由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题答案为AC。

  • 第6题:

    甲不慎碰翻乙置于闹市街口的油锅,被烫伤。1年零9个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


    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甲的理由不充分

    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

    C.法院依法受理,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D.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C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本题未说明具体时间,故默认为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间开始计算,选C项,排除A、B、D三项。

  • 第7题:

    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抚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弟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弟担任监护人
    •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B

  • 第8题:

    甲父母双亡,留下了大笔遗产,甲的亲戚朋友争相充当甲的监护人,因此发生争议,有人直接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

    • A、以未经有关单位指定为由驳回起诉
    • B、受理
    • C、驳回诉讼请求
    • D、直接指定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孤儿甲,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由祖父母抚养,甲的祖父母相继去世,法院指定甲父生前的朋友乙为甲的监护人,后乙因生意失败欲将甲送养给其他人,甲的外祖父母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不经过甲的外祖父母的同意送养甲
    • B、乙无权送养甲
    • C、甲的外祖父母可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 D、乙可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正确答案:C,D

  • 第10题:

    单选题
    甲父母双亡,留下了大笔遗产,甲的亲戚朋友争相充当甲的监护人,因此发生争议,有人直接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
    A

    以未经有关单位指定为由驳回起诉

    B

    受理

    C

    驳回诉讼请求

    D

    直接指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

    接受张的请求

    B

    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

    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

    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结婚,育有一子丙。甲、乙均为战地记者,工作比较危险,因此立有遗嘱,若甲、乙死亡,则由甲的父亲丁作为小孩丙的监护人。后甲、乙在报道中东某场战争时,不幸中弹双双殉职。后丁与丙共同生活,丁是一酒鬼,每天皆喝醉酒,然后发酒疯对自己的孙子丙拳打脚踢,造成丙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后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丁的监护资格。后丁悔悟,痛改前非,时时照顾丙,遂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乙可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

    B

    民政部门可以申请撤销丙的监护资格

    C

    丁悔悟后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院应当准许

    D

    若丁将丙抚养成人后,孙子丙对其也拳打脚踢,可以与隔壁关系较好的王姑娘协商,指定王姑娘在丁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B项,《民法总则》第3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C项,《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因此,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作为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才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本题中,丁不是父母或子女,不能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D项,《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 第13题:

    自然人甲乙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某年甲乙两人离婚,后乙因病死亡,乙在死前因怕性格暴躁的甲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指定乙的妹妹丁为丙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丙的祖父戊亦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 )


    正确答案:√
    [答案] A。[解析]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属于优先考虑的指定对象。甲性格暴躁不构成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故本题判断正确。

  • 第14题:

    自然人甲乙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某年甲乙两人离婚,后乙因病死亡,乙在死前因怕性格暴躁的甲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指定乙的妹妹丁为丙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丙的祖父戊亦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 )


    正确答案:A
    《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属于优先考虑的指定对象。甲性格暴躁不构成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

  • 第15题: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 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 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

  • 第16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出门打工之前,将孩子委托给邻居照管,则邻居是委托监护人
    B.甲是现年15岁的精神病人,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监护
    讲解: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委托监护。《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甲将孩子委托给邻居照管的情形,该邻居即是孩子的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
    《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6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规则。可见,确定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而不是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故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故C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见,指定监护只在由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倭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在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下,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故D项错误。

  • 第17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
    我国《民通意见》第23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选项A正确。 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选项B错误。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选项C错误。 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后,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存在离婚后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选项D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

  • 第18题:

    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B: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C: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甲所在单位或者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D: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的堂兄担任甲的监护人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丙担任乙的监护人并不以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为条件。因此,B项错误。另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第3款规定: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D错误。

  • 第19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接受张的请求
    •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 D、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13岁,乖巧伶俐,逗人喜爱,可惜父母双亡,甲的亲戚和父母生前的朋友都想担任甲的监护人,居民委员会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 A、甲的学校
    • B、法院
    • C、甲的祖父母
    • D、甲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关于监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结婚后生有一子丙。因甲与婚外异性同居,双方书面协议离婚,约定丙由乙进行抚养,甲自愿放弃监护权,甲丧失监护人资格

    B

    精神病人甲父母双亡,只有亲叔叔乙一个亲人。在此情形下,乙应担任甲的监护人

    C

    某童星甲父母双亡,收入颇丰,由其舅舅乙担任监护人。此时,乙有权管理甲的财产,代理甲进行民事活动,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由甲承担法律后果

    D

    甲在8岁时父母因意外身亡,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此时,双方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由此可见,除法院依法取消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因夫妻离婚而终止,也不因当事人自愿抛弃消灭
    B项,《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叔并非近亲属范围,因此只有其愿意并由相关基层单位同意的,才可成为监护人。
    C项,《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D项,《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第22题:

    单选题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

    接受甲的请求

    B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C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

    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曾为某大学知名教授,60周岁退休后患老年痴呆症,基本失去辨识能力。关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下列哪个说法不符合《民法总则》规定?(  )
    A

    若张某的配偶刘某、儿子张甲均主张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刘某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B

    若张某退休前曾与同事王某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当张某因年老或疾病失去辨识能力时,由王某担任其监护人。”王某有权基于此协议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C

    若张某的配偶刘某已于早年病逝,其儿子张甲与女儿张乙对监护人资格有争议的,张甲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D

    若张某配偶刘某在担任张某的监护人期间不幸罹患癌症,有权通过遗嘱指定其死后张某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中,配偶处于第一顺位,相较于子女有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B项,《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条承认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本题中,王某基于有效的协议而担任监护人。
    C项,《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张甲与张乙对监护人资格有争议的,张甲有权不经基层组织指定,而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D项,《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只有父母担任监护人时,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刘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并无通过遗嘱为张某指定监护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