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题目

简述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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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

    A.提供虚假宣传资料

    B.编造虚假项目

    C.承诺高额回报

    D.以虚假宣传造势

    E.利用亲情诱骗


    答案:BCDE

  • 第2题: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3题:

    什么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对征税对象具体进行征税时所据以计算税的数量、价格、件数的数额。计税依据主要有销售额、所得额、财产额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假亏损等等。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4定,对于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并处以5元以下的罚款。

  • 第4题:

    发布虚假广告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5题:

    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哪两类?


    正确答案: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的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后果,仍然是违法的。

  • 第6题:

    虚假广告宣传


    正确答案: 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地宣传和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7题: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8题: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3、依法给予处分。
    4、治安管理处罚。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虚假宣传的形式。

    正确答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A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B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1)由合伙人或雇佣的他人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2)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3)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4)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5)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哪两类?

    正确答案: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的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符。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的后果,仍然是违法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虚假宣传广告认定的条件。

    正确答案: A.虚假宣传广告必须有表示商业性质的广告说明;B.广告说明必须与商业(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不符;C.必须可以举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的是( )
    A

    虚假宣传行为

    B

    工商局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C

    工商局制定的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D

    依法纳税行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

  • 第14题: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应当依照那个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15题: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正确答案: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16题:

    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只要行为造成相对方的误解即为已足,不必要求宣传的内容绝对虚假。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7题:

    简述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法律责任的特点
    虚假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过程中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它欺骗、误导了投资人的投资决策,破坏了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各国证券法都对这种行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主体众多,发行人、发起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可能因为与虚假信息有联系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通常都是机构与个人双重责任制;二是责任形式多样,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发行人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发行人作为股票发行主体和信息来源,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如果其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机构、个人双罚制原则,实际承担责任除发行人公司外,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种类包括警告以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责任的依据除了《证券法》的规定外,还有发行人及其主管人员在发行文件中的声明与承诺。例如,招股说明书中通常都有如下条款:“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责任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保荐书或专业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对参与发行文件编制、披露的各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对发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刑事责任
    刑法第160条、第229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29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18题:

    虚假宣传


    正确答案: 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 第19题:

    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 第20题: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

    • A、夸大宣传
    • B、真实信息
    • C、虚假宣传
    • D、虚假信息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责任形式:单独责任;连带责任
    (2)责任内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虚假标示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关系。

    正确答案: A.二者区别:(1)行为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体是商品经营者和服务者;后者除商品经营者和服务者外,还包括广告的经营者。(2)导致引人误解后果的载体不同:前者是直接表示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后者则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B.二者相同点:(1)法律性质相同,都是为了禁止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表示的内容相同:都是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特征。

    正确答案: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制造舆论;
    (2)对商品作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简述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法律责任的特点
    虚假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过程中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它欺骗、误导了投资人的投资决策,破坏了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各国证券法都对这种行为给予非常严厉的处罚。
    股票发行阶段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一是责任主体众多,发行人、发起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等都可能因为与虚假信息有联系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通常都是机构与个人双重责任制;二是责任形式多样,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发行人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发行人作为股票发行主体和信息来源,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如果其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机构、个人双罚制原则,实际承担责任除发行人公司外,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种类包括警告以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责任的依据除了《证券法》的规定外,还有发行人及其主管人员在发行文件中的声明与承诺。例如,招股说明书中通常都有如下条款:“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责任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保荐书或专业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对参与发行文件编制、披露的各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对发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刑事责任
    刑法第160条、第229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29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