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金宝是某工厂工人,1966年经人介绍与孙甜妹结婚,并生有一子。1981年,夏 的同事赵晓兰与郭玉虎自由恋爱结婚,并生有两个女儿。由于夏和赵是邻居,关系一直不 错。1988年,夏自己开办了一个加工厂,聘请赵为工厂会计。由于工作上的往来较多,两 人关系开始不正常并发展到非法同居。此事被各自的家人知道后,引起两个家庭间的矛 盾。夏觉得这样下去终究不是办法,决定远走他乡,就将此念告诉赵晓兰。赵得知后伤心 欲绝,想寻短见。夏不忍心,于1990年10月带着赵逃往南方某城市,两人靠做小本买卖 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两

题目

夏金宝是某工厂工人,1966年经人介绍与孙甜妹结婚,并生有一子。1981年,夏 的同事赵晓兰与郭玉虎自由恋爱结婚,并生有两个女儿。由于夏和赵是邻居,关系一直不 错。1988年,夏自己开办了一个加工厂,聘请赵为工厂会计。由于工作上的往来较多,两 人关系开始不正常并发展到非法同居。此事被各自的家人知道后,引起两个家庭间的矛 盾。夏觉得这样下去终究不是办法,决定远走他乡,就将此念告诉赵晓兰。赵得知后伤心 欲绝,想寻短见。夏不忍心,于1990年10月带着赵逃往南方某城市,两人靠做小本买卖 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两人共同生活两年之久,并生养一子。2003年3月,夏金宝的妻 子孙甜妹得知赵、夏的下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赵、夏二人的非法 同居关系,并对两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经审理,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赵晓兰有期徒刑1 年,夏金宝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人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为什么夏金宝和赵晓兰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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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作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扰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①必须提交起诉状;②必须缴纳诉讼费用。实质要件包括: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
    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 第2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3题:

    夏某与岳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 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 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 高原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 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与 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 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 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正确答案: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夏某父母的赠与行为是在婚后发生的,故名人字画等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财产来源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在分割时应适当照顾夏某利益。

  • 第4题:

    钱某与孙某于1997年结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钱恒,现年4岁。由于钱某在 机关工作,必须按时上班,而孙幕所在的公司业务繁忙,因此夫妻俩与孙某的姐姐孙洁商 量,请孙洁帮忙来照看孩子。孙洁见到孩子后,非常喜欢,于是辞去了自己的临时工作, 留下来照看钱恒。几个月过去了,钱恒已经离不开孙洁了。天有不测风云,孙某外出跑业 务时,不幸遭遇车祸而身亡。在处理完孙某的后事后,由于无人看护孩子,孙洁留下来继 续照看孩子。随着与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孙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遂 产生了由自己抚养孩子的念头,于是与钱某商量收养钱恒,但遭到钱某的反对。2002年 10月,孙洁趁钱某上班之际,将钱恒带回,自己的家中。钱某回来后见孩子不在,打电话 才知孙洁已将孩子领走。钱某要求孙洁把孩子送回,被孙洁拒绝。孙洁告诉钱某,孩子是 她一手养大的,她已经离不开孩子了,况且自己无法生育,有个孩子在身边老来也算有个 依靠,并劝钱某再婚再要个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养孩子,就别想再看到孩子了。钱某与 其他亲属多次找到孙洁,要求交还孩子,均遭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判决孙洁将钱恒交还。本案中孙洁侵犯了钱某的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孙洁侵犯了钱某对其儿子钱恒的监护权。我国的《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我国已承认监护权可能被侵害,并且侵害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洁未经钱某同意或接受钱某的委托即将钱恒带回自己家中,并拒不交还给钱某,已构成对钱某监护权的侵害。

  • 第5题:

    建国初期上映的电影《武训传》的编导是()。

    • A、孙谦
    • B、孙瑜
    • C、夏衍
    • D、蔡楚生

    正确答案:B

  • 第6题:

    下列哪种情况符合消费贷的申请条件()

    • A、夏某,30岁科研人员,未婚
    • B、董某,45岁劳动工人,已婚
    • C、孙某,62岁政府官员,丧偶
    • D、钱某,27岁职场精英,离异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单选题
    ()以下何人的情况与冷生类似?
    A

    孙景夏

    B

    柴延庆

    C

    李恢

    D

    苗生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夏某与岳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3月登记结婚。岳某18岁入伍。结婚 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1 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 高原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2000元。两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从单位 承租的,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与 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 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 的医疗费、高原补助费及一次性自主择业费。房屋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陈某与前妻夏某离婚后,又在1997年与蔡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刚。2004年陈某从北京到深圳工作。2015年1月,陈某因车祸身亡,死前没有订立遗嘱。经查,陈某从2006年起在深圳与杨某(女)同居,生育一子小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
    A

    夏某

    B

    蔡某

    C

    小刚

    D

    杨某

    E

    小强


    正确答案: B,E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本题中,陈某的配偶蔡某、婚生子小刚和非婚生子小强均有继承权;而前妻夏某和同居者杨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继承权。

  • 第10题:

    多选题
    吕某(男)与孙某(女)于2017年4月1日登记结婚,未约定财产归属。2018年3月,孙某生一子小吕。为了方便照顾小吕,孙某辞职做专职太太,尽心尽力。不料,吕某在孙某怀孕期间包养“小三”甲,且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孙某因顾念小吕年幼未提出离婚请求,但吕某坚称双方已无感情,起诉离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因吕某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离婚

    B

    孙某可不提出离婚诉讼,而直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

    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双方离婚时可判决全部归孙某所有

    D

    因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付出较多,离婚时吕某应当给予补偿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予离婚的条件是:①先行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出现《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情形的;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当事人的过错不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考量因素。
    B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吕某隐匿共同财产70万元为甲购置房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可以直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C项,《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对于隐匿的共同财产,可判决吕某不分。
    D项,《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一方照顾家庭付出较多时,只有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时,才有法定的补偿请求权,若双方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孙某即使未实际工作也可以取得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无权再单独要求补偿。

  • 第11题:

    问答题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是指因为年老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因为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帮助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所以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吴某是丁的生父,丁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不定项题
    这起事故的领导责任者是(   )。
    A

    厂领导孙某

    B

    厂长刘某

    C

    工人谷某

    D

    工人孙某

    E

    以上人员均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而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以及未婚男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重婚的是( )。

    A.甲乙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而同居

    B.甲在离婚期间与未婚的乙领取了结婚证书

    C.甲在离婚后与未婚的乙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

    D.甲在不知乙已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纪某与夏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据此,产生纪某与夏某夫妻关系的事实属于( )。

    A.法律事件

    B.单一的法律事实

    C.事实构成

    D.事实关系


    正确答案:C
    解析:首先这种事实是行为而非事件,因为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同时由于该法律关系的产生缘于两个事实故是事实构成而非单一法律事实。这两个事实一是双方的自愿申请,二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

  • 第15题:

    夏金宝是某工厂工人,其妻杨惠。1981年,夏金宝的同事于晓兰与郭玉自由恋爱结婚。夏、于是邻居,在工作上来往也比较多,两人关系开始不正常并发展到同居关系。此事被两家人知道后,引起了家庭间的矛盾。夏觉得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决定远走他乡;于得知后,欲寻短见。夏不忍心,于1991年11月带着.于逃往南方某城市,两人靠做小本买卖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两人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并生养一子。1993年3月,夏妻杨惠得知夏、于下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夏、于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经审理,法院以重婚罪判处于晓兰有期徒刑1年,夏金宝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人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为什么夏金宝、于晓兰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正确答案: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是重婚。重婚有事实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两种,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本案中,夏、于二人从1991年11月开始逃往他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伺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中,夏、于二人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综上所述,夏、于二人明知各自有配偶,仍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属于事实重婚,构成了重婚罪。

  • 第16题:

    ()以下何人的情况与冷生类似?

    • A、孙景夏
    • B、柴延庆
    • C、李恢
    • D、苗生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作家王某与艺术家江某结婚。生有一子王林,两女王英、王玲,儿子王林、大女儿王英均已成家,各生一子王强、李勇。1990年王林因公牺牲,儿媳带着王强同两位老人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5年王某去世,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有()。

    • A、儿媳、王强
    • B、江某
    • C、王英
    • D、王玲
    • E、李勇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不定项题
    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   )。
    A

    厂领导孙某

    B

    厂长刘某

    C

    工人谷某

    D

    工人孙某

    E

    以上人员均是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胡某是否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本案中,胡某虽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去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钱某与孙某于1997年结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钱恒,现年4岁。由于钱某在 机关工作,必须按时上班,而孙幕所在的公司业务繁忙,因此夫妻俩与孙某的姐姐孙洁商 量,请孙洁帮忙来照看孩子。孙洁见到孩子后,非常喜欢,于是辞去了自己的临时工作, 留下来照看钱恒。几个月过去了,钱恒已经离不开孙洁了。天有不测风云,孙某外出跑业 务时,不幸遭遇车祸而身亡。在处理完孙某的后事后,由于无人看护孩子,孙洁留下来继 续照看孩子。随着与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孙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遂 产生了由自己抚养孩子的念头,于是与钱某商量收养钱恒,但遭到钱某的反对。2002年 10月,孙洁趁钱某上班之际,将钱恒带回,自己的家中。钱某回来后见孩子不在,打电话 才知孙洁已将孩子领走。钱某要求孙洁把孩子送回,被孙洁拒绝。孙洁告诉钱某,孩子是 她一手养大的,她已经离不开孩子了,况且自己无法生育,有个孩子在身边老来也算有个 依靠,并劝钱某再婚再要个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养孩子,就别想再看到孩子了。钱某与 其他亲属多次找到孙洁,要求交还孩子,均遭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判决孙洁将钱恒交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判决孙洁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监护权,判决孙洁立即将孩子交还给钱某;鉴于孙洁因照看钱恒所付出的精力和物力,法院应同时判决钱某向孙洁支付一定的保育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原告皮某夫妇与刘某系中学同学,3人从小一起长大,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1985 年,皮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皮明。1986年,刘某与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 子孙桐。不幸的是,孙某在1989年身染重病,撒手人寰。刘某带着一个孩子,日子过得 比较艰难,皮某夫妇经常前来看望,并时有接济。正当刘某一天天看着儿子长大的时候, 由于积劳成疾,2002年6月也一病不起。皮某夫妇在其住院时,担负起了主要的护理工 作。2002年7月,刘某自知身体极度不适,于是将皮某夫妇找来,在孙桐在场的情况下, 写下一纸协议,请求皮某夫妇在自己死后能够养育孙桐,给孙桐一个完整的家;并要求孙 桐在自己死后将皮某夫妇当作自己的亲生父母看待;至于自己的遗产,由孙桐全部继承, 皮某夫妇在孙桐未成年时为养育孙桐可以动用。刘某与孙桐、皮某夫妇及在场的两个朋友 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某与世长辞。刘某逝世后,皮某等人处理了刘某 的后事后,持与刘某的协议向市民政机关提出收养孙桐的申请,民政部门审查后未予批 准,皮某提请市人民政府复议。刘某临死前与马某夫妇所签的协议是否送养协议?本案可否按收养关系处理?

    正确答案: 凡收养协议必然要有送养和收养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没有明确的“收养”和“送养”的字样,从字面意思上看该协议与一般收养协议不同。从内容上看,主要涉及皮某夫妇对孙桐的抚养责任,即便存在孙桐将皮某夫妇当作亲生父母看待的字样,也并不证明会发生身份关系的改变。因此,该份协议应是委托抚养协议而不是收养协议。其次,从我国《收养法》有关规定看,即使该份协议具有收养协议性质也是无效的。从被收养人的条件来看,孙桐已经15岁,不符合《收养法》第4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年龄限制,从收养人的条件看,皮某本身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某市民政机关认为皮某夫妇与孙桐形成的是委托抚养关系,不予办理收养登记是正确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陈某与前妻夏某离婚后,又在1992年与蔡某结婚,婚后生育…子小刚。1998年陈某从北京到深圳工作。2009年1月,陈某因车祸身亡,死前没有订立遗嘱一经查,陈某从2001年起在深圳与杨某(女,同居,生育一子小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
    A

    夏某

    B

    蔡某

    C

    小刚

    D

    杨某

    E

    小强


    正确答案: C,B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建国初期上映的电影《武训传》的编导是()。
    A

    孙谦

    B

    孙瑜

    C

    夏衍

    D

    蔡楚生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