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

题目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相似考题

1.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更多“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相关问题
  • 第1题: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 第2题:

    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双方应当再次进行结婚登记。()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错

  • 第3题:

    案例:
    淑华是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没有固定工作,有酗酒的习惯,而且酒后经常对淑华施虐,甚至毒打。淑华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有一个女儿,正因为淑华生下的是女儿,所以她的丈夫和婆婆都认为是她的错。
    淑华经常向同村的好姐妹们诉苦,但是他们都认为要顾及面子,家丑不可外扬,大都劝她忍气吞声。淑华曾在无奈之下向妇联和派出所民警求助,但是却拒绝了他们的实质帮助。有段时间,淑华因为不堪苦恼,几乎想自杀,她自己也越来越觉得这就是她的命,天生注定,不可改变,生女儿也是她的错。
    问题:
    1.根据增能社会工作的假设,淑华的无力感是怎样形成的?
    2.在优势视角看来,淑华的资源主要有哪些?
    3.从个人、小组、社区三个层面,分析解决淑华问题的简要策略。


    答案:
    解析:
    1.增能理论的假设: (1)个人的无力感是由环境的排挤和压迫产生的,根源在于受压迫群体的自我负向评价和与外在的互动过程形成的负面经验,宏观环境的障碍使他们难以在社会中行动。
    (2)社会环境存在直接和间接的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这种障碍可以改变。
    (3)每个人都不缺少能力,个人的能力可以通过社会互动不断增加。
    (4)服务对象都是有能力和价值的,社会工作者的作用是通过共同活动帮助服务对象去除环境中的压制和无力感,使其获得能力并正常发挥他们的社会功能。
    (5)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是合作伙伴关系。
    分析案例,淑华的无力感来源于家庭环境的排挤和压迫,以及在家庭结构和互动中的负面经验。另外,淑华的社会环境对其提供的帮助和支持也有限。
    2.优势视角来看,淑华的资源主要有:
    个人资源与缺失:吃苦耐劳,勤劳,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照顾婆婆和女儿,比较有能力;情绪不良、悲观、认命等不良认知。
    环境资源与缺陷:环境的缺失,家庭关系不良,同辈支持不足,妇联和派出所认知不足、帮助有限等。
    3.介入策略
    个人层面:情绪疏导,改变认知,优势视角重建自信,重新规划人生,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家庭治疗。
    小组层面:妇女发展小组,支持小组,共同发展等。
    社区层面: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争取资源和政策。

  • 第4题: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再婚的,应当提交哪些证件?


    正确答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

  • 第5题:

    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 A、不准
    • B、协议
    •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 D、自行

    正确答案:D

  • 第6题:

    王X男和张X女,结婚5年,并生有一子。婚后二人由于感情不合,多次争吵,双方决定离婚,3岁儿子由王X抚养,2003年3月,他们把介绍人找来,当着介绍人的面撕掉了结婚证。半年后,张X再婚。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撕掉结婚证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解除
    • B、撕掉结婚证等于是婚姻关系的解除
    • C、应根据婚姻登记办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夫妻关系解除
    • D、张X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取得离婚证,再行结婚则构成重婚
    • E、张X再婚,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重婚

    正确答案:A,C,D

  • 第7题: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

  • 第8题:

    问答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问: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蔡华和吴某的父子关系如何恢复?

    正确答案: 蔡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养父母和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时,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协商后才能恢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填空题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 一方户口所在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再婚的,应当提交哪些证件?

    正确答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正确答案: “丁香园”内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 第14题:

    男女双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A.双方同居达两年以上

    B.双方结为夫妻

    C.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一方即死亡

    D.双方结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E.双方形成事实婚姻


    参考答案:BCDE

  • 第15题: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 第16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 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 第17题:

    男发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

  • 第18题: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正确答案:一方户口所在地

  • 第19题:

    问答题
    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问: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正确。收养关系一旦形成,不能随便解除,吴某在狱中的签字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当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解除协议或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正确答案: 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问: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多少?本案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30岁。收养关系有效。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了协议,且办理了登记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确答案: 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

    不准

    B

    协议

    C

    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

    自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