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后果:重婚不具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刑期长,同居即构成重婚)
第2题:
第3题:
重婚只有法律上的重婚,没有事实上的重婚。
第4题:
法律后果分为()和()两种形式。
第5题: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第6题:
法律后果是行为在法律上的结果,包括积极后果、消极后果、后果不明三种形式。其中,积极后果是合法,消极后果是违法的,后果不明是法律效力待定。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第12题:
第13题:
简述撤销失踪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条件:(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法律后果:(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14题:
什么是重婚?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15题:
试述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第16题:
简述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后果。
第17题:
简述背书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第23题: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第24题: