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D.接受甲的请求

题目

甲、乙二人离婚后不久,乙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她与甲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乙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作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

A.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D.接受甲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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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 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 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

  • 第2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l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 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9条和《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虽然在甲立遗嘱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遗嘱生效时(即甲死亡时),丙已参加工作并具有了劳动能力。依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故乙可以因遗嘱而获得甲的全部遗产。

  • 第3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为了感谢乙,甲自书遗嘱指定由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后甲又立下公证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儿子。不久,甲病危,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假设上述三份遗嘱均满足有效要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遗产处理应以自书遗嘱为主
    B.遗产处理以公证遗嘱为准
    C.遗产处理应以口头遗嘱为准
    D.三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按法定承担程序处理遗产

    答案:B
    解析: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第4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处理正确的是: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据此,甲订立遗嘱时,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但甲死亡 (遗嘱生效)时,丙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不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甲的遗嘱有效,由乙取得全部遗产。

  • 第5题:

    甲有二子乙、内,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本题中,因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生效时,丙乙工作,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按甲的遗嘱处理。乙获得全部遗产。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